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规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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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规划局文件绍市规〔2011〕39号关于规范阳台等建筑形式规划设置及容积率计算标准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阳台、飘窗、设备平台、户内中庭以及下沉式庭院、采光井等若干问题规划建设行为,统一规划设计中有关的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标准,根据相关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情,现就上述建筑形式的设置统一作如下规定:一、阳台-5-1、阳台泛指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底板、与房屋相连、可以活动和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供使用者进行室外活动和晾晒衣物的空间。其按结构形态可划分为凸阳台、凹阳台和凸凹复合型阳台三种基本

2、类型。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未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凸阳台和复合型阳台的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边缘的最大垂直距离原则上不得超过2.4米,凹阳台的围护结构外围至内侧外墙边缘的最大垂直距离原则上不得超过2.1米。不属于以上形式的,均视为非阳台建筑空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2、房屋结构范围内如标注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除《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已明确外,未明确的均参照阳台标准计算建筑面积。二、露台露台指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屋面或由房屋底层地坪延伸出室外形成的,具有围护

3、结构,无顶盖或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小于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1/2的活动空间。上述建筑空间形式不计算建筑面积。当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大于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1/2时,视为开敞式阳台,按顶盖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三、飘窗飘窗指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建筑单体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飘窗,可不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1、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小于等于0.9米;2、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小于2.2米。-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要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即外墙墙体外边线

4、至飘窗外边线距离超过0.9米的,按其飘窗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飘窗净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飘窗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四、住宅建筑的设备平台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空间无出入口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1、每套住宅用于单独放置集中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只限一个,且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6.0平方米。2、每套住宅用于单独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以不大于1.5平方米/个的标准计,其数量不得超过居室个数(居室指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3、每套住宅集中空调和分体式空

5、调混合设置时,其设备平台总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8.0平方米。超出上述要求的部分均应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五、住宅建筑的户内中庭住宅建筑的户内中庭是指为满足通风、采光及空间共享等需要,户内起居室(厅)的层高采用通高设计,形成建筑内部的敞开空间。高档住宅(别墅、排屋)及跃层式住宅的户内中庭设计时,可按单层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其中通高部分单层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该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5%,且最大不得超过30平方米。其它建筑类型的户内中空仍按分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5-六、下沉式庭院下沉式庭院不设采光顶盖时不计建筑面积,如有绿化布置可计入绿地率指标;加盖采光顶盖时应

6、计入该地下部分的建筑面积。七、采光井采光井按其部位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种:1、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两侧外墙采光口外设的井式结构物,起到采光、通风和景观的作用。2、基本围合,用以解决采光、通风等问题的井状建筑形式,一般用于商场、酒店、办公楼、住宅及地下室等。符合情形1的,采光井部分可不计入地下建筑面积。符合情形2,且无采光顶盖的或采用移动顶盖的,均不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如有采光顶盖的,通高设计的地上部分按单层实际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八、折算容积率的其他规定:(1)绍兴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中关于大型商场(市场或购物中心)的界定:大型商场(市场或购物中心)应结合项目的

7、规划定位、项目性质和商业业态、建筑室内布局、建设规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则上大型商场进深应大于20米、大空间布置,且单层开敞空间不小于2000平方米。除此之外的商业建筑形式均视作一般商业用房。(2)住宅建筑底层或地下一层附建的汽车库层高不超过2.5米,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或规划地下室控制面积指标,但地上车库层应计入建筑层数。-5-(3)商业、办公、宾馆建筑的门厅、大堂公共部分、住宅底层公共入户门厅因功能需要,其层高较高时,均可按其单层计算建筑面积,不采用折算容积率条款。九、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同时绍市规[2010]43号文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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