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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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是使用强制措施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国家执行制度。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是:第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具体授权为根据;  第二,当事人没有充分及时履行行政法义务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第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义务被履行的同一状态,因此它不同于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第一,先动员后强制的原则;第二,优先选择轻微方式的原则。  1、行政强制执行

2、的主体:  (1)行政机关。少数情况下;(2)人民法院。多数情况下。  限制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手段包括:强制带离现场、盘问、强制传唤和讯问、强制约束、人身扣留、强制检疫检查、强制隔离治疗、强制戒毒;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  2、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在几种情况下需停止执行。  在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而由法院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起诉的,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不停止执行:(1

3、)涉及公共利益的;(2)行政给付。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执行和直接执行,间接强制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  1、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典型:违章建筑。  2、执行

4、罚  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典型:税务中的滞纳金。  3、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制度。它的适用条件是使用间接强制难以达到义务履行目的;无法采用或没有必要采用间接强制的情形。对财物的直接强制主要是拍卖、划拨;对人身自由的直接强制。  如行政扣留,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属于行政处罚。  三、

5、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1、义务履行监督和执行保全  在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前,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充分行使监督检查权,以确定义务履行状况及其法律性质,为确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提供必要根据。  如果发现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可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强制执行标的物或以其他方法规避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义务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扣押、查封财产、暂停支付等保全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的告诫和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作出正式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在作出正式强制执行决以前,如果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

6、来前尚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准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首先向义务人发出告诫,要求其自行履行义务,并使其了解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内容和后果。  3、强制措施的实施  根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机关可以将强制措施付诸实施。实施强制措施不得进行和解第七章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原则  [重点法条]  第3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7、作为行政处罚的最低依据就是规章这个级别)。  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组情形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①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应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②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③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④行政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  A.①③  B.②③  C.①③④  D.①②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处罚成立的要件,并要求能正确区别行政处罚不成立与不生效。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8、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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