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偷矿保护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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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偷矿保护矿产资源管理规定铜行[2008]6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反偷矿力度,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维护我矿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集团公司反偷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当前反偷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反偷矿是全矿职工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在何时、何地发现有偷矿行为的,都应及时制止或向矿有关部门汇报。第三条本矿职工凡有偷矿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报请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第四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和权力,为偷矿人员提供方便或帮助偷矿人员偷矿,否则,一经查实,按偷矿论处,报请集团公司

2、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章保卫工作管理规定第五条保卫科必须无条件配合其他单位反偷矿工作,同时负责把其他单位在井下抓获的偷矿人员带上地面处理。接报后,必须一小时内赶到现场交接人员,未做到,每次扣罚200元;接报而不配合的,每次扣罚10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条保卫科必须加强对井下偷矿小采、选点的打击力度。发现井下偷矿的小采、选点,对其设备、设施坚决予以摧毁,不留后患。24小时内没有及时组织摧毁的,扣罚保卫科党政正职1000元/人处;有推逶现象的,解聘责任者职务。摧毁不彻底的,扣罚现场责任人1000元/人次,

3、弄虚作假的,报请集团公司解除当事人劳动合同。第七条凡外来不明身份人员发生伤亡事故,需借道我矿管辖的“三井一斜”出口的,报保卫科,由保卫科向矿领导和公安机关汇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违者,报请集团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八条保卫科必须对白芷塘、酸水湾、长坡7#坝等地方每周巡查三次以上,并将发现的非法小矿洞及避险窿记录在专门的记录本上。若有虚假汇报或虚假记录的,第一次扣罚1000元,取消当事人年终奖金;第二次报请集团公司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第九条门卫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允许放行无岗位证或未经办理

4、相关手续的人员(或车辆)上下井。否则,一经查实,属矿内单位和采掘工程队人员(或车辆)的,按50元/人(辆)次处罚;属非矿内单位和采掘工程队人员(或车辆)的,视为私放人员(或车辆)上下井偷矿,报请集团公司解除当班门卫的劳动合同,并对保卫科主管门卫的副职扣罚1000元/次。一年内发现三次门卫私放外来人员上下井的,保卫科主管门卫的副职应当引咎辞职。第十条门卫人员对出入门岗的物资要严格检查登记。否则,按100—200元/次扣罚;未做认真检查,导致盗矿用的物资、矿产品进出井口(门岗)的,报请集团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第

5、十一条非保卫科人员在井下发现打砂机、柴油机、空压机、电动机、车辆等非本矿设备,按1000元/台扣罚保卫科。第十二条非保卫科人员一年内发现五次、一个月内在同一中段区域发现两次非法洗矿点(现场有选矿设备,选矿药剂,矿成品、半成品,原矿),对负责该区域巡检清理工作的经警以渎职论处,调离保卫科并取消当年年终奖,保卫科党政正职及主管井下反偷矿工作的副职应当引咎辞职。第十三条保卫科监控室值班人员对影像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和记录,未做到按100元/次扣罚。监控影像资料必须保留三个月以上,任何人不得随意删减。有意删除影像

6、证据资料,影响破案的,视同该案件的主要怀疑人,并作相关处理。第十四条保卫科监控室值班人员对影像窗口显示不正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和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采取措施,未做到的,第一次扣罚200元;第二次扣罚500元;第三次取消年终奖,情节严重的报请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保卫科应如实填写《铜坑矿抓获偷矿人员奖励兑现单》,并提供偷矿人员相片档案(电子版),弄虚作假的,取消相应的奖励,并按100元/人次扣罚。第三章井下风、水、电及管路管理第十六条明确划分管理责任区,加强井下风、水、电的管理,防止被外来盗矿人员利用

7、,是反偷矿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抓紧抓好。第十七条按《铜坑矿风水管路管理办法》所划分的管理责任区,各单位应对辖区内的风、水、电管路实行严格管理,调度室负责日常督促、检查。根据生产的变化组织指挥相关单位对风、水、电路进行铺设、整改或拆除。未做到,扣责任单位200元/处;因此而被盗矿人员盗接盗用的,扣责任单位500元/处。凡风、水、电路未明确责任单位的,由调度室负责。第十八条生产调度室在检查工作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民采、民选盗接风、水、电的,应立即通知保卫科侦查、捣毁民采、民选点设备。并组织指挥相关单位在24小时

8、内进行拆除,收缴风(水)管、动力线,未做到,按1000元/天扣罚生产调度室领导。责任单位未按调度指令时间完成的,同等处罚。第十九条凡风、水、电被盗接的,每发现一处,扣责任单位1000元。一年内发现二次以上(含二次)的,取消责任单位正职和主管生产副职领导当年年终奖,并追究行政责任。职工为外来盗矿者盗接风水电提供便利、帮助的,报请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条凡调度室以外单位发现盗采选点接风水电的,对井下风水电负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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