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闻侵权的责任认定与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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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新闻侵权的责任认定与防范对策  在现代社会中,新闻媒体发挥新闻监督职能、行使新闻自由权利在社会中影响日益扩大。然而新闻自由在日益彰显的同时,新闻侵权所带来的影响和危害也在逐渐扩大。由于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己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一、新闻侵权及其特征  新闻侵权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一般认为新闻侵权具有如下特征:1、新闻侵权主体

2、具有特定性。新闻侵权是通过新闻报道的公开发表实施侵害行为的,因此,作者和新闻出版机构都有可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2、新闻客体的多样性。在司法实践中,新闻侵权纠纷中的原告基本上都是以侵害名誉权为名起诉的,而事实上,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都能构成新闻侵权。3、新闻侵权行为方式的特定性。首先要公开发表,在我国是指通过国家批准的新闻出版社或广播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刊登、发行、播放、销售,使消息公之于众,为大众所知悉:其次必须通过新闻机构公开发表新闻报道损害他人权利。4、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新闻侵权造成的主要是精神性损害,如名誉下降、尊严

3、丧失、精神失常等,这些情形的发生都是与新闻侵权行为相关联的,如果没有这种关联性就不构成新闻侵权。  二、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  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此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是免去了隶属于新闻单位的记者在行使职务行为时对侵权责任的承担,而统一地由新

4、闻单位来承担。有学者认为新闻作者虽是行使职务行为,但新闻采编活动毕竟带有一定的创造性,而且新闻报道的作者对作品也享有著作权,应该让作者文责自负,单独作为被告或新闻单位一起列为被告,这样做不仅会增强新闻工作者的责任心,使其更好地遵守职业规则,而且对于新闻媒体来说也会促进其健康发展,提供我国新闻业界的整体素质。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直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隶属新闻单位的记者在撰写报道时,与其说是创作行为,不如说是履行职务。以一篇报道为例,新

5、闻作品从采编到发表需经过一个复杂的过程:A.事实发生B.新闻源提供素材C.新闻工作者采访、撰稿D.新闻稿件的编辑、审核、订正E.发表。这个过程是在新闻单位的组织下进行的,撰写报道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让新闻工作者文负其责的确会减轻新闻单位的压力,但对广大记者来说无异于是过分要求,一方面要他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投入现场一线深入实际,另一方面又要他们为自己的这种积极主动承担责任,这些非但不能增强记者的责任感,反而会打消其工作积极性,使记者不敢深入调查,不敢撰写新闻报道,最终不利于新闻媒体的发展。  除了隶属于新闻单位的新闻工作者以外,还有编制以外的作者如自由撰稿

6、人、写作爱好者等,对于此类人员的文章若产生侵权,按照1993年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按照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三、新闻侵权责任认定的三个基本原则  从原则上说,新闻自由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保护并不相冲突。但是追求新奇、轰动新闻价值的新闻自由,尤其是新闻批判自由,如果这种指责一旦越过了这个限度,就会造成对被批判者人格的贬损。事实上,褒扬性报道同样会引起新闻侵机无中生有的任意拔高,对当事人而言不但没有提高声誉,反倒引起社会的非议,造成精神痛苦。司法实践中对新闻侵权的责任进行认定时一般依据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7、新闻侵权纠纷中关于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应首先由该原则平衡解决,大致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当新闻自由与一般公民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应倾向于保护后者。因为相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新闻媒体处于强势地位并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广阔的信息发布平台,另一方面当新闻侵权纠纷发生时,公民受到的危害比较大。  第二,当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笔者认为应倾向与保护媒体的监督权。笔者认为当公众人物的人格权遭遇新闻自由的严重挑战时确实容易受到伤害,但公众人物受到媒体的关注本身就意味着他们拥有比一般公民更多的信息资源和更广阔的信息发布空间,而且就公众人物而

8、言,他们之所以能备受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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