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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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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出法院调解制度的困境[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法院调解制度三个基本原则的剖析,论证了现行民诉法将调解定位于法院审判权运作方式而和判决共同规定于审判程序中是不科学的,从而自然引出调解应和审判程序相分离的结论;接着通过考察外国民诉制度中,当事人以合意方式解决争讼的制度-诉讼中和解制度,发现以该制度取代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制度是可行和合理的;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一些初步建议。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的立法完善 第一部分通过对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分析,指出了其存在种种弊端,究其原因:从自愿,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合法这三个原则入手,找到了该制度存在种种
2、弊端的症结所在,即调解在本质上是合意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由此决定了它不宜作为法院审判权的运作方式。现行民诉法对调解的错误定位导致了法院调解自身的制度性缺陷,审判实践中的诸多弊端均根源于此。 第二部分对法院调解的制度性缺陷的论证使我们得出了调、审分离的必然结论。尽管调解不再作为法院审判权的行使方式,但其合意解决争讼的合理内核在功能上具有弥补单一化审判制度在功能上的缺陷的优势,并且随着社会司法需求不断扩大、更新,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建立科学的合意解决争讼的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而诉讼中和解制度因其符合合意解决争讼的本质理应成为我们的选择。 第三部分诉讼中和解制度在我国民诉法中已有相关体现但
3、显得过于简单和贫乏,本文从诉讼中和解的时间、方式、效力、及其瑕疵救济四个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建设性意见。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富有特色的一项制度。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长期以来,法院调解在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始终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不可否认,法院调解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于及时、有效地解决纷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推动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确实发挥了重大而积极的作用。但伴随其而来的诸多弊端,例如“重调轻判”、“以调代审”、“久调不决”、“和稀泥”式调解、“压服”式调解等大量存在,法院调解制度
4、因而招致很多批评与质疑。 如何评价和对待法院调解制度,是继续把它作为光荣传统来坚持和发扬,还是为了公正、严肃执法而将调解和审判相分离?这是我国法制走向现代化过程中面临的战略抉择之一。 一、法院调解的制度性缺陷 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和职能活动,调解与案件的审理过程是合为一体的,且调解贯穿于审理程序的始终。这种调、审结合的审判模式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区别于其他国家民事诉讼的一个显著特征。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国陕甘宁边区等革命根据地的法院就立足于调解处理民事纠纷。此后,法院调解作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一
5、直倍受重视青睐,并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调解型”民事审判方式。与“判决型”审判方式相比,“调解型”审判方式有如下特征: 1.将调解作为处理民事诉讼案件的优先目标和首选方式,尽量采用调解办法解决争讼,调解实在无望,不得已时才动用判决; 2.把防止矛盾激化、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作为重要的价值理念,审理案件时不局限于眼前的纠纷,更注重双方的长远关系和整体利益,并以此作为劝导当事人发扬风格、谅解让步的理由; 3.把说服动员作为主要工作方法,要求法院处理案件时深入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劝说当事人接受调解和协商解决纠纷; 4.法院主
6、宰、控制和支配着整个调解过程,当事人则置于被劝说者的位置。虽然调解的成功最终依赖于当事人的同意,但法官在调解中始终起着主导作用,他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的是非曲直,在此基础上提出调解方案,然后向当事人解释该方案的合理性,说服当事人按此达成协议; 5.调解过程具有非程序化的特征,调解方式灵活多样,程序可自由组合,不拘泥于程序法的规定; 6.调解结果亦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处理结果不必象判决那样受实体法的约束。 从我国几十年来的司法实践看,法院调解对于消弥纷争,方便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确实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法院调解消极的一面也
7、是一直存在着的,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法院调解工作的混乱无序。法院调解在实务运作中造成的许多难以克服的恶果,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和稀泥”、“强制压迫”几乎成了法院调解的同义语。法院调解制度弊端之原因分析 是什么原因使法院调解制度“沦落”到这一地步的呢?有学者认为,法院调解制度经过立法的一再修订,现已基本完善,诉讼实践中依然存在的“重调轻判”、“和稀泥”式调解,“压服”式调解等问题并非法院调解制度本身所致,而是由于部分法官没有按照民诉法的规定进行调解。因此,现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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