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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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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消防条例42995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70107(颁布时间)19970107(实施时间)贵阳市消防条例(1996年10月25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消防组织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章 消防监督第五章 火灾扑救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
2、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消防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单位负责管理。贵阳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监督工作,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负责具体的消防监督工作,区、县(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规划、计划、建设、劳动、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做好消防监督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军事设施、国有森林、地下矿井、铁路运营建设、民航、水上运营系统的消防工作,按
3、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消防部门协助。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居民、村民做好消防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维护消防设施,制止和举报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第五条 消防事业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经费必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消防基础建设必须纳入城市规划。第六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消防组织第七条 本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公安消防队。公安消防队的布局、营房建筑和消防技术装备,必须符合国家
4、有关规定。公安消防队应当加强管理,提高业务技能,保持消防装备的完好,做好执勤备战工作,有效扑救火灾。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自防自救消防组织。第九条 下列区域或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和列为特级防火单位的大中型企业;(二)生产、储存或大量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三)民航机场、大型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相邻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
5、单位自行解决,其建立或撤销应当经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同意,并报省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第十条 专职、义务消防队应当按规定进行防火知识培训和灭火技能训练,配备消防器材、装备,接受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服从灭火调动和指挥。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它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电讯、电力、供水等部门以及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负责建设和维护,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负责验收、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未达国家规定标准,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增建或改造。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6、消防设施的用途,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占用防火间距,阻碍消防通道,毁损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三条 建设、房管、供水、供电、供气、电讯等部门,维护或拆除消防设施以及停电、停水、停气、切断通讯线路前,必须通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有关消防的设计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经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工程竣工后,经原审核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采取防火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
7、备。第十六条 承接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工程项目的单位应当具有消防资质证照。第十七条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建筑物不得核准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第十八条 改变原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将有关消防设计资料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批准。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防火安全规定。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特别是下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健全管理制度,严防火灾事故发生:(一)生产、储存、经营、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二)使
8、用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从事电焊、气焊(割)及其他有火灾危险性活动的。第二十条 下列单位和场所必须设置疏散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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