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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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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的研究 一、社会中间层的概述 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资产评估机构、交易中介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从其概念可以看出,中介性是社会中间层最主要的特点,它是市场主体之间以及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中介;同时,中间层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它大多来自于民间自发性的组织;从其目的可以看出社会中间层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有很强的公共性;最后社
2、会中间层的资费一般都是自身筹集,很少来源于国家拨款。我国社会中间层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在短短几年时间,如雨后春笋般兴起。 二、国内外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国外没有社会中间层这一概念,但有与之极为相似的提法——第三部门。意指在第一部门或公部门,与第二部门或私部门之外,既非政府单位、又非一般民营企业的事业单位之总称,普遍来说第三部门单位通常具有像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与不用缴税等特质。这一概念其实也是较为模糊的,没有明文规定,亦无清晰体系。经济法研究中,国外经济法较为发达的国家的经济法论者并未积极去探讨社会中间
3、层的形成、发展以及在经济法主体结构中的地位等问题。而是更加注重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实用性”,他们更关注社会中间层的功能性,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出现这种现象与其国家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息息相关。这也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趋势。 相比较而言,在我国经济法领域内,中间层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及不同的角色。中间层主体在民商法中,一般将其定位为民事主体,或为法人,或为非法人组织;在行政法中有两种定位,一般情况为行政相对人,当某种非政府公共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能时,行政法将其定位为行政主体。然而在经
4、济法中,社会中间层似乎有着与众不同的地位,一方面它可以作为管理对象,辅助国家管理市场主体,享有一定的经济权限,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协调与管理。另一方面,它又是实现自己利益的自身管理者。这可能也是经济法与其他法律最大区别的使然,经济法就是权力性与权利性的统一。 三、社会中间层的作用 首先,经济方面。社会中间层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毫无异议。一方面它能够提供广泛的就业机会,从而提高劳动力质量,带来更多财富,另一方面,中间层能够起到一个纽带作用,联结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桥梁,向政府传递企业的诉求,向企业传达政府的要求
5、,同时在发生矛盾时,能够高效化解经济纠纷,进而节约了更多的“经济发展时间”。 其次,在体制变革中,它促使政府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政府肩负着社会、经济、治安等多方面管理职能,它并不是无所不能的,它的能力也是有限的,社会中间层的出现则有利于帮助政府“排忧解难”,让部分职能由中间层来实施,来行使,这样大大缓解了政府的压力,增强政府的生机与活力。 最后,有利于形成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大环境与社会秩序。社会中间层主体种类繁多,且分工各不相同,几乎经济交易的各个环节都可以看到社会中间层的身影,如成立时需要会计事务所的资格验证,企业
6、交流中的行业协会的协调,交易中需要拍卖行或者期货交易市场等等。这些无不促进着市场的良性竞争与运作,尤其是现代企业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经济才可得以持续稳定的发展。社会秩序也主要是靠政府强制力保障,然而,社会中间层的出现,出于共同的公共利益,团体利益,以一种相对缓和的姿态来行使社会管理的公共职能,更易于让人们接受,也能够更好的严于律己。 四、我国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之完善 社会中间层对于我国来说仍是一个新兴的概念,它仍处于成长过程中,一方面它还未能够完全独立出来,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另一方面,它还需要政府
7、的大力扶持,但是扶持过度,则表现为,政府干预过度,其实归根到底还是独立性的问题。所以完善社会中间层就要从独立性入手,可以试着从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中间层章程开始,让其运作有章可依,随着发展,问题的产生,再加以逐步完善,进而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联盟规章,制度,有其特有的体系。另外,政府也需要予以配合,不能过度专权,要给社会中间层以发展空间,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其自由的活动权利,这样才能让其真正的发展壮大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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