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的宪法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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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国家的宪法保障制度  篇一:西方国家的宪法保障制度研究  西方国家的宪法保障制度研究  【摘要】西方宪法保障制度主要是以宪法审查的方式展开,两大主要宪法审查机制,即普通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和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前者以美国的普通法院附随型具体审查机制为代表,后者以德国的宪法法院抽象审查机制为代表,两种模式在申请主体、启动要件、审查基准、审查方法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性,但也有一定的交叉性,且在实践中这种交叉性日益明显。  一、宪法保障制度的含义  我国法学界对于“宪法保障”概念的理解尚未达成一致,宪法保障往往与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宪法诉讼等概念混同。虽然近年来对于宪法保障的概念

2、有清晰化的倾向,如学者李忠在他的学说中引入了“宪法保障”这一概念,认为其“作为一种理论体系,应该包括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监督制度、宪法诉讼制度和宪法意识”对于这个理论的合理性我们暂且不论,但是这个理论将“宪法保障”与“宪审查”相区分,这也是一大进步。国内的学者对于“违宪审查制度”的研究比较多,如胡锦光教授认为“保障宪法能够实际运行的制度是多种多样的,方方面面的,有政治的、经济的、思想意识的、法律的等等。在这些制度中,违宪审查发挥着独特的保障宪法实施的作用和功能。”并认为“违宪审查即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对直接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及具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审查

3、。”  二、宪法的审查程序  纵观西方宪法审查机制,大致可分为普通法院(美国)、宪法法院(德国)宪法委员会(法国)三大机构模式,也可以称作普通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和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但是,不管怎么区分,它们都可以归结为两大模式即具体审查模式和抽象审查模式。  (一)具体审查模式  1、美国的具体审查模式,其特点之一是:在审查程序上,实行附随性审查与事后审查,在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只能根据个人的诉讼请求,对应当适用的法律进行附随性的审查。具体的程序可归结为:听取口头辩论、案件商讨与投票、草拟多数意见书、签署法庭意见书、公布判决这五个步骤。  2、在德国以宪法法院作为

4、专门审查机关的抽象模式下,存在着“宪法诉愿”这一具体审查模式。由最初的行政诉愿发展而来的“宪法诉愿”亦称之为“宪法申诉”或“宪法控诉”,是指“当公民的由基本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及其相近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害,受害者已穷尽所有法律途径的救济,但还未能消除这种侵害时,最后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诉愿以求得救济的方法”。它对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宪法控诉由诉愿人提起宪法诉愿开始,并经过联邦宪法法院预审委员会的初步受理后,再由联邦宪法法院的管辖庭正式受理,在正式受理之后的审判过程中,又分为三个步骤:职权主义调查、听询第三人陈述意见、作出裁判。  (二)抽象审查模

5、式  以德国宪法法院审查机制和法国宪法委员会审查机制为代表的抽象审查模式,是指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可以根据特定机关的申请,抽象地对法律法规进行审查,这种审查不以提起具体的法律诉讼为前提条件。德国的抽象审查程序的启动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由特定宪法机关(或机构或特定机构中的人员)申请,也即联邦政府、州政府或联邦议院三分之一议员这三类特定的主体;第二种是由一般法院的移送,即“除联邦或州宪法法院以外的其他一般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当发现某项法律法规的效力对于本案的裁判具有重要意义且其具有违宪之虞时,应当将这一法律问题移送宪法法院专门裁决。  三、宪法审查的基准  (一)德国的基

6、准  德国式的宪法审查基准是比例原则的单一基准,比例原则最早来源于行政法,尤其是警察法。“1802年德国学者贝格出版的《德国警察法手册》一书明确指出,警察只有在必要时才能行使警察权。”我们可以将德国式的单一基准归纳为两个“三”:第一个“三”是比例原则的三层结构,即具有三个子原则:适合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第二个“三”是比例原则适用中的三层审查密度,即明显性审查可支持性审查和强力的审查。这三种不同的审查密度是按照审查强度的宽严程度从弱到强依次排列的。  (二)美国的基准  美国式的三重基准是由双重基准发展而来的,双重基准是指合理性审查基准和严格审查基准。

7、但在适用过程中会发现,这两个基准其实是两个极端,适用任何一种都可能造成片面的结果,对于被审查的法律要么极少能通过司法机关的审查,要么极少被判定为违宪。鉴于这两个基准存在的缺陷,双重基准逐渐演化为三重基准,即增加了中度审查基准。严格审查基准、中度审查基准和合理性审查基准这三个基准是按照从强到弱的顺序排列的。  四、两大审查机制的交叉性  两种审查机制间存在一定的交叉性。在美国式的具体审查模式下存在着抽象审查,如当事人可以采取宣告式救济和事前禁制令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其中宣告式救济不以当事人提起诉讼为前提;在审查的过程中,文面审查的方式被运用到诉讼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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