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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心与刑事陪审制度改革论民心与刑事陪审制度改革【出处】《云南法学》2011年第1期【摘要】不违背民心,通过审判活动发挥司法对广大人民利益的保护作用,发挥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和调节作用,实现法的正义、效益、秩序等基本价值,以审判结果的社会公认树立法律公信与权威,这体现了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的价值理论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中的同质性。对民心的尊重也必然体现着对法律效果的坚持和对社会效果的固守。基于刑事裁判的民本思维立场,从民心来思考中国刑事陪审制度在法治进程中所面临的种种困境,是新时期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刑事司法
2、改革的基础性问题。【关键词】民心;刑事陪审;刑事裁判;民本思维【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一、民心是司法公正与否的基本评价要素(一)围绕民心的司法改革是一个时代性命题正如德沃金所说:“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象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多彻底的误解。”[1]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防线,中国法治建设的宗旨是司法为民。成文法传统使司法重视制定法的贯彻与实施,忽视了常识、常理、常情的司法体现,不重视民心对司法权威与公正的维护。虽然制定法对于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管理职能实现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
3、不能形而上地认识与理解,法律权威的基础不可避免地受到人民群众普遍是非观念、伦理道德习惯、社会善良风俗的影响。[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伟大的历史成就,也存在很多困难。从最近五年的最高司法机关报告通过情况看,报告赞成票率逐年走低。[3]这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社会背景:非赞成票可以看到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是公众对整个法治状况的看法。如果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逐渐降低,司法权威必然被弱化。司法炉然成了社会正义实现过程中的不堪承受之重。司法改革被推到了社会变革的风尖浪口。“构成一个社会或国家的人民是那个国家中一
4、切权力的源泉。”[4]刑事司法职权作为其中一项子权力,也必然以顺应人民的价值判断和符合公正、效率等需求作为其应有的起点和归属。针对时弊,笔者将民心的探讨置于刑事陪审制度之中予以展开,并研究民心在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中的冲突与互动,这对刑事司法权威与公正实现,以及民众对司法的满意度,均将具有重大理论与时代意义。(二)关于“民心”1.民心的基本内涵从传统文化的视角出发,民心的基本内涵可以用“天理良心”四个字予以概括,是历史传承下来的民众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普遍认同,是至今尚未证错的基本价值观念,有着人类社会发展以来所积淀的
5、社会正义的历史底蕴,并以人性作为支撑。随着社会从人治走向法治,“权力在民”、“权力为民”成为了社会法治发展的基本理念,并围绕民本观念逐步发展成诸多的制度。民心具有社会经验与历史传统属性,必然得到社会普遍认同,这种认同以社会尚未被证明是错误的价值观为基础。民心内涵不取决于民众数量多寡,系基于社会常识、常理、常情判断的基本立场来展开。可以说,时代越长,民心作为社会公正评价标准的内涵越真实。民心一直就作为社会习惯规范存在于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实践之中,其也当然成为刑事裁判司法公正的基本评价要素。2.民心是民意的基础民意的基
6、础是民心,但民意并不能完整地表达民心。所谓民意,是指在一个较短时期内所形成的民情舆意。虽然少数人的舆情也可以称之为民意,但这种舆情仅对部分人利益与价值判断有益,无法从全社会的角度对宏观司法变革产生指导意义。与民心相比,民意有更多的感性因素,对刑事裁判具有积极和消极的影响。当刑事裁判与民意评价趋向一致的时候,民意的积极影响就被掩盖;当民意的评价趋向于刑事裁判不一致的时候,民意对刑事司法的消极影响就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显性冲突。同时,民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民心,但因人作为社会个体的情感倾向性,使得民意有正确的一面,也有失之
7、偏颇的一面。因此,民意既可作为衡量执政、执法是否公正,社会个体或集体的行为方式是否恰当的重要参考,又由于情绪化的因素而需要引导。二、民心在刑事陪审中的实质缺位形态(一)民意体现形式合法在中国现行刑事陪审制度中,民意体现渠道形式合法,掩盖了民心在刑事裁判中公正判断标准中的实质缺失。新中国1954宪法第75条曾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5],但1982年宪法修改时,由于“文革”对审判制度的破坏后遗症,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符合当时中国的国情,所以对陪审员制度没有作出规定。2
8、002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的该草案,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产生、权利、义务、履职、待遇,以及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这样,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形式上趋于规范,决议特别规定对刑事案件普遍适用陪审制,以强调了人民陪审制在我国司法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关于完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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