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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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冀司〔2017〕151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司法局,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省监狱管理局:现将《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2017年11月30日-20-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规范全省人民

2、法院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以及人民法院受理司法赔偿案件后的法律事务代理。第三条公民作为赔偿请求人依法申请司法赔偿,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可以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赔偿请求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依法依规如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第四条人民法院

3、受理司法赔偿案件后,对于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律师的赔偿请求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五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赔偿请求人没有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在征得赔偿请求人同意后,可以建议-20-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一)赔偿请求人为残疾人的;(二)赔偿请求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的;(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四)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建议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发出建议援助公函,注明赔偿请求人有关情况,并附司法赔偿

4、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有关案件材料。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法律援助申请或者收到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赔偿请求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期限。对申请事项具有法定紧急或者特殊情况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给予法律援助,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熟悉国家赔偿业务的律师承办,并

5、将承办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通知赔偿请求人、函告人民法院。第八条-20-承办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赔偿请求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办律师在首次会见赔偿请求人时告知其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承办律师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为承办律师阅卷、复制案卷、调查取证及其他合法执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听取承办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对承办律师提交的书面代理意见应当入卷,对承办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应当依法支持,对承办律师复制相关材料应当免收费用,对案件需要翻

6、译人员的应当协助安排翻译人员并承担相应费用。第十条人民法院组织听证、质证或者协商的,应当通知承办律师参加;承办律师应当按时参加,并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承办律师代为进行协商的,应当有赔偿请求人的特别授权;未经特别授权,承办律师在协商过程中不得对赔偿请求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载明法律援助机构名称、承办律师姓名及其所属的执业机构,并将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及时送达承办律师。第十二条承办律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援助业务规程,为赔偿请求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建立专业律师库、专题培训、监督指导、案

7、件质量评估等措施保证承办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质量-20-,督促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对办案质量优秀的承办律师予以奖励表彰。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司法赔偿案件法律援助质量评估过程中,可以征询人民法院的意见,办案部门应当如实公正地对律师承办案件情况提出意见。第十四条经赔偿请求人请求或者承办律师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决定,更换承办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函告人民法院。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函告人民法院:(一)司法赔偿案件依法终止办

8、理的; (二)赔偿请求人自行委托其他律师代理的;  (三)赔偿请求人要求终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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