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

ID:18936173

大小:31.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9-20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_第1页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_第2页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_第3页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_第4页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_第5页
资源描述: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标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标准档案系指在制定、修订标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音像制品和标样等)。标准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达到标准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有计划地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四条标准档案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的和长期的两种。下列文件材料需要永久保管:(一)上级下达任务的文

2、件;(二)标准报批稿;(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附件;(四)意见汇总处理表;(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六)标准报批公文;(七)标准申报单;(八)标准发布本;(九)标准正式出版本;(十)标准修改通知单及其附件;(十一)标准作废通知单。下列文件材料需要长期保管:(一)论证报告;(二)调研报告;(三)试验验证报告;(四)标准征求意见稿(最后一稿);(五)标准送审稿;(六)等同、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或译文,主要参考资料(只归难得的,一般的只列目录和出处);(七)标样。第五条永久保管的,按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长期保管的,应当是现行

3、的和最近两次修订的标准的档案。属长期保管的废止标准档案,继续保管十年。标样在保管期限内已经失效的,按保管到期的规定处理。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家标准档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档案,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务院行业标准归口部门负责管理其主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档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档案。企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企业标准档案。第七条本办法所列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其职

4、责:(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标准档案;(二)编制目录、索引、卡片等查询工具和参考材料;(三)负责组织和承担标准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四)监督检查标准档案的修改、补充和复制;(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永久的标准档案的移交手续;(六)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第八条标准档案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收集有关材料并加以整理,向相应的标准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提供。第九条标准起草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单位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及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其他单位,在制定、修订标准工作中所积累的标准文件材料,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按长期保管的

5、要求管理。第十条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除标准正式文本外,在标准审批、发布后三个月内,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按规定向档案管理机构一次归档。标准正式文本出版后,及时补充归档。第十一条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整理,标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立卷、登记、上架。标准文件材料归档时,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补充、更正。第十二条标准更改或废止后,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将更改单或废止单的原稿、出版稿和审批文件及时归档。第十三条标准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GB/T11182-89科学技术

6、档案构成的一般要求”执行,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各类标准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份,使用频繁的各种报告、标准草案各稿、正式版本以及意见汇总处理表可以归档两份。(二)归档的标准文件材料是原稿或打印稿、复印稿。(三)永久保管和长期保管的标准档案分别装订立卷。(四)标准文件材料的幅面大于A4(210×297mm)的,按A4幅面折叠;小于A4的,粘贴在A4幅面的纸上,并留出装订线。第十四条保管标准档案,应当有档案柜和库房,并有防火、防潮、防晒、防虫鼠、防尘、防盗等安全措施。第十五条保管标准档案,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一般每两年检查一次,如有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

7、修补或复制。第十六条管理标准档案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借阅制度。标准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限期归还。第十七条任何个人不得将标准档案占为私有,凡损坏、隐匿、丢失或泄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对标准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当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在有单位主管领导、标准化人员和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参加下进行。对已经超过保管期、失去保存价值的标准档案,应当编造清册,经主管领导签字后销毁,并注明销毁时间和处所,由监销人员签字后,将清册归档。第十九条对标准档案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8、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违反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给标准档案工作造成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