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合同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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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合同法的发展一、导言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范围涵盖了所有社会主体所有的平等交易关系,那为什么今天不仅我国,而且世界许多国家在这一本来已经形成许多固定规范的领域还要专门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呢?由于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形成了许多巨型法人,它们或在某一领域形成垄断,或分割市场,在某一地区形成垄断,在客观上形成了普通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处于不平等地位的状况,从而造成古典债法所不能调整的新型关系不断出现。从法律发展的现实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事实上已经成为合同法领

2、域中的“特区”,在合同主体、生效要件、违约责任等方面正在逐步形成新的原则,而且,这些原则也必将最终成为合同法的新原则。原因在于,民法的生命力就在于承认上述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逐步成为保护消费者的有力工具,在“为权利而战”的过程中不断修正自身的原则。如果民法不能保护作为“平等”法律关系中最大主体的消费者,它就不会有出路。民法发展的历史也表明了这一点。作为传统民法三大支柱之一的过错责任原则向严格责任原则的过渡就是这一社会发展趋势在民法领域的重要反映。二、谁是消费者要保护消费者在平等法律关系中的利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谁是消费者?从社会现实

3、情况来看,每个公民、每个法人或非法人团体都是潜在的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按照这一立法宗旨,则所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都是消费者。如此,则出现如下问题。首先,作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基本上不可能“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即便是购买了公民通常用来消费的商品,其目的也往往为了办公、或为职工发放福利等非生活需要的目的。现实生活中的“王海现象”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实事求是地讲,王海购买商品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通过诉讼获利。

4、从案例来看,也确有法院据此条判决王海败诉的。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一问题?是不是不把“王海”们看作消费者呢?学界同样有争论。其实,这里不仅涉及消费者的定义问题,还涉及了民事责任的一个原则——填平原则在当代的演化问题,下文还要谈到,这里不赘。谁是消费者?笔者认为,只要是非为再次交易或者说是转手倒卖为目的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人,无论其目的是生活消费、使用还是直接投入生产,包括公民和法人及非法人团体都是消费者。如此定义消费者,才能更好地保护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人。目前,从我国《消法》目前的规定看,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的交易行为参照《消法》进行规范可以说

5、就是这一趋势的体现。还从实例来看。一个单位发放职工福利,购买了某种商品,而商品的质量和服务问题只有真正享用商品的职工才能发现,但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由于职工与经营者无契约关系,因此,除非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而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害,职工们不具备合同法上的请求权;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同样由于职工不是购买者,无契约上权利,不享有“知情权”,因此也不能去和商品服务的提供者理论。按照《消法》,单位又非“为生活”购买商品,显然无法保护自己职工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从法律上讲,是否应该保护单位的这种消费者权益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王海”作

6、为特例,是否应该受《消法》保护呢?从立法宗旨看,《消法》所以对欺诈行为按照“增加一倍赔偿”的原则处罚,其目的很明确,是为了处罚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至于被欺诈的对方的目的或行为,如果说是一个因素的话,也不是考虑的重点。原因在于,一般说来,作为经营者的一方和作为消费者的购买方在信息上是不平等的,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我们不能因为某购买者掌握信息的水平超过了一般水平而从法律上限制这一部分人的权利,因此,应当视“王海”们为消费者。三、从消费者角度对债法主体的分析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是合同是否生效的三要件之一,因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民法通则》

7、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新《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8、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所谓“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从国外来看,德国也民法规定,“未满七岁的儿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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