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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8
《有关开展全监察对象统计工作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开展全市监察对象统计工作的通知各县(区)纪委、监委,派驻市级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为了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精神,全面精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等3项工作职责,按照省纪委监委《关于开展监察对象统计工作的通知》精神,市纪委监委决定开展全市监察对象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节点截至2018年3月31日。二、统计标准全市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三、统计范围《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
2、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四、工作要求1.提高站位,加强领导。监察对象涉及面广,人员众多,身份复杂,数据统计和信息采集
3、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级纪委监委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专题研究部署,明确任务、明确人员、明确职责,确保工作顺利推进。要聚焦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从严掌握,不任意扩大监察对象范围,注意方式方法,严防负面影响和舆论炒作,避免造成工作被动。要将统计工作与宣传普及《监察法》、开展警示教育相结合,丰富内涵,提升质量,扩大效益。2.精准统计,详实采集。各级纪委监委要认真学习《监察法》,对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认定标准周密分析研判,结合本县区、本行业、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逐一对标摸底,精准认定和统计监察对象
4、,详实采集监察对象相关信息。要积极协调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对本地区机构和人员信息进行核实,特别是排查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统计范围。县处级别以上领导由本人编制所在单位纪检机关负责统计;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由派驻市级机关纪检组负责直接统计;西山建委、陈仓物流园区、法门寺佛文化景区、蟠龙新区、宝鸡高新区、蔡家坡经开区及驻宝部省属企事业单位统计后直报各联系室,各县区不再统计。在同一单位行使公权力岗位工作3年以上的借调人员统一由用人单位负责统计编入第六类“其
5、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3.强化保障,如期完成。各级纪委监委要统筹兼顾,多措并举,切实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集中力量加快推进。《监察对象基本信息采集表》和《组织机构监察对象统计表》为各单位、机构、组织等摸底填报的统一格式,各县(区)纪委监委填写《县(区)纪委监委监察对象统计表》,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填写《派驻(出)机构监察对象统计表》。各县区、各部门务必于4月25日前分别将《县(区)纪委监委监察对象统计表》《派驻(出)机构监察对象统计表》报市纪委监委各联系室,要求加盖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各
6、室内网邮箱。《监察对象基本信息采集表》《组织机构监察对象统计表》由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留存备查。各联系室于4月26日前分别将《县(区)纪委监委监察对象统计表》《派驻(出)机构监察对象统计表》汇总后报案件监督管理室。4.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全市监察对象统计工作由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牵头并最终汇总各联系室统计结果,第一至第四纪检监察室具体组织实施各联系县区、部门、驻宝企业的统计工作。各级纪委监委对统计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吃不准的问题,要及时主动与市纪委监委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各联系指导室要主动深入县区、深入单
7、位加强指导督查,确保工作顺利完成。附件:1.《监察对象基本信息采集表》2.《组织机构监察对象统计表》3.《县(区)纪委监委监察对象统计表》4.《派驻(出)机构监察对象统计表》5.监察对象范围有关法律规定及解释宝鸡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4月19日附件5监察对象范围有关法律规定及解释《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本条是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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