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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8
《xx公司(商业类)人事管理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科尼克林特公司(商业类)人事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第二条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主管——经(副)理、科(副)长。部门职员——承办员。第三条本公司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分为六职等。第四条每一职位均设置—“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人员的列等,应按其所派任的职位,决定其职等。每一职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时,以列较低职等为原则;在该职位工作满三年,成绩优良者,可改列高一等。第五条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要,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
2、人员编制表”,经总经理核定后转送董事会核备。□任用第六条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第七条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第八条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二)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三)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后,报请董事会核备。(四)科长——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请董事会核备。(五)副科长——由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第九条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第十条新进人员应先办理安全调查,并按其学历任用。第十一条除
3、正式从业人员,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人员,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条件以合同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四)通缉在案,尚未撤销者;(五)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六)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七)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八)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九)未满十五周岁者;(十)主管人员,不合于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者。第十三条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40天,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切实考核。试用成绩欠佳、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公司前有不法行为者,可随时停
4、用。第十四条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一)填妥本公司新进职员履历表。(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三)缴验户籍册。(四)缴验医院最近一个月体格检查表。(五)缴验前任职机构离职证明书。(六)缴验遵守本公司人事等规章规定的志愿书及保证书(铺保一家,保证服务期间行为、安全及保管财物等连带赔偿责任)。(七)填缴劳工保险加保表二份。(八)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张。□服务第十五条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说明外,如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第十六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5、。(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实行。(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第十七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第十八条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2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
6、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第十九条管理部门之每日下、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的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第二十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第二十一条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定。第二十二条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七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
7、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可派人员值日值宿,其办法另定。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逾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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