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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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制度【内容摘要】在不动产交易中,债权契约的达成和不动产的登记之间常因各种原因而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在此期间发生的诸如一物二卖、一物设两权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由于以前的法律除了违约救济,对于保护债权人实现所期待的权利是无能为力,债权人无法获得债务人的实际履行。鉴于此,今年新实施的《物权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样在法律利益的选择和衡量的基础上,设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债权人以不动产物权变

2、动为标的之债权请求权予以保全,有效防范交易目的的落空。【关键字】预告登记本登记债权物权化一、预告登记的概念预告登记,是物权法上的重要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作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制度。本登记是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是现实物权的登记,实质是终局登记,当事人所期待的物权变动效果得以实现。预告登记是相对于本登记而言,它所登记的不是现实的不动

3、产物权,它是在确定的财产权登记条件还不具备时,为了保全将来财产权变动能够顺利进行而就与此相关的请求权进行的登记。[1]从该制度的价值来考察,预告登记是一种实现请求权的担保手段。[2]二、预告登记的发生预告登记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必须由具有资格的人提出,同时还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预告登记中,应以所保全的请求权的权利人为预告登记权利人,以不动产所有权人为预告登记的义务人。因此要发生预告登记必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一般认为预告登记只能由预告登记权利人申请,义务人有义务协助进行,应当出具预告登记申请所需的书面同意书。当义务人拒绝协助时,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照非

4、讼程序作出裁定,权利人可以持此裁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三、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的效力是预告登记制度的中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具有保全的效力只要债权存在,预告登记从登记之时开始产生效力。预告登记的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将可能妨害或者损害履行所担保的请求权的处分视为违反预告登记的处分而使其无效,这是一种相对无效,指相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无效,对于所有其他人是有效的。因此,预告登记不采禁止处分或禁止登记主义,故登记义务人将不动产再行让与第三人,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并申请办理登记时,登记机关应予受理,不得拒绝。若债权契约无效或债权人的请求权因契约解除或受保护的预告登记权利

5、人同意违反预告登记的处分等等原因,对于第三人来说,义务人的处分产生绝对效力而不生妨碍债权人请求权的问题。也就是说这种处分只在请求权担保的范围之内无效。只要处分不妨害请求权的履行,就是有效的。第二、顺位和完善效力1、顺位效力:预告登记的效力不仅在于其能保全债权请求权这种实体权利,其效力还体现为它能保全这种请求权的顺位,即因预告登记而使得该请求权具有排斥后序登记权利的效力。经过预告登记,被保全的权利之顺位被确定在预告登记之时。待日后所有权移转请求权的条件成就而为本登记时,本登记的效力溯及于预告登记作成之时。这样,预告登记便防止了第三人的介入,保全了本登记的顺位,使所有权移转请求

6、权得以顺利的实现。、完善效力:预告登记已经表现出将来权利的效力,比如在破产或强制拍卖中预告登记已经被当成将来完整的权利看待。、具有破产保护效力:在相对人陷入破产时且请求权的履行条件并未成熟,期限尚未到来,则具有排斥他人而保障请求权发生指定的效果。这一效力,同样适用于相对人死亡,其财产纳入继承程序的情形,即继承人不得以继承为由要求涂销预告登记。四、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新生效的《物权法》来看,我国的异议登记主要适用在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一般来讲应该包括以下几种:1、现房买卖;2、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3、预购商品房抵押及其转让;4、在建工程抵押及其转让。[3]五、预告登

7、记的失效当预告登记所担保的债权请求权获得了实现或者该请求权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消灭时,预告登记自然失效。对此,《物权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相应也可以看出,无论预告登记是因债权消灭而失效,还是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却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登记而导致预告登记失效,登记名义人均有权单方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预告登记。[4]此外,预告登记除基于上述原因失效外,还可因权利人的抛弃而失效。当然,在正常状态下,当预告登记推进到本登记后,预告登记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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