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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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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概述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行政复议程序一、行政复议法概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的活动。1、什么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向谁申请行政复议?3、复议原则?4、谁是复议申请人?5、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的功能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它的救济性
2、;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体现它的监督性。一级复议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不调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不能采用调节方式审理复议案件,也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只能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不仅要对
3、其行使权限、依据、内容和程序等方面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案例袁某因乘车,与售票员王某发生争执,并发生扭打。经医院诊断:双方都有轻伤。某区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给予袁某和王某各罚款人民币100元的处罚。王某不服,遂提出复议申请。市公安局受理了该复议申请,召集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某区公安派出所以及王某、袁某进行调解,在此基础上作出复议裁决,撤销原处罚决定,改为各处罚40元。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受理的
4、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
5、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申请附带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1、行政法规和规章;2、内部行政行为;3
6、、居间行为。4、国防行为、外交行为。案例桃园镇派出所民警许某在下班时,因买菜与张某发生口角,最终扭打在一起。张某回家后,经医院诊断,其大腿内侧软组织挫伤,花去治疗费300元。张某打听到许某是桃园镇派出所民警,便到该派出所去要求处理,派出所不予理睬。张某便找到县公安局要求处理。县公安局经调查,认为双方各有过错,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许某的行为予以罚款200元,并责令其赔偿张某的医疗费用300元。同时,认为许某的行为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给予许某内部记过的行政处分,对张某予以警告并罚款50元的处罚。许某不服,
7、能否提起行政复议。返回三、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享有行使行政复议权、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是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
8、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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