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虞犯少年矫正教育制度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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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虞犯少年矫正教育制度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启示  一、虞犯少年概念的立法精神    日本的“少年”概念,是来自其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宪法性法律文件《公职选举法》,以及《少年法》、《未成年人饮酒禁止法》和《未成年人吸烟禁止法》等立法规定,都明确“少年”这一特殊主体是指年龄不满20岁的人,计算方法按周岁确认。其中,日本《少年法》还规定了“犯罪少年”和“触法少年”两类主体需要进行司法保护的制度。前者是指14岁至20岁的犯罪少年;后者是指14岁以下触犯刑罚法令的少年,两者都属于需要司法保护事件的范畴,即通过特定的司

2、法程序进行调查与审判,并规定了审判程序中的抗告程序。[1]  “虞犯少年”概念在日本《少年法》当中的确立依据,是指根据该少年的性格或环境,可以预测其将来有犯罪或触犯刑罚法令的危险性,年龄适用范围较为宽泛,专指20岁以下的少年。在这一年龄段中的少年,如果具备了相应的构成要件,即表明其将来有犯罪或触犯刑罚法令的可能性,便被称之为“虞犯少年”。所谓“虞”的含义,不是指一般的、抽象的犯罪概念,而是具有或然性的、具体的含义,有具体行为标准可资参考才能符合虞犯的概念。[1]“虞”字之文义解释,在我国最早的辞书《尔雅·释言

3、》中即有:“虞,度也。”即“预料”、“忖度”之含义;另还有“忧虑”、“忧患”之义。《左传·昭公四年》:“君若苟无四方之虞?”可以理解为“担心之义。日本《广辞苑》、《汉和辞典》对“虞“字解释为“担心”、“忧虑”之义,此仍符合中国古代汉字文义之本义。  根据日本《少年法》规定,犯罪少年、触法少年和虞犯少年,都应作为交付司法审判的少年对待,都需要进入少年司法审判程序,并进行司法保护。显然,犯罪少年和触法少年作为已经发生了犯罪或违法行为而进入司法审判程序是很容易理解的,即按照法律规定必须交付审判;而虞犯少年也需要交付

4、审判这一问题,则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  日本《少年法》第3条第1项第3款对虞犯少年的行为类型进行了概括,以列举和归纳的方式阐述了其涵义:具有不服从监护人正当保护的习性;无正当理由而对家庭没有亲近感;与有犯罪倾向的人或不道德的人交往,出入不健康场所;具有损害自己或他人道德修养的习性。  少年若发生上述所列事由之一或全部,根据其自身的性格及生活环境所致,则可以预测其将来有发生犯罪或触犯刑罚法令的危险性之虞。换言之,日本《少年法》设置的“虞犯少年”条款,不是由于该少年发生了违法犯罪之类的行为,而是从立法的价值目标

5、着眼,本着期望少年健康成长的精神,认为其有必要进行性格矫正、以及调整生活环境,将其作为保护处分的对象加以对待,这是从司法程序上进行的特殊保护规制。[2]尽管那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和犯罪行为,严格说来可能是违背道德、缺乏素养的行为表现,但其将来有违法和犯罪的可能性。  XX年初,日本政府成立了以首相为“部长”的“青少年育成推进本部”机构,发布了《青少年育成施策大纲》,其中特别强调了对于未满14周岁的触法少年以及虞犯少年,必须进行早期矫正教育。这一作法与日本《少年法》关于虞犯少年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以早期矫正教

6、育为目标,及早发现有违法犯罪可能性的少年并展开少年司法保护程序。    二、虞犯少年表现形式分析    日本《少年法》对虞犯少年从法律涵义方面进行了具体列举,同时,对虞犯少年的表现形式也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解释。根据日本法务省从昭和44年开始编纂的《犯罪白书》发布的统计资料可知,截止到平成13年,全国虞犯少年在未成年人司法事件处理当中,总的表现趋势经历了波浪起伏的下降变化过程,在此选择几个不同年份的数据列举:昭和44年,虞犯少年总数为5842人;昭和55年,虞犯少年总数为3275人;平成元年,虞犯少年总数为193

7、6人;平成13年(XX  年),虞犯少年总数为1026人。[3]虞犯少年的具体表现形式更为丰富多彩,根据其统计数据,虞犯少年的行为可以从5个到7个方面进行说明:离家出走行为;不良交友行为;不纯异性交游行为;怠学行为;不健康娱乐行为;夜游行为;其他。  上述行为作为虞犯少年具体表现形式的统计源,都是经过了日本家庭裁判所对虞犯少年事件做出终局处理之后确定的行为范围,它在表现形式方面基本上涵盖了不良少年的常习性行为。其中,“离家出走”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在一段特定的时期内,脱离了家庭的管理和监护,独自进入社会。这一行

8、为的发生一般以未成年人的主动行为为特征,其进一步的发展预期就是触法或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不良交友”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在社会上的交友具有与不良行为的成年人或其他不良少年交往的行为。“不纯异性交游”行为相对复杂一些,既有未成年人少男少女之间的异性多角交游的行为,也包括了未成年少女的“援助交际”行为,即受日本当代性风俗产业的影响,性自由化意识的泛滥以及卖淫业的蔓延,未成年少女以“援助交际”为借口变相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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