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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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为贯彻执行《价格认定规定》,规范价格认定文书制作工作,提高价格认定文书质量,我们根据《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对《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附件:《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2016年4月15日—35—附件: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认定文书制

2、作工作,提高价格认定文书质量,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和《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价格认定文书是指价格认定机构根据价格认定协助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调查、分析、测算并作出结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的统称,是记录、描述、反映价格认定过程以及价格认定结论的重要凭证和依据。第三条价格认定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的客观事实。有保密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价格认定文书的形式应当格式统一、表述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价格认定结论书或具有结论书性质的文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套红文头纸,并加盖公章、骑缝章等印章。第

3、四条—35—价格认定协助书,是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事项、明确价格认定目的及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据并严格按照价格认定协助书的要求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不能超越或者改变其内容。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三)价格认定标的(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标的较多时可以另附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四)价格内涵(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五)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

4、)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价格认定协助书由提出机关提供,为提高双方工作效率,价格认定机构可以提供格式文本供提出机关填写使用。第五条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是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复核申请时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35—(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复核标的的名称、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内涵;(三)复核的异议事项;(四)提出复核的理由和依据;(五)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六)提出复核的日期;(七)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价

5、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后附原价格认定结论书或者原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第六条工作程序单,是跟踪、落实、执行各项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要记录,也是价格认定人员工作轨迹的真实反映。工作程序单将完成价格认定工作的阶段性流程按照先后顺序列出,通过逐项填写实现对价格认定工作流程的具体分解和控制。第七条实物查(勘)验记录,是记录实物查(勘)验过程、内容的文书资料,是对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标的状况的确认,反映查(勘)验过程中掌握的第一手资料、信息,是开展价格认定工作的基础。查(勘)验结果与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内容不符时,应当要求提出机关书面予以明确或重新出具价格认

6、定协助书。第八条—35—听取意见记录,是记录听取意见过程、内容的书面资料。第九条市场调查记录,是记录市场调查过程及调查结果的书面资料,是价格认定的重要参考资料。第十条测算说明,是记录价格认定测算过程的书面资料。测算说明应当内容全面、条理清晰、逻辑性强,充分体现价格认定结论的科学性。其中,测算过程应当包括:公式选用说明、资料及相关数据来源、参数采用依据、计算过程等内容。第十一条集体审议记录,是记录集体审议过程、内容以及结论的书面资料。第十二条补充材料通知书,是指在决定是否受理价格认定(复核)以及办理价格认定事项的过程中,出现价格认定事项不明或相关材料不齐全等影响价格认定(复核)受理或价格

7、认定继续进行的情形时,价格认定机构要求提出机关补充材料的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二)相关材料不齐全的;(三)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35—(四)提出价格认定时,价格认定标的灭失或者其状态与价格认定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提出机关未确定其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状态的。第十三条价格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是指提出机关提出的价格认定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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