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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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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漯河市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一、申诉求决类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一)土地征收补偿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序号申诉求决事项1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如: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对地价或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制定过程有异议等2对土地征收程序有异议,如:对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有异议;对征地过程中公告、登记程序有异议等3
2、对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如:对批准土地征收部门的审批权限有异议;对批准征收土地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对批准文件涉及征地面积和范围有异议等2.法定途径:行政协调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
3、土资源部令第10号,2010年修正)第八条、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4、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豫政〔2007〕19号)。(二)权属争议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序号申诉求决事项1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2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3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16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5宅基地使用权争议6矿区范围争议2.法定途径: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
5、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条。(三)不动产登记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序号申诉求决事项1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登记错误、不当履职、泄露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损害申请人利益2对本人或他人不动产权证登记内容有异议,如认为登记的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登记事项有错误2.法定途径:国家赔偿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16《中华
6、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序号申诉求决事项1认为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以及由于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给申请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2.法定途径:民事诉讼行政处罚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十六
7、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五)人事劳动争议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序号申诉求决事项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考核结果、人事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162.法定途径:申诉仲裁民事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
8、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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