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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0
《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覆盖内容 -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附件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规范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活动,保护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促进汽车维修技术进步,保障汽车维修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利法》、《商标法》、《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
2、信息公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本办法所称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是指汽车生产者通过设立一定信息渠道,为维修经营者、消费者及相关经营者提供用以汽车诊断、检测、维修所必需的技术信息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汽车生产者,17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汽车生产者。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支持和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公开
3、、合法的竞争,支持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维修市场体系。任何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设置技术性壁垒)排除、限制竞争,封锁或者垄断汽车维修市场。第五条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分类实施、自主公开、方便用户以及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原则。汽车生产者应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向所有维修经营者和消费者无差别、无歧视、无延迟地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环保、商务、工商、质检、认证认可、知识产
4、权主管部门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所属有关机构,承担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管理的具体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专家委员会,由各有关部门、技术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组成。17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办法规定所知悉的工作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一章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要求第八条汽车生产者应建立、完善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本企业获得国家CCC认证并已上市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并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九条汽车生产者应及时向国务院交通
5、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以下信息:(一)汽车生产者基本信息;(二)所属汽车产品品牌及上一年度销售车型的销售情况;(三)信息公开方式,即汽车生产者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信息公开,包括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网站名称、网址、本单位负责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四)汽车生产者关于依法履行维修技术信息公开义务及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声明;(五)用于政府监管、可免费登录、长期有效的监管账号及密钥。汽车生产者应于每年一季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更新上述备案信息,提交有关工作报告,就17上一年度本企业新上市车型的基本信息
6、和销售情况,以及本企业信息公开网站的访问统计情况进行说明。第十条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用户分为直接用于汽车维修目的的用户和用于其他经营目的的用户,前者包括各类汽车维修经营者、消费者,后者包括维修诊断工具及设备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出版商、有关培训机构等相关经营者。第十一条汽车生产者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具体公开内容及要求按照《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见附录1)执行。汽车生产者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内容原则上应采用中文表述。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汽车技术的发展和维修经营者的维修作业需求,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要求进行
7、修订和完善。第十二条汽车生产者可以免于公开以下信息,但必要时应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信息用户做出说明。(一)涉及车辆防盗控制系统(含汽车钥匙)的编程、设置等信息,但经汽车生产者授权、可以开展汽车防盗控制系统维修的经营者可以获取、使用此类信息;(二)防止车辆动力系统和排放诊断系统(OBD)原始数据记录被篡改、擦写的有关技术信息;(三)涉及汽车生产者商业秘密、影响汽车生产者依法运用知识产权规则的有关信息;17(四)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其他有关信息。第十三条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行网上信息公开制度。汽车生产者原则上应通过
8、直接或者授权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设立信息公开网站(含网上信息检索阅览系统),向用户提供维修技术信息。社会第三方机构可以设立信息公开网站,集中整理、发布多品牌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但相关信息来源、获取应取得相关汽车生产者的许可或授权,并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对于年度汽车总销售量在5000辆以下的汽车生产者,可以向交国务院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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