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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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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锡委发〔XX〕80号),确实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确保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有序建立和推进,根据国家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XX〕78号)、省医改办《江苏省XX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苏医改发〔XX〕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定义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以公平获得的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2、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本办法中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卫生部确定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政府确定的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规定药物品种。 本办法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 第二条工作目标 XX年1月1日起,江阴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根据省招标确定的基本药物中标目录选定我市适用品规;确定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并实行统一配送
3、;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 XX年全市所有政府办社区(镇)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公立医院、零售药店也要根据上级和市有关规定逐步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第三条组织领导 成立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以及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的领导、协调与监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由市卫生局、发改委、编办、财政局、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传部、监察局
4、、药监局、审计局、社保中心、医管中心等共同组成(委员会成员名单见附件),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卫生局指定专门业务处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基本药物品规遴选 基本药物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统一采购价格等由省医改领导小组指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公开招标确定。 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在中标目录范围内根据常用、价廉、效高、规格实用的原则,以通用名称、剂型和规格为单位每种药物选定1-3种品规,未入选的药品不得采购和使用。 基本药物品规目录原则上每年调整公布一次,确因临床需要的药品,经市药品质量专家组论证,报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在省基本药品目录中标范围内予以调整。市药品
5、质量专家组由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成立。 第五条统一配送企业确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实行统一配送,其中城区以区为单位,由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省中标配送企业中确定1-2家配送企业负责基本药物的配送服务,江阴市、宜兴市统一配送企业在省中标配送企业中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不得超过2家)。 配送企业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配送服务周期为一年。配送企业招标按企业规模、配送能力、服务质量、仓储能力、信息化水平、售后服务、药品管理和质量控制、运行状况、不良记录以及既往相关配送经验等要素评审确定。 配送企业确定后以市(县)、区为单位组织基层医疗
6、卫生机构与配送企业统一签定药品购销合同,统一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 建立配送企业退出机制,对配送企业未能切实履行基本药物配送任务,或在配送中向采购机构、个人以各种形式提供回扣、赞助、提成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律予以解约并在5年内不得参与配送业务。对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条基本药物使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按照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处方集的规定,规范使用基本药物,非经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确定基本药物采购品规目录内药物均不得采购和使用。少数慢性病人特殊用药,可主动与区域内二、三级医院联系,通过转诊方式予以
7、解决。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按采购价格实行零差价销售,并将价格信息在机构醒目位置公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变相加价。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明显提高,具体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规使用非基本药物、擅自提高基本药物价格的,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对在使用基本药物中收受回扣、赞助、提成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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