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析新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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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参与起草《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立法处沈水生处长做专题解读并进行现场答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

2、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解析:立法宗旨(目的)四个目的: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国有企业新招用的职工;

3、20世纪90年代,才逐步推广到各种企业的全体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对于破除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4、。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大量用工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很难举证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2)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往往同职工在试用期约定很低的工资,而且在试用期快要到期时,找各种理由解除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3)滥用违约金的条款:实践中由于劳动者处于弱视地位,用人单位利用这一条款,制定不公平的合同内容(如高额的违约金),变相的剥夺了劳动者再就业的权力;(4)劳务派遣缺乏法律规范;(5)劳动合同短期化:主要从两方面来认识:①从“40、50”人员考虑,他们年龄都比较大,没有一定的专业技能

5、,单位与其签订短期合同,到期解除后,他们再就业相当困难。②在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状态下工作,导致劳动者长期面对即将失业的压力,并因压力过大,对劳动者的身心和社会的和谐都有一定影响。2、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消除单位认为劳动合同法只保护劳动者,而不保护用人单位的误解)3、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立法时存在争论,为什么不是同等的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从法律属性来说,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它偏向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2)从国际贯例上说,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也

6、是偏向维护劳动者利益;(3)从我国现状看,劳动者就业压力太大,就业形势严峻,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4、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解析:与《劳动法》相比较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主要发生了两大变化。第一变化

7、是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了《劳动合同法》的范围。其中“等”组织是指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第二变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用工变化,目前分为四大类:第一类,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类,实行聘用制的人员(如教育、科研、卫生等部门),签订聘用合同,由人事部门管理;第三类,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即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适用于劳动法。第四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人员(执行中

8、存在着问题)。鉴于以上情况,《劳动合同法》将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没有签订合同的临时性用工也纳入了适用范围。(参考)总结归纳为三句话:实行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执行;如果是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依照本法96条执行;除此以外的人员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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