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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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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南沙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61号)、《广州市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的若干办法》(穗科创〔2015〕1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和管理,引导和推进其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营造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项目成长的良好环境,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特制
2、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孵化器是指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促进高新科技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目标,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提供发展空间、商业模式、资本运作、人力资源、技术合作等方面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支持的企事业管理服务机构,包括众创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不同孵化阶段的载体以及其他新型孵化形态。第三条区财政安排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在区科技经费中列支,用于对孵化器的建设引导投资、资助孵化器公共创新平台建设、扶持完善创业孵化功能环境、支持在孵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等。第四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孵化器建设进行规划管理
3、和业务指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第二章孵化器的管理 第五条南沙区行政区域内已按照《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2号)进行登记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自动纳入我区孵化器管理,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我区不再单独开展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登记。第六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成立时间不超过66个月(中央“千人计划”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不超过84个月);(三)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应属于高新技术或现代服务业范围,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第七条孵化器每年按规定
4、参加广州市孵化器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低于60分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孵化器,暂停申报本办法扶持的资格。第三章扶持措施第八条[在孵企业场租补贴]企业进入孵化器发展,按照实际租用孵化面积给予在孵企业最长两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0元,企业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最大补贴面积500平方米。第九条[企业认定补贴]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认定1家,给予企业所在的孵化器25万元补贴;被认定为广州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每认定1家,给予企业所在的孵化器10万元的经费补贴;被认定为区
5、科技型中小企业,每认定1家,给予企业所在的孵化器5万元的经费补贴(按最高标准补贴,如已获得同一企业认定带来的较低额度补贴,则后续认定按差额补贴)。第十条[专业(国际)孵化器建设]对孵化器内集聚同一行业(领域)科技企业、国际(包括港澳台)孵化企业或创客团队达到20个,给予孵化器一次性补贴100万元。第十一条[配套服务机构补助]对入驻孵化器并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商务、法律、财税、金融、知识产权、餐饮、创业咖啡等专业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20万元。第十二条[股权投资风险补助]鼓励孵化器与在孵企业协商,以租金入折价股方式参股投资在孵企业。在孵企业
6、入驻后3年内,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退出孵化器的,孵化器可按退出企业实际应发生租金总额的50%申请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十三条[种子资金补贴]对众创空间管理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设立的种子资金予以自筹资金额度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用于对众创空间内的初创项目给予额度不超过5万、期限不超过2年的借款,以及收购创业者的创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与众创空间自筹资金联动投入,共同委托商业银行管理。第十四条[新增面积补贴]对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以每100平方米10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累计享受补贴的新增
7、孵化面积总量不得超过孵化器载体已登记的面积。第十五条[商事登记]孵化器内的同一地址,可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商事主体租用孵化器内场地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注册登记时可提交租赁合同和孵化器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作为场地证明文件。第十六条[国企考核]对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孵化器的区属国有企业,在国资考核中予以加分,同时适当放宽对国企投入孵化器建设资金的效益考评标准。第十七条[市级孵化器专项资金配套]支持区内孵化器、在孵企业和相关机构申报市孵化器专项资金,对市级孵化器专项资金立项的,本办法未规定资助标准的,按已获得市财政资金资助额度的50%,给
8、予资金配套,本办法已明确资助标准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资助。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第十八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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