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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价格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改价监〔2013〕68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内部工作流程文书参考文本〉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现场价格监督检查、价格行政处罚等价格行政执法活动。包括常用文书格式和内部工作流程文书格式。第三条 本规范确定的各
2、类文书格式样式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市级价格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文书,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四条 价格行政处罚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第二章 制作要求第五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文书中价格主管部门的名称应填写机关全称。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检查通知书》是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价格活动(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前向当事人发出的文书。《案件移
3、送函》是价格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时,向对方发出的文书。移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时,也可以使用该文书。《指定管辖函》是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进行管辖的文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是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向公安机关发出的文书。《协助调查函》是价格主管部门需要其他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价格系统以外的有关单位协助调查案件有关情况时,向其他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价格系统以外的有关单位发出的文书。《限期提供检查所需资料通知书》是价格主管部门在对当事
4、人的价格活动(收费行为)进行检查过程中,向当事人发出的,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文书。《询问笔录》是价格主管部门为查明案情,依法向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记录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内容的文书。询问笔录应当逐页签名。《现场笔录》是执法人员用以记录检查现场情况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现场情况的文书。现场笔录应当逐页签名。《检查登记表》是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对当事人涉嫌价格违法的主要事实进行总结性记录时使用的文书。记录应当客观、公正、全面,不对事实进行定性。《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价格主管部门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过程中,为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决定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决定书》是价格主管部门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时使用的文书。《囤积行为告诫书》是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当事人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时,向当事人发出的告诫当事人停止囤积行为的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
6、前,依法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的文书。《陈述申辩笔录》是价格主管部门在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文书。当事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的,不制作本文书。《责令退款通知书》是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退还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时制作的文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通知当事人举行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事项的文书。《听证笔录》是价格主管部门记录听证过程的文书。《当场行政
7、处罚决定书》是执法人员在法定情形下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对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价格主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对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行政处分建议函》是价格主管部门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时使用的文书。《行政处罚建议函》是价格主管部门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法行为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时使用的文书。当事人违反《价格法》,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使用本文书,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
8、法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使用本文书,提请有关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延期(分期)缴纳罚没款决定书》是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被处罚当事人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的文书。《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是价格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前,催告被处罚的当事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