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1章 东华三院条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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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051章东华三院条例四摘要:本条例旨在废除并取代《东华医院条例》*。16.董事局须营运法团在符合本条例条文的规定下,董事局概括而言具有全面的权力及权限以管治法团,并就与管理法团事务和实现法团宗旨相关的一切任何事宜作出指示及决定,以及根据董事局不时订立的规例,监管和营运法团所掌管的医院、护养院、学校及其他机构。17.董事局会议的法定人数及程序(1)董事局的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在任总理人数的三分之一,而在任总理人数如非3的倍数,法定人数则为最接近三分之一的人数。(由1974年第236号法律公告代替)(2)在董事局的任何会议上,每项问题均须藉出席的总理的过半数票取决,如票数

2、均等,会议的主席有权投决定票。18.(由1992年第84号第19条废除)19.顾问局(1)顾问局须继续存在,其职责是就影响法团或其管理的任何事宜向总理提供意见,以及对任何总理按照政府与法团之间的协议而提出的上诉作出考虑。(2)顾问局须由不多于14人组成,下述的人是当然成员─(由1974年第236号法律公告修订)(a)民政事务局局长,由他出任主席;(由1985年第67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9年第2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

3、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aa)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由1974年第236号法律公告增补。由1983年第18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

4、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b)由行政会议成员(官方议员除外)互选提名的人1名;(由1987年第67号第2条代替。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c)由立法会议员互选提名的人1名;(由1987年第67号第2条代替。由1997年第80号第46条修订;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d)董事局的上任主席。(3)以下的人亦是成员─(a)由行政长官委任的人,人数不多于8名,任期3年,并有资格再获委任;(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b)由董事局选出的人1名,该人须从获选年度的上年度中出任总理的人当中选出,任期1年。(4)顾问局的意见须在董事局与顾问局的联

5、席会议上提出。该等联席会议由主席在下述情况召开─(a)如主席有此要求;(b)如董事局意欲获得顾问局的意见;(c)每当顾问局向主席发出书面通知,表示意欲与董事局讨论任何影响法团或其管理的指明事宜。(5)主席须就任何上述联席会议,向总理及顾问局成员发出最少4整天的书面通知。(6)董事局与顾问局的联席会议法定人数如下─(a)总理人数与假若会议是董事局会议时构成法定人数所需者相同;及(b)顾问局成员4名。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

6、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由1974年第236号法律公告代替)(7)董事局与顾问局的联席会议由民政事务局局长出任主席。如民政事务局局长缺席,则由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出任主席;如民政事务局局长及生福利及食物

7、局局长均缺席,出席会议的成员须从出席的顾问局成员当中选出主席。(由1974年第236号法律公告代替。由1983年第18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5年第67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9年第2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20.顾问局的会议程序(1)顾问局的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为成员4名。(2)在顾问局的任何会议上,每项问题均须藉出席的成员的过半数票取决,如票数均等,会议的主席有权投决定票。(3)如民政事务局局长缺席,则由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出任主席;如民政事务局局长及生福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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