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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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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生产,人命关天。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精神,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质量安全行
2、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着力构建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用3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工程技术创新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使我市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三、组织机构市城乡建委成立以乔明佳主任为组长,游正焜副主任、李明副主任、吴波副主任、余晓斌总经济师、董勇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的“重庆市工程质量安
3、全提升行动领导小组”-17-(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建筑管理处、勘察设计处、科技教育处、轨道交通处、建筑节能处、质监总站、安全总站(执法总队)、招标办、审批服务中心、造价总站、技术发展中心、岗培中心、城建档案馆和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筑管理处。各成员单位和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提升行动,并于5月20日前将姓名、所属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邮箱:744757290@qq.com联系电话:63677462,63670076传真电话:63853300四、重点任务(
4、一)落实主体责任1、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履行质量安全义务,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开工前,参建各方主体应共同签署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责任清单(详见附件)。(牵头单位:建筑管理处,责任单位:勘察设计处、质监总站、安全总站、区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17-2、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项目负
5、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强化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在项目开工前,五方责任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工程建设中应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项目建设中,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必须持证上岗,在岗履职,严格执行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等制度。(牵头单位:建筑管理处,责任单位:勘察设计处、质监总站、安全总站、区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3、严格落实从业人员责任。强化个人执业管理,落实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对“安管人员”履职行为的动态监管,落实“安管人员”安全生产
6、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安管人员”履职不良行为档案,严格对不良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在建筑业从业人员考核及继续教育中,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等文件作为重点,进行强化培训、重点考核,使其熟知自己在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岗位职责。研究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并逐步推行,引入市场机制落实从业人员责任。(牵头单位:建筑管理处,责任单位:质监总站、安全总站、区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4、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
7、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五个主要责任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17-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三项”制度。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三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或违反“三项”制度的情况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牵头单位:建筑管理处,责任单位:勘察设计处、质监总站、安全总站、区县城乡建委
8、,配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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