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昌星案引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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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赖昌星案引渡制度  摘要:赖昌星在经历了长达12年的逃亡之后,于XX年7月终于被加拿大遣返回中国,XX年5月18日,赖昌星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昌星未提出上诉,。赖昌星之所以被遣返而不是被引渡,最直接的原因是中加之间没有引渡协议。本文从赖昌星案出发,剖析了其未被引渡的深层次原因,包括中加未能达成引渡协议的原因,指出了我国引渡法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中国论文网/4/  关键词:赖昌星;加拿大;引渡;引渡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2、1002-258924-0110-02  一、赖昌星案回顾  远华案被称为1949年以来被查处的最大一起经济犯罪案件,600多人涉案被审查,300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厅级及以上干部就达20多人。作为主犯的赖昌星,则在专案组实施抓捕前,从香港成功逃往加拿大。自1999年8月潜逃加拿大之后,12年来,赖昌星成为中国家喻户晓的在逃犯罪嫌疑人。  十多年来,中国政府多次向加拿大方面提出遣返赖昌星的要求,但因法律程序冗繁,延宕至今。期间,中方多次公开承诺不会判处赖昌星死刑。XX年,中国领导人与到访的加拿大总理

3、史蒂芬·哈珀会谈,也要求加方尽快遣返赖昌星,了结相关案件。  从XX年加方向他下达离境令,至XX年7月被遣返回国,时隔11年,赖昌星遣返案风波不断。从难民申请被否、遣返前风险评估被否,到申请暂缓执行遣返令被否,赖昌星一路败“诉”,也用尽法律程序,以拖延归期。  XX年7月21日,加拿大联邦法院下达的IMM-4373-11号判决书,最终决定了他的命运。一个重大犯罪嫌疑人,历经12年,耗费了中加双方无穷的耐心与坚持,终被以非法移民的方式遣返。对此,上述判决书解释:“法治和正当程序是加拿大崇尚的价值的标志。尽

4、管为此付出的代价很高,但也不如加拿大力争和珍视的这些价值珍贵。”  二、中国从赖昌星案中应该吸取的教训  可以发现,赖昌星的回国并非采用引渡程序而是非法移民遣返程序。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加之间目前并未签署引渡条约。“引渡”是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而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文化习俗各异,对犯罪的定义也千差万别,因此引渡通常需要两国间签订引渡条约。自1993年中国一次同外国签订引渡条约以来,至XX年底只与35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其中并

5、不包括加拿大,发达国家也很少。加拿大主张“条约前置主义”,1999年加拿大出台了新的引渡法,该法在一定程度上变通了“条约前置主义”,对“引渡协定”作了扩大解释,允许个案“特定协定”,即“在不存在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加拿大外交部长,经征得司-法-部长的同意,可以与有关外国就某个具体案件达成‘特别协定’,以执行该外国向加拿大提出的引渡请求”,管理制度《》。因此针对赖案来说,即使中加之间没有双边引渡条约,只要我国相关机关提出的请求符合加拿大国内法的相关规定,也是有可能成功引渡赖昌星的。但目前的现实是,我国的

6、引渡未能成功,对此,笔者总结两点原因。  一,关于“死刑不引渡”的问题。加拿大是世界上较早废除死刑的国家之一,因此赖昌星正是利用了加1999年《引渡法》中对死刑不引渡的规定,要求加法院不予裁决引渡的。实际上除了这样硬性的法律规定之外,加拿大等西方国家从官方到民间对我国的法治状况一直缺乏信心,尤其是对我国的刑事司法不信任。而恰恰在赖昌星的案件中,针对加拿大《引渡法》关于死刑不引渡的规定,我国采取的做法是发出外交照会。即外交部承诺不会对赖昌星判以死刑。这一做法正中下怀,被别有用心的人指责为中国行政对司法干预

7、的体现。事实上,我国《引渡法》47条规定应由国内办案机关及其上级机关负责起草和准备引渡请求书及材料,外交部只是附照会予以确认并向外传递。由此得出的教训就是司法机关在引渡案件中参与度不够,至少给外界的表象是这样,即使有法律的规定,在实践中更应重视司法机关的作用,以明确区分其与外交部门的扮演角色。  二,在赖昌星案件中,一个关键性证据,红楼保险柜中的香烟运送报告,因在收集时未严格按照刑事证据收集程序,其证明力受到了削弱。加拿大属于英美法系国家,他们的法律传统就是重视程序合法性,追求的是形式公正,既然和这样的

8、国家谈司法协作,就不得不重视他国的法律传统。而我国至少在赖昌星案中体现出了对程序合法性的疏忽,具体法律标准没有跟上,实践中执法人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只能“自由裁量”,导致违法收集证据,无法实现实质正义。  三、对中国引渡制度完善之建议  首先,关于死刑不引渡问题。根据加拿大1999年《引渡法》47条1款的规定,根据请求方的法律,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行为可判处死刑,司-法-部长可以酌情拒绝引渡请求。许多的西方国家均在其国内法中确立了“死刑不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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