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昌星案引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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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赖昌星案引渡制度  摘要:赖昌星在经历了长达12年的逃亡之后,于XX年7月终于被加拿大遣返回中国,XX年5月18日,赖昌星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昌星未提出上诉,。赖昌星之所以被遣返而不是被引渡,最直接的原因是中加之间没有引渡协议。本文从赖昌星案出发,剖析了其未被引渡的深层次原因,包括中加未能达成引渡协议的原因,指出了我国引渡法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中国论文网/4/  关键词:赖昌星;加拿大;引渡;引渡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

2、58924-0110-02  一、赖昌星案回顾  远华案被称为1949年以来被查处的最大一起经济犯罪案件,600多人涉案被审查,300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厅级及以上干部就达20多人。作为主犯的赖昌星,则在专案组实施抓捕前,从香港成功逃往加拿大。自1999年8月潜逃加拿大之后,12年来,赖昌星成为中国家喻户晓的在逃犯罪嫌疑人。  十多年来,中国政府多次向加拿大方面提出遣返赖昌星的要求,但因法律程序冗繁,延宕至今。期间,中方多次公开承诺不会判处赖昌星死刑。XX年,中国领导人与到访的加拿大总理史蒂芬·哈珀会谈,也要求

3、加方尽快遣返赖昌星,了结相关案件。  从XX年加方向他下达离境令,至XX年7月被遣返回国,时隔11年,赖昌星遣返案风波不断。从难民申请被否、遣返前风险评估被否,到申请暂缓执行遣返令被否,赖昌星一路败“诉”,也用尽法律程序,以拖延归期。  XX年7月21日,加拿大联邦法院下达的IMM-4373-11号判决书,最终决定了他的命运。一个重大犯罪嫌疑人,历经12年,耗费了中加双方无穷的耐心与坚持,终被以非法移民的方式遣返。对此,上述判决书解释:“法治和正当程序是加拿大崇尚的价值的标志。尽管为此付出的代价很高,但也不如加拿大

4、力争和珍视的这些价值珍贵。”  二、中国从赖昌星案中应该吸取的教训  可以发现,赖昌星的回国并非采用引渡程序而是非法移民遣返程序。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加之间目前并未签署引渡条约。“引渡”是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而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文化习俗各异,对犯罪的定义也千差万别,因此引渡通常需要两国间签订引渡条约。自1993年中国一次同外国签订引渡条约以来,至XX年底只与35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其中并不包括加拿大,发达国家也很少。加拿大主张“条约前

5、置主义”,1999年加拿大出台了新的引渡法,该法在一定程度上变通了“条约前置主义”,对“引渡协定”作了扩大解释,允许个案“特定协定”,即“在不存在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加拿大外交部长,经征得司-法-部长的同意,可以与有关外国就某个具体案件达成‘特别协定’,以执行该外国向加拿大提出的引渡请求”,管理制度《》。因此针对赖案来说,即使中加之间没有双边引渡条约,只要我国相关机关提出的请求符合加拿大国内法的相关规定,也是有可能成功引渡赖昌星的。但目前的现实是,我国的引渡未能成功,对此,笔者总结两点原因。  一,关于“死刑不引

6、渡”的问题。加拿大是世界上较早废除死刑的国家之一,因此赖昌星正是利用了加1999年《引渡法》中对死刑不引渡的规定,要求加法院不予裁决引渡的。实际上除了这样硬性的法律规定之外,加拿大等西方国家从官方到民间对我国的法治状况一直缺乏信心,尤其是对我国的刑事司法不信任。而恰恰在赖昌星的案件中,针对加拿大《引渡法》关于死刑不引渡的规定,我国采取的做法是发出外交照会。即外交部承诺不会对赖昌星判以死刑。这一做法正中下怀,被别有用心的人指责为中国行政对司法干预的体现。事实上,我国《引渡法》47条规定应由国内办案机关及其上级机关负责

7、起草和准备引渡请求书及材料,外交部只是附照会予以确认并向外传递。由此得出的教训就是司法机关在引渡案件中参与度不够,至少给外界的表象是这样,即使有法律的规定,在实践中更应重视司法机关的作用,以明确区分其与外交部门的扮演角色。  二,在赖昌星案件中,一个关键性证据,红楼保险柜中的香烟运送报告,因在收集时未严格按照刑事证据收集程序,其证明力受到了削弱。加拿大属于英美法系国家,他们的法律传统就是重视程序合法性,追求的是形式公正,既然和这样的国家谈司法协作,就不得不重视他国的法律传统。而我国至少在赖昌星案中体现出了对程序合法

8、性的疏忽,具体法律标准没有跟上,实践中执法人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只能“自由裁量”,导致违法收集证据,无法实现实质正义。  三、对中国引渡制度完善之建议  首先,关于死刑不引渡问题。根据加拿大1999年《引渡法》47条1款的规定,根据请求方的法律,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行为可判处死刑,司-法-部长可以酌情拒绝引渡请求。许多的西方国家均在其国内法中确立了“死刑不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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