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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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文号:(1992年10月9日司法部发布司发通[1992]098号)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安

2、置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是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的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文号:(1992年10月9日司法部发布司发通[1992]098号)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

3、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是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的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受

4、理。  第六条被拆迁物系共同共有或共同使用者,一般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共有人可以委托一人为代理人,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第七条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公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三)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四)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

5、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五)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六)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  (二)申请人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  (三)申请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四)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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