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荫县城居保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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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荫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60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开展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险)工作,为确保城乡居民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城乡居民保险坚持政府引导与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个人缴费、其他补助、政府补贴结合的筹资方式,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

2、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将城乡居民保险工作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本地区城乡居民保险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城乡居民参保的组织工作,县政府将把城乡居民保险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四条县级城乡居民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工作,并对乡镇服务中心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乡镇服务中心负责对城乡居民保险he"go

3、v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interestsofthemasses"conceptundersta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respo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

4、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11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资格等进行初审,并负责信息录入、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第五条成

5、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财政局、编办、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委、人口和计生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保险工作。第二章参保登记与管理第六条在本县行政管辖区内具有本地户籍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

6、须本人签字、盖章、留存指纹确认。第七条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3he"gov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interestsofthemasses"conceptundersta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

7、oocomplicated,toomuchrespo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11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乡镇服务中心。参保居民本人持上述材料也可到乡镇服务中心直接办理参保手续。第八条乡镇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户口簿复

8、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级城乡居民保险经办机构。第九条县级城乡居民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审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建立电子档案和指纹印证系统。第十条参保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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