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卫生计生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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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卫生计生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清单(试行)为进一步厘清卫生计生信访工作边界,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信一函〔2014〕1219号)和辽宁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大力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意见>的通知》(辽信联发〔2016〕2号)要求,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辽宁省卫生计生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清单(试行)》,本清单共分八大类,清单所列八大类诉求应该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信访部门不再受理。一、医疗纠纷类

2、(一)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争议法律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第21号,2009年)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36-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

3、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法律政策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

4、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36-(1)患者死亡;(2)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

5、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三)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6-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

6、,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依据:《人民调解法》(主席令第34号,2010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国务院令第37号,1989年)、《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

7、引起的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要善于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便民利民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调解工作,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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