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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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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院关于印发《海南大学法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学科、各部门:《海南大学法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业经学院教学委员会讨论,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现予印发,从印发之日起实施。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海南大学法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根据学校相关文件,为保证学院本科生的培养质量,完善教育教学改革,法学院成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在课程和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宏观战略研究、教育质量监控、分类指导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引
2、导并促进学院学科专业教学改革、建设与管理,指导学科专业评估,提高法科人才教育质量和水平。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能够代表学院教学水平、思想品德优秀、有工作热情的教学一线教师组成,确保教师在大学教育培养中的主导作用。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9—13人。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还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临时设立工作职能小组,其成员不限于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纳入学院其他行政、教学人员和学生,必要时也可邀请校内外专家加入。第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方式:由学院公开遴选信息,广大教师也可自愿报名,由学院相关专家依据学科组成、教学水
3、平、对学院教学相关建议、工作设想等进行选拔。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第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院的委托,承担以下方面的具体工作:1.对学院的各项教学规章制度进行审核和修订。2.组织和开展法学学科教学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3.指导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培养方案、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4.制定专业规范或教学质量标准,全方位监督学院教学和培养的质量。5.承担学院委托的专业评估任务。6.承担学院委托的专业设置的评审或二级学科设置的核定任务。7.承担学院委托的相关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工作项目评议和审核工作。8.对学
4、院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意见与建议。9.组织师资培训、教学研讨和信息交流等工作。10.开展与法学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第八条学院教务办为教学委员提供服务,负责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运行所需要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职责是:1.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有关工作,并为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运行提供支持。2.通过网站、简报等形式,介绍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各式工作。3.对教学指导委员会各项工作活动、会议、重要事件等情况建立有关文件、材料档案,长期保存。4.做好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院领导及各学科或教研室的联络协调工作。5.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和教学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九条教学指导
5、委员会根据需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评估,对相关教学项目进行评议。第十条学院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给予支持,同时每年对各委员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学院对考核合格的委员给予一定的酬金。委员每学期有1/2以上活动未参加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第十一条本规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生效。第十二条本规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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