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救助制度

浅议司法救助制度

ID:19142477

大小:19.72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9-28

浅议司法救助制度_第1页
浅议司法救助制度_第2页
浅议司法救助制度_第3页
浅议司法救助制度_第4页
浅议司法救助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议司法救助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浅议司法救助制度  每位公民经济条件存在较大差异,受教育程度和自身具备法律知识多寡不同,导致公民获得的法律保护机会迥异。随着诉讼成本的提高,一些经济确有困难而又需要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公民开始“消费不起”。为了消除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司法救助制度应运而生。司法救助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  一、司法救助制度概述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章第107条第2款规定:“

2、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XX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适用司法救助的11种情形,正式确立了司法救助制度的法律地位。司法救助的主要目的是“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  二、司法救助制度的理念基础  任何一套现代制度的设计和运行的背后都有一套与之相应的价值理念的支撑。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够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一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

3、态度和行为上都经历一个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司法救助制度基于司法平等理念设立,是司法文明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司法救助制度与司法平等  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平等地享有国家通过立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二是国家保障公民平等地实现这些权利。为了使经济上的弱势群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以及平等地享受法律的利益,就必须设立一种制度在必要时赋予个人得到法律帮助的能力,来保证其进入诉讼程序的权利。根据社会契约理

4、论的基本理论之一:“公民不会自愿地放弃他们通过暴力来解决与他人纠纷的自然的权利,除非他们能得到在统治者的法院中受到公正对待的保证。”因此,为了达到司法平等这一社会契约的首要目标,政府必须在诉讼费用收取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以保障所有公民不因经济状况、社会地位、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不同而顺利进入司法程序,实现司法中的平等。  司法救助制度与司法文明  司法文明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在司法领域的存在方式,它体现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在司法制度中,司法救助制度最直接地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切实地在司法实践中保障了人权。最早的人权体现为一种自然权,是天赋人权,由

5、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如洛克认为,人享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四种权利。这些权利后被概括为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在资本主义国家要求平等和国家干预的呼声高涨,人权的思想和观念不断发展,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逐步扩大到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在这种思想背景下,诉讼权利成为人权的组成部分。司法救助制度通过对诉讼费用的处理使得“法院门为民开,有理无钱请进来”,满足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社会需求,实现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彰显了司法文明,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司法救助制度与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即司法者以不偏不倚的主观

6、态度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并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包括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没有公正的法律程序,公民的实体法权利就得不到保障。作为一种宪法原则,政府有义务不论人们的支付能力而满足人民的  “最低正义需求”。司法救助制度通过缓、减、免交诉讼费用使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顺利进入诉讼程序,首先使这些弱势群体获得了司法程序上的公正,得到了有效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次,司法救助制度是建立在承认社会中存在着结构上的不平等的基础之上,认为各社会成员由于智力、体力、机遇等方面的差异而在经济收入和财富积累上亦有所区别,

7、弱势群体的存在不可避免。因此,司法救助制度采取了向弱势群体倾斜的独特方式,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积极差别待遇,以实现实质公正。  三、当前司法救助制度的弊端  由于不少法院对司法救助工作尚未制定具体的规则,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只是原则性地对司法救助的适用条件、范围和程序作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救助制度还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司法救助随意性太大  首先,《规定》仅规定了适用司法救助的11种情形,对免交、减交和缓交诉讼费用的条件没有设定,法官可以自由选择采用减交、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用的方式,导致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在审判

8、实践中,司法救助的实施存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