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避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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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规避用工风险用工单位不可忽视的环节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发生了倾向性的变化,对劳动者的侧重保护,是本法的立法理念和鲜明宗旨。用人单位招用、管理以及解聘劳动者增加了一定的用工成本,同时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和社会责任。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劳动者面对劳动争议申请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的维权机会大大提高而维权成本大大降低,对劳动者的关注和保护似乎成了社会浪潮。据统计,2008年劳动纠纷案件同比增长2倍以上,有些地区达到了4-5倍的增长。面对当前形势,用人单位如何举措?如何

2、招用劳动者,如何履行劳动合同,如何合理运用自己的权利,降低用工风险,增大企业效益,成为用人单位不得不思考,不得不学习的重要知识!笔者认为,在新劳动法执行实施后,为了规避用工风险,企业HR应当要办三件大事:一、清理劳动关系,梳理HR工作各个环节,挖掘潜在法律风险明确公司中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成本。一般企业只是采用三种形式用工:一是直接录用;二是劳务派遣;三是承包经营。直接录用的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因此

3、,必须与直接录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付出违法成本。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必须加强派遣用工单位的监管,否则“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具体的监管主要是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侵害了劳动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例如可以设立工资和社保专户,该专户只能用来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提现。并且只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签字才能使用该专户。采用承包经营用工形式的,必须将承包经营权交给法人组织,否则“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为了帮助人

4、力资源工作者规避巨大的法律风险,FESCO组织了100多名律师、专家历时一年研发出Elawyer-劳动法律助手软件加在线咨询的贴身服务。图1是Elawyer的风险规置模块,针对不同的劳动关系,给出了不同的风险规置方案。图1劳动法律助手的风险规置模块概览图以全日制用工风险控制流程à订立劳动合同à与新进员工初订为例:图2中列出了与新进员工初订劳动合同应该执行的步骤,对于每一个步骤,给出相应的风险提示,操作指南,相关的案例等等供人力资源工作者作为参考。图2:劳动法律助手的风险规置模块中的操作步骤指引误区:公司是奉公守法的,到现在还没遇到什么劳动法方面的问题。分析:公司按照

5、劳动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细节如果能够想在前面,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以下个问题为例:问题: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等于变更了劳动合同吗? 答:不等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履行之前或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部分内容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变更劳动合同指的是对劳动合同条款的重新调整。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不一定需要调整劳动合同条款,这要看劳动合同条款是如何设计的。    如果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暂安排劳动者从事采购或销售工作,工作地点暂定于北京,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

6、要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劳动者将听从用人单位的安排”,那么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时,无须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因为此种条款在相当程度上赋予了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如果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采购工作,工作地点在北京”,那么用人单位如需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必须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后方可调整。以下是一家公司由于在人力资源工作操作上的失误而造成的纠纷。案例分析:变更后的合同文本未交给劳动者,不影响变更合同的效力2008年3月,小方与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方任总经理助理,月薪5000元,合同期2年。

7、在工作过程中,小方由于经验不足,显得有些力不从心。2008年4月,公司与小方经协商一致,将小方的月薪将为4000元,并签订了一式两份《变更劳动合同确认书》。但是,由于人力资源经理的疏忽,忘记了将签订后的《变更劳动合同确认书》交给小方一份。从2008年5月起,公司开始按照4000元的标准向小方支付工资。2008年8月初,小方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补足5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差额3000元,并支付赔偿金。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与小方签订了两份《变更劳动合同确认书》后,没有将其中一份交给小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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