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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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  引子  1999年某日下午,某市一辆公交客车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时公交车刚出站,一辆小货车从后面疾驶而来,眼看两车就要相撞,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结果公交车的反光镜给撞坏,司售人员疏散了车上的20多名乘客,未发现有人受伤。交警认定了事故双方的责任:小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公交车司机负次要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作了处理:小货车司机赔偿公交公司人民币50元。  一个月以后,一名妇女手持一张一元钱车票和人民币1千多元医药费单据,找到公交公司索赔。她称:客车的那次事故,造成她腹内胎儿流产。原来,已怀孕两月的这名妇女在某日下午,一人乘车回娘家。随着紧

2、急刹车,她的身体也猛地向前一倾,当时她虽觉腹部有些疼痛,但未加理会。当她在售票员安排—卜转车时,情况却严重起来。当天她只好在妹妹陪伴下到医院检查。据医生反映:“她来院时,腹痛剧烈,左侧阴道有少量流血,次日晚上她流产丁。”流产后,仍感腹痛难忍的她,先后去了市妇幼保健院、第一‘人民医院等处,花去了人民币1千多元医疗费。  公交公司承认她拿来的车票确是某日出事的那辆车—卜售出的,由此可推定她乘坐了出事的那辆车。不过,公交公司认为即便她的流产是刹车所致,但该公交车司机属紧急避险而刹车,主观上无过错;她应向小货车索赔。交涉未果之下成讼。经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7千余

3、元;二审时双方达成调解,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她人民币5千元。  本案涉及到选择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进行诉讼的问题。(1)如诉侵权,举证责任依法由原告承担,原告还须证明侵权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这对乘客来说很难:乘客之间素不相识,恐怕无法找到证人作证,且司售人员主观上不存在故意。(2)相比之下,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打违约诉讼是有把握的:那张车票证明乘客和公交公司之间存在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公交车是服务方,负有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责任和义务:现在乘客受了伤害,那么这时的举证责任就转给对方,被告必须证明自己没有故意和过失,公交车司机虽然尽了最大注意,但还是造成了乘客的伤害。

4、简而言之,本案打违约之诉比侵权之诉更易胜诉。由此引出了如何理解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以及两者怎样取舍诸问题。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责任,侵权责任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某一违约行为与上述所举案例相仿,违约方对对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损害负有部分或全部责任,即该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时,则形成民事责任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类似事例,比如:交付的啤酒因啤酒瓶爆炸致买受人受伤;受托人未尽到保密义务对外披露委托人的隐私;出售有毒饲料添加剂造成牲畜畔,毒死亡等等。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境合的主要

5、特征  l、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  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4、只能发生同一给付内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

6、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的取舍  通过对以上两种民事责任的区别及其竞合的特征等的分析可以看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许多不同之处。对于请求权人而言,主张哪种责任,利弊不一。笔者认为,若请求权人在两种责任形式上暂时无法取舍,那不妨作如下设想:请求权人根据违约责任提出的赔偿数额为A、依照侵权责任提出的赔偿数额为B,那就可能出现三种中情况。一是A大于B,此时取违约责任之诉为最佳,而不得再以侵权责任要求赔偿;二是A等于B,即说明请求权人不任依何种理由索赔,其最终结果相同,请求权人可任择其一,取其便利者为先;二是A小于B,则请求权人应以侵权之诉为首选

7、,据此,请求权人不仅可以得到合同法与合约所规定、约定之赔偿,亦町获得A和B的差额。在第三种情况下,侵权责任之诉实际起到了弥补违约责任之诉赔偿不足的作用;反之亦然。两者互为补充。当然,实际操作时,请求权人还应从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诉讼时效、责任形式、免责条款诸方面综合考虑。例如,当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而诉讼时效尚未届满,请求权入主张违约责任有利;否则,选择侵权责任有利。本文引子所示案例即为两种责任竞合之下成功取舍的范例。  三、我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的立法现状之思考  一般来说,民事立法并不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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