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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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清单(共78项)序号事项名称类别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备注1权限内用地许可行政许可县国土资源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十六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其审批权限为:  (一)不足一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公顷以上、

2、不足四公顷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四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准权限为:(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临时使用其他耕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临时使用其他土地的,

3、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15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40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4、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5、《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五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依法需要转让的,应当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但省直机关和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关批准文件抄送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

5、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

6、手续。《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批准权限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执行。其中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拍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402采矿权出让转让审批行政许可县国土资源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

7、)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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