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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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  篇一: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适用  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适用所谓股东表决权排除,也称股东表决权回避,是指当某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具有利益冲突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就其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制度。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却例外的排除具有利益冲突关系的股东的表决权,以避免股东滥用表决权和资本多数决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根据该制度,股东与表决事项存在利益冲突时,无论其所持股份多少,一律排除其表决

2、权的行使,并且违反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表决行为均为无效。  所谓“利益冲突关系”,是指决议事项会直接导致股东特别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或是导致该股东权利丧失或义务免除。目前,我国《公司法》尚未建立起系统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关于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表述,散见于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文件,通常表述为“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加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时,被担保股东的表

3、决权排除,这是我国首次将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写入法律。但是,从这一规定本身可以看出,该条规定的外延较为狭窄,股东表决权排除仅限于公司向股东提供担保这一特定关联交易的情形,而且不是作为专门制度规定股东表决权排除的。因此,《公司法》的规定过于单薄,并没有为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构筑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此外,《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有关于上市公司董事表决权排除的表述:“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核心

4、问题是其适用范围的界定,即对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哪些决议事项,应当对某股东的表决权行使进行限制。结合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适用于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具体情形通常有以下几种:(1)关联交易;  (2)限制股东权利;(3)免除股东义务或责任;(4)追究股东责任;(5)股东董事、股东监事薪酬的决定;(6)其他与股东具有利益冲突关系的表决事项。  〃【典型案例】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

5、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宋余祥  被告(上诉人):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人(被上诉人):杭州豪旭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禹公司)设立于XX年3月11日,设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股东为宋余祥、高标,宋余祥担任执行董事,高标担任监事。  XX年8月28日,万禹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1、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至1

6、亿元;2、吸收新股东杭州豪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旭公司);3、增资后的股东出资情况、股权比例为,宋余祥60万元(%)、高标40万元(%)、豪旭公司9900万元(99%);等等。同日,万禹公司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的内容与上述股东会决议一致。  XX年9月14日,两家案外公司汇入豪旭公司的银行账户共计9900万元。同日,豪旭公司将该9900万元汇入万禹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同日,上海大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载明:“经审验,截至XX年9月14日止,万禹公司已收

7、到豪旭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99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XX年9月17日,豪旭公司即将增资验资款9900万元从万禹公司账户中转出,通过一系列账户流转,还给了两家案外公司。  XX年12月27日,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催告返还抽逃出资函”,称豪旭公司已抽逃其全部出资9900万元,望其尽快返还全部抽逃出资,否则,万禹公司将依法召开股东会会议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但豪旭公司未返还抽逃的出资。  XX年3月6日,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通知其于同年3月25日召开股东会,

8、审议关于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的事项。XX年3月25日,万禹公司召开XX年度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出席股东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载明:“……5、到会股东就解除豪旭公司作为万禹公司股东资格事项进行表决。6、表决情况:同意2票,占总股数1%,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100%;反对1票,占总股数99%,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表决结果:提  案通过。”各股东在会议记录尾部签字,但豪旭公司代理人在签字时注明不认可上述表决结果。同日,万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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