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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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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绿化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美化生活环境,发展绿化事业,持续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在宜林、宜竹、宜花、宜草的区域、地段和山体,种植、养护树竹花草,保护、扩大和修复植被。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绿化工作,将其列入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组织编制全市林业发展、城镇园林绿化、山体保护利用等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
2、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绿化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目标、责任清单和行动计划,并将绿化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建设、保护、利用、更新及其监督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国土资源、交通、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工商、财政、水务、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
3、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的相关工作。54第五条需要财政资金投入的绿地、山体植被修复和本市管理的国有林地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园林绿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官方微信、微博等媒体平台,加大绿化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社会自觉参与绿化保护。第二章绿化建设第七条环城林带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逐步扩大面
4、积,并有计划地进行林分改造、林相改造和景观提升,推进森林公园、山体公园等建设。第八条绿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造林绿化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镇绿化按照下列规定明确责任:(一)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企业等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二)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区域绿地、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机场、码头等公共区域由其管理机构负责,没有管理机构的由园林绿化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建设;(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四)山体植被修复,按照谁开发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确定责任人,无法
5、确定的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修复。绿化应当结合实际,突出特色,运用园林建筑技术、艺术手段,种植养护树木花草。充分利用高架桥、堡坎、屋顶、墙面等进行绿化。山体植被修复应当按照乔、灌、草、藤合理配置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恢复并增强山体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在山体植被修复54过程中,禁止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区不低于30%;(二)城市干道不低于25%;(三)机关、团体、部队、学
6、校、医院、疗养院、公共文化设施等不低于35%;(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贸中心等不低于20%;(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建立防护林带;(六)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25%。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指标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5%。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费用,按照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200元、其他区(市、县)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从该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列支。第十
7、一条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符合林业发展、园林绿化、山体保护等专项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审查;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核准前,应当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核定绿化用地面积和核实经依法审查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并将绿地率、绿地面积
8、等作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54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绿地率、绿地面积的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第十三条城镇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并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四条绿化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护管理;(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和植被修复后的山体,由所在地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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