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犯罪预备行为制度发展

我国犯罪预备行为制度发展

ID:19145913

大小:22.4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9-28

我国犯罪预备行为制度发展_第1页
我国犯罪预备行为制度发展_第2页
我国犯罪预备行为制度发展_第3页
我国犯罪预备行为制度发展_第4页
我国犯罪预备行为制度发展_第5页
资源描述:

《我国犯罪预备行为制度发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我国犯罪预备行为制度发展  篇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

2、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

3、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我国海峡两岸犯罪未完成形态之比较  犯罪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过程中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未完成犯罪。根据犯罪停止的原因或停止时与犯罪完成的距离等的不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可再分为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我国海峡两岸大陆与台湾刑法因其继承或

4、移植的基础各不相同,大陆与台湾刑法关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规定及理论见解亦不尽相同。本文试对我国海峡两岸关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规定及理论见解作一比较。  一、犯罪预备  大陆《刑法》第22条规定:所谓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大陆刑法学对犯罪预备的基本特征有两特征说和三特征说:两特征说认为,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就是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就是具有为进一步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三特征说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犯罪的意图;客观上实

5、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事实上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的三个基本特征。台湾刑法总则中没有规定犯罪预备的一般定义及其处罚原则,只是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中规定要处罚预备行为。对此分析比较,我们可见大陆与台湾在犯罪预备问题上的立法与理论立场有如下异同:  (一)相同之处是都在刑法中规定了对预备犯从轻处罚  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这就是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都在刑法中规定了对预备犯从轻处罚。例如,大陆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因为这是一条总则性规定,它表明了大陆对任何犯罪预备行为都“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立法精神。台湾刑法第271条规定的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体现对预备犯从轻处罚的立法精神。  (二)不同之处  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来看,彼此对于犯罪预备的立场很不相同。第一、关于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可罚的理论继承或移植基础不同。  大陆的刑法理论源于前苏联的刑法理论。前苏联的刑法学者认为:任何预备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犯

7、罪预备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创造了实施犯罪条件的行为。但对情节轻微的预备行为、即没有社会危害性的预备行为也可以不予处罚。[1]该理论主张处罚预备行为应为一般原则,不处罚预备行为是例外。此种理论对有关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立法产生过重大影响,中国大陆的刑法均采纳了这一思想。大陆刑法第22条关于对预备行为处罚的规定,正是该思想的反映。中国台湾刑法属于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的刑法,而大陆刑法理论原则上认为犯罪预备行为不可罚。日本中央大学法律系教授齐藤诚二指出:预备行为不能被处罚作为一项原则,理由有三:一是它缺乏犯罪的内容;二是

8、其犯罪的意思证明困难;三是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德国学者玛拉哈指出:(犯罪)预备原则上是不可罚的,其理由有二:一是基于证明技术的要求,二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要求。预备不具有可罚性的原则可以在以下情况被打破:考虑基于这种预备行为,可能给予法的价值以间接的威胁,或者这种预备行为本身的危险性,或者实施预备行为者的人身危险性。由于这样的考虑,作为对这一原则的例外,只是在有限的场合,预备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