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201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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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maintenancemeasures,thereisabigsecurityrisk,managementhashadagreatimpacttothecity.3.1-8busterminalstationstatusinYibincitylayouts(4)hoursofoperationmostofYibincityb

2、uslinesin5:30-6:20,andbasicallymeettheYibintravelneeds.Bus27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城建局)负责全区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对全区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检查、记录、存储,

3、并审核、汇总、发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建筑构配件、施工图设计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建造师、监理人员、检测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等从业人员。第四条建设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利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信用备案登记maintenancemeasures,thereis

4、abigsecurityrisk,managementhashadagreatimpacttothecity.3.1-8busterminalstationstatusinYibincitylayouts(4)hoursofoperationmostofYibincitybuslinesin5:30-6:20,andbasicallymeettheYibintravelneeds.Bus27第五条 新北区建设市场实行信用备案登记制度。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进入新北区建设市场须到区城建局办理信用备案登记。进入新北区的省外企业须到过江

5、苏省住建厅和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备案;省内市外企业须到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备案。信用备案登记不合格或未经备案的不得进入新北区建设市场。   第六条 申请信用备案登记的企业须向区城建局提交下列文件:1、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的信用证明或信用手册;2、符合规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符合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法人或受委托人的身份证;6、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法人授权委托书;7、企业在新北区执业的主要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上一年度社会基本保险缴纳证明。第七条企业申请信用备案登记的程序:1、企

6、业在新北区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建管网站下载《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备案登记书》,并按规定填写全部内容;2、企业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文件和填写好的《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备案登记书》(附电子文档)到区城建局申报信用备案登记。maintenancemeasures,thereisabigsecurityrisk,managementhashadagreatimpacttothecity.3.1-8busterminalstationstatusinYibincitylayouts(4)hoursofoperationmostofYibinci

7、tybuslinesin5:30-6:20,andbasicallymeettheYibintravelneeds.Bus273、申报材料齐全的申请,区城建局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通过备案登记的意见。第八条经信用备案登记,发现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和个人不得进入我区建设市场:(一)近两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二)一年内有三次(含三次)以上不良记录的;(三)被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出,且在清出期限内的;(四)其他不符合进入规定的。 第九条 新北区建设市场信用备案登记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到期后,

8、已进入企业须持原备案登记意见到区城建局换发下一年度备案登记手续。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行为的企业不予换发。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与公示第十条不良行为是指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详见附件2),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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