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904893
大小:139.50 KB
页数:32页
时间:2017-11-13
《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稿时间:2011-4-8阅读次数1715) 【字号大中小】【我要打印】【关闭】 于印发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2、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城建局)负责全区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对全区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检查、记录、存储,并审核、汇总、发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建筑构配件、施工图设计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建造师、监理人员、检测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等从业人员。第四条建设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利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
3、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信用备案登记第五条 新北区建设市场实行信用备案登记制度。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进入新北区建设市场须到区城建局办理信用备案登记。进入新北区的省外企业须到过江苏省住建厅和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备案;省内市外企业须到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备案。信用备案登记不合格或未经备案的不得进入新北区建设市场。 第六条 申请信用备案登记的企业须向区城建局提交下列文件:1、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的信用证明或信用手册;2、符合规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符合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法人或受委
4、托人的身份证;6、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法人授权委托书;7、企业在新北区执业的主要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上一年度社会基本保险缴纳证明。第七条企业申请信用备案登记的程序:1、企业在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建管网站下载《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备案登记书》,并按规定填写全部内容;2、企业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文件和填写好的《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备案登记书》(附电子文档)到区城建局申报信用备案登记。3、申报材料齐全的申请,区城建局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通过备案登记的意见。第八条经信用备案登记,发现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和个人不得进入我区建设市场:(一)近两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
5、部门行政处罚的;(二)一年内有三次(含三次)以上不良记录的;(三)被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出,且在清出期限内的;(四)其他不符合进入规定的。 第九条 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备案登记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到期后,已进入企业须持原备案登记意见到区城建局换发下一年度备案登记手续。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行为的企业不予换发。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与公示第十条不良行为是指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详见附件2),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查实并认定的不良行为。第十一条建设市场各方主体有下列行为
6、之一的,应当记不良记录:(一)违反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二)违反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规程的行为;(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职工工资(含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四)以商业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五)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行为。第十二条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认定:(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区城建局或受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有关不良行为记录;(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五)经媒体披露、投诉举报查实并认定的不良
7、行为认定文书或文件;(六)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的文件。第十三条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不良行为记录一般在区城建局建管网和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高新区分中心向社会公布;公示时间根据情节、性质及危害程度确定,一般为3~12个月。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不良行为各方主体名称、违规事实、记录依据、处理结果等。第四章 信用管理第十四条 区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记录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在新北区范围内形成的不良记录。被记不良记录后七日内,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将不良行为记录相关信息抄告区城建局。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列入信用管理不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