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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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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错误执行他人财产的权利救济 丁亮华 由于债权人错误申请查封,使其自拍定人处取得价金利益,明显缺乏法律上的原因,故债权人应对拍定人返还不当得利。 债权人故意申请查封他人财产,从而造成第三人丧失财产所有权,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由于法院在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2、时,仅需合乎外观的形式审查即可,因此,实务上有可能发生对于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财产为强制执行的情况。在错误查封、拍卖第三人财产时,若拍定人能有效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则其权利并未受到损害,须救济的应为原所有权人;若原所有权人可以追夺该财产,此时应予救济的应为拍定人。因此,拍定人能否有效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就成为界定保护对象及保护途径的前提。而此问题的解决,又与强制拍卖的性质定位相关。无论采纳公法说、私法说或折衷说,在确定一方权利的同时,均将导致另一方权利的受损或限制,因此必须赋予其一定的救济途径。所
3、谓救济,在法律上即为当事人的权利主张,主张权利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选择、确定当事人的请求权体系的过程。 一、拍定人的请求权体系 在私法说的前提下,强制拍卖为私法上买卖之一种,则物权追及效力所及,第三人仍不丧失所有权,其基于拍卖物的真实所有权人身份,可向拍定人追夺回复其物。此时,便产生拍定人的权利救济问题。 (一)对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权利 1.瑕疵担保请求权。强制拍卖为私法上的买卖,纵令拍卖的标的物非属债务人所有时,亦将债务人视为出卖人,拍定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瑕疵担保。但问题在于,标的物既然非属
4、债务人所有,何以仍认其为出卖人?而且,即便强令债务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于当事人的利益亦为不符:就债权人而言,其可以拍卖他人财产而受清偿,显非合理;就债务人而言,因第三人行为而强迫其对买受人负债务不履行责任;并因发生清偿效力,导致丧失对债权人原可主张的各种抗辩,诚属不利。 2.不当得利请求权。若拍定人对债务人不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则在买卖契约因标的物被所有权人追夺而予解除后,依传统观点,拍定人可以依不当得利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返还其所支付的价金。但是,买卖契约若未经解除,债务人受领价金系有法律上
5、的原因,就不会发生不当得利问题;反之,买卖契约若经解除,当事人亦仅负回复原状的义务,与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关。因此,认为债务人就其所受领的价金构成不当得利,拍定人可以主张返还,显然难以成立。 (二)对债权人可以主张的权利 1.侵权行为请求权。一般而言,侵权责任的成立以侵害他人权利为前提条件。债权人故意或过失申请查封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财产的,是侵害了该第三人的权利,但对拍定人而言,虽然因此而丧失对拍卖物所有权的取得,却尚未构成权利的侵害,故拍定人对债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2.不当
6、得利请求权。债权人错误申请查封第三人的财产以满足自己债权,显与强制执行的目的有违,故令其承担责任很有必要。从整个利益移动过程来看,债权人以错误申请查封的方式,将第三人的财产拍卖,并自拍定人处取得价金,以满足自己债权。整个利益的移动皆起源于债权人的错误申请查封。债权人取得此项价金利益,缺乏法律上的原因,故债权人应对拍定人返还不当得利。 二、第三人的请求权体系 与私法说相反,若认为强制执行拍卖是公法上的处分行为,则拍定人可以原始取得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受原所有权人的追夺。此时,原所有权人因丧
7、失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亦应获得一定的法律救济。 (一)对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权利 1.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私法上买卖不同,在强制拍卖公法说的前提下,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无任何契约关系,债务人因强制执行的结果免除债务,而第三人却因财产所有权的丧失受有损害,两者间具有因果关系,故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该不当得利因债权人申请查封或执行法院错误拍卖所致,故就不动产的真实所有权人与债务人而言,此请求权系为“第三人侵害不当得利请求权”。 2.侵权行为请求权。行为人负担侵权责任,一般以过失为前
8、提。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债务人系处于完全被动的立场,其对于第三人的财产所有权的丧失,并无故意或过失,亦即欠缺可归责事由,并不构成侵权行为。故第三人一般不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侵权行为请求权。 (二)对债权人可以主张的权利 1.不当得利请求权。在错误执行第三人财产的情形中,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无任何契约关系,债权人因强制执行拍卖的结果实现债权,获得财产上利益,而第三人却因财产所有权的丧失受有损害,两者间具有因果关系,故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此中所谓无法律上原因,系指受益人(债权人)无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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