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专科学校100年暑期(期中)实习成果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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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99機特3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醉漢擺爛,惡搞派出所土城地區是新北市行政區的其中一塊,工商業並不算發達,但是因鄰近的板橋發展達到飽和,進一步往南發展,使土城人口發展迅速發展。我實習的單位是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轄區內並無囂張的特種行業,除了交通事故外,最常受理的大概是酒醉路倒、鬧事及精神病患求助事件。然而,提到酒醉鬧事,最讓學長感到頭痛的是一位大約45歲左右的中年男子,聽學長說他是約莫一年前酒醉駕車被攔檢,酒測值超過0.25ppm,酒駕罰單和吊扣駕照令他記恨不已,於是每隔兩、三周他就會喝醉酒騎著腳踏車到我們派出所鬧事,但說是鬧事不如說他是來派出所擺爛,癱瘓派出所運作。每次他到派出所就先纏著值班的學長,質疑為何要開他罰單,抱怨警察開立罰單的動作是擾民,是不道德的。由於派出所人來人往,他的行為難免會影響到其他民眾,偏偏他在北部並無任何親戚,無法通知其親友將其帶回,於是有些學長客客氣氣地請他到旁邊泡茶,但是一坐就賴著不願意離開,若陪同的學長必須處理其他事務而離開,他又開始纏著值班學長;另外有些學長會板起臉孔,嚴肅地詢問是否有需要報案或是有其他事由,請他若無事由就別再派出所逗留,但是他老人家馬上跟著翻臉,抱怨說:「一般民眾不能來派出所嗎?如此對民眾惡面相向,我要投訴。」等語,不斷地挑釁警察,並且他雖然酒醉但講話條理卻很好,從來不曾汙辱警察人員,所以常常得等到這名男子累了,才願意離開派出所,學長們對於他的反應只能覺得又好氣又好笑。問題或建議:1.在處理類此不理性的民眾時,應該如何發揮警察職權,才能維護警察尊嚴形象,並避免民眾反感?2.在新北市實習的期間,由於派出所的裝備不夠充足,導致實習生沒有足夠的防彈背心或其他安全維護裝備,常常在出勤前得到處向學長借裝備,學校是否應站在維護實習學生安全的立場添購安全裝備,讓學生在校外實習時都能有完整的安全裝備?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基本上,維護警察職權與避免民眾反感係相衝突,如欲依法行政執法時,必「合法」侵害民眾之權利!既為衝突,則有不同處置方式如下:(一)維護警察職權:1.第83頁,共83頁 必先區別該民眾之行為係作為或不作為;該民眾以滯留方式(原因行為不論:因遭警方告發而生不滿情緒)藉端滋擾公務機關辦公場所,並不斷侵擾正執行職務之警察人員,其行為乃以不作為方式(外觀上以騷擾方式,但實際以不作為滯留方式為行為)達其滋擾目的,應可確定,行政罰法第10條第1項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之不作為定有明文。1.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1項第2款、第85條第1項第1、2款有處罰之規定,可依法處置;惟仍需注意上開法令之構成要件是否具備。另仍需注意蒐證。(二)避免民眾反感:1.為避免輿論加諸警察機關,或可藉所內正受理其他民眾報案之際,對該民眾作成下命處分,命令渠立即離去,否將送辦!(以其他民眾為證人地位)2.建議渠循正常管道為救濟,如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暨處理細則第65、66條規定申訴,復接獲駁回申訴之處分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該管法院提起聲明異議。3.積極聯繫渠家屬(戶役政可查詢其家屬),請其家屬約制。4.其他處置方法,因非現場處置人員,無法獲知真實情狀,尚無他種建議處置作為。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99基特3隊問題及建議事項第83頁,共83頁 案由○:小港早午餐的午後危機在這兩個月實習中,我親自遇到且印象非常深刻的一件重大刑案,在這篇心得報告中跟大家作一個分享,首先這是一件搶奪財物案,一對夫婦過來報案,事發當時正值近午,這對夫婦正車在悠閒的在一家早午餐店裡吃著早午餐,手機跟錢包都放在桌上,就在此時,歹徒已經在旁注意許久那桌上的錢包跟手機,馬上趁其不注意來個手到擒來趕快落跑,跳上摩托車騎走,等到被害人發現時只看到有人穿著黑色POLO衫、綠色安全帽、紫色雨衣遮住車牌CMXXXX,由於被害人只看到車牌前兩個字母CM,我們隨即接到報案做好筆錄後,開始循線調閱監視錄影器。看完一個小時還要再看第二個小時,真的是無限迴圈,好在有好幾個實習生同力協助,不然一個人作不知道何時才能完成這些不可能的任務,後來我們在一個路口的監視器看到以上相符的條件,看到的當下真是欣喜若狂,因為花了快六小時的時間不停的看,總算有代價了,因為遮住的雨衣後來在另外幾個路口就掉在地上,車牌馬上就被監視器給照了出來,隨即查出車主姓名及年籍資料,直接去抓人,嫌犯最後也坦承不諱,直接帶回所內製作筆錄,包含所有事證筆錄移送分局偵查隊處理,過了幾天分局長還表揚我們派出所執行這件刑案的同仁,功不可沒,可以在短短時間內就破案,實在是為小港分局爭氣。問題或建議:此搶奪案靠著監視錄影畫面的回放紀錄而破案,學生想問的是破案後若有媒體記者來採訪,除了應保密的資料不能外洩外,提供監視錄影畫面的擷取圖給媒體是否會有行政或刑事上的責任?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發布新聞應依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為之,合先敘明。二、發布新聞或提供相關資訊之職權,係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新聞發言人或其代理人,非得發佈新聞之人,均不得發布新聞!意即,破案單位之任何人僅機關首長(分局長以上之官長)或發言人(實務大多係副分局長)或其代理人(如機關首長授權偵查隊長、派出所所漲)得以發佈、公佈相關資訊,餘人等均不得私自交與、傳遞破案資訊。三、如違反上開規定,最重責任係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之偵查不公開規定,而應受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應秘密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第83頁,共83頁 99基特三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命案現場有媒體採訪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實習時,轄區發生令人遺憾之自殺事件,起因為一個年紀為廿九歲之婦人,因為找不到工作而在租屋處上吊自殺。因為她與好友約好一起吃飯,而好友久候無回應,才隔了兩三天打電話給房東,並由房東向警局報案,時間為晚上22時至24時,當時巡邏的學長由於無人回應,故未破門而入,拖延至隔天早上8時至10時,才由學長帶著學員及房東前往現場做封鎖現場和蒐證的前置作業。當中有個人拿著單眼攝影機在旁邊準備拍照,學長好奇地問他說:「你是分局派來蒐證的喔?」。對方:「我是記者」。學長(驚):「哪個報社的呢?」。對方:「蘋果日報」。而記者在警方破門而入,隨即在門外拍了一些必要的資料照片,即迅速離去,由此可知記者的效率相當好,對自己的職業相當盡心地投入。當時只是準備破門,還沒有開始拉起封鎖線,也許因為這樣才讓媒體記者有機會拍到現場畫面,幸好記者未進入屋內破壞現場。而在偵查隊蒐集完現場跡證並且拍照後,便將房東、往生者家屬帶回派出所繼續製作筆錄,以釐清案情,下午才由檢察官相驗屍體。問題或建議:在處理民眾自殺案件時,若遇有媒體前來採訪拍照,究竟應告知偵查不公開而限制其攝影,或是告知等長官來現場再給予其採訪或訪問之權利?究竟偵查不公開和媒體之新聞自由其平衡點為何?另外媒體比警方火速抵達現場,中間是否有官警收賄之風紀案件而使得消息走漏給媒體知悉,又應如何避免類似之情形發生?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此件有關警察公共性與新聞自由間關係如何衡平之疑義,通常難以取捨,在此指明。二、處置方式如下:(一)台北市外之各縣市警察局,除有警平計畫之無線電外(無線電內容有鎖碼),水果記者派駐各地之總部,均有隨時監聽警察機關、消防機關無線電通頻之習,通常在警察機關以無線電通報之同時,該報記者設置之地區總部亦已收取該報案資訊(偷聽不違反電信法),而值日記者獲報後均以全速趕往報案地點,通常會先時或同時到達現場。(二)如水果記者先時到達,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3項並無法發生效力(封鎖現場、禁止任意進入及拍攝),此際法規尚未發生效力即無任何責任(對警察人員、水果記者)可言。(三)如警察人員先時到達現場,則法規發生效力,即得實施管制、禁止等相關職權。(四)發布新聞等疑義參照上題。(五)至私下洩漏相關案情問題,亦參照上題之責任。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99基特班3隊10教授班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駕BMWX6撞銀行1死1傷高雄市鹽珵分局七賢路派出所,淩晨二點五十一分轄區接獲報案,一輛BMWX6休旅車,直接撞進五褔路和大勇路口的華南銀行高雄分行騎樓下的ATM提款機服務區,車頭全毀,車門變形,駕駛史雙偉,和坐在副駕駛座的車主王仁傑,受困車內,高市消防局鼓山分隊獲報趕到,駕駛輕傷,副駕駛坐的汽車安全氣囊未啟動,王男己無生命跡象,消防隊員用破壞器材撐開車門救出兩人,史男輕傷,王男傷重不治。問題或建議:在封鎖現場時,學長告知檢察官還沒有前來相驗,不准民眾進入提領現金,在隔天早上十一點左右,地方人士陪同家屬到達車禍現場,指稱車主王男已經往生,是否可將王男生前所穿的鞋子讓他帶回,讓他一路好走,在檢察官還未到前,是否可讓家屬把死者遺物帶走?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此題須區分為得否為證物(警察機關處置時稱「證物」,司法機關經合法程序調查後始為「證據」,應予區別)之疑義?一、得為證物: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然如何判斷「可為證據(可謂證物)」?應指與本案有關之證物而言;而「本案」係指警察人員初步瞭解案件內容屬何類案件之謂,如兩造車禍案件如有人死亡,初步判定係車速過快撞擊,則車輛部份、車內行車紀錄器等與本案有關即應先予扣押,另如鞋子等,與本案無關之證物,先告知當事人家屬該物非屬證物適格得請示檢察官後發還(因此種案件係屬刑案,檢察官若欲至現場勘驗,則偵查主體係檢察官,非警察人員得以決定)。二、是否為證物不明時:一律先視為證物適格,檢送司法機關。三、非為證物:非本案關係之證物,得不予扣押。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實習成果發表基特99期3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嘉義市是一個美麗的古城,特別是擁有兩座美麗的人工湖『蘭潭、仁義潭』。潭邊景色優美、湖光倒映,學生也很開心在這美麗的派出所管轄內實習,每每巡邏到環潭公路時,總是覺得莫名幸運。也因為如此,環潭公路時常有在大清早(約四、五點時),就會有許多民眾來散步、運動,確保身體健康。還記得,就在一次連續上班12小時後,才經過六小時休息,又馬上接了凌晨00時~08時的勤務,可能還是實習生吧!對於這樣休息不足後,又得連續上八小時的勤務,真的很難適應。也因此,就在接近凌晨五點時,學生體力不支,不小心打了盹!當回神時,學長已經載我到蘭潭A廁的巡邏箱前,準備要停車簽巡。學生不由得欽佩學長說:學長,難道你都不會累嗎?學長回答:說不累是騙人的,但是班還是得上啊!當久了就習慣了(其實,學長當時臉也顯露疲憊樣)那一天,學生感觸非常的深,警察是人民的保母,自然有義務要讓人民每天24小時,都能無時無刻安居樂業;但是,就在人民早起運動養身的背後,其實有一群可能因為休息不夠,還得打起精神保護他們的偉大警察,這強烈的對比,讓學生深深感受到外勤學長們辛苦。問題或建議:勤務編排本應給予休息足八個小時,對於連續上班,而中間僅有短短六小時的休息時間,可能造成員警體力疲乏,影響執勤效率,長時間累積,對於員警的身體,勢必造成極大的傷害。學生想請問師長,面對這種休息不足的勤務編排,是否只能默默適應?或是有何解決之道?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依警察勤務條例第15條規定: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8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又同條例第16條規定:服勤時間以勤4息8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二、另警政署為審酌治安環境及各警察機關之主、客觀條件,本諸「適法、彈性、授權」原則,並為加強各單位平時自我審核及省視檢討,除規定所長應親自編配勤務或由副所長依其編配原則編排勤務分配表,於96/8/15頒行:實施管制勤務分配表策進作法,要求各警察單位應建立自我審核機制,編配有效能之勤務及自我審核勤務分配責任;同時於96/4/25研擬「勤務規劃(編配)策進作為」,第83頁,共83頁 要求各單位應採取改善作為如下:(一)每日勤務以8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依需求酌予延長2至4小時為度,惟不以固定延長4小時為必要。(二)非必要應儘量避免編配連續攻勢勤務超過4小時。(三)應避免常態性於每個服勤日服勤均連續12小時;確有必要時,則應適時動靜工作交替、勞逸均勻,以調節精神體力。(四)勤務編配應考量用膳時間及方式,妥適規劃銜接,不留勤務空隙。(五)服勤人員得分段休息,惟每日應有1次連續8小時以上休息時間為原則。(六)服勤人員每日深夜勤務,以連續不超過4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根據以上勤務規劃作為,警政署業已充分授權各地方警察機關應本諸「適法、彈性、授權」之原則,責由各所所長參考署頒規定,按日編排勤務分配表,並要求各員警每日應有1次連續8小時以上休息時間為原則。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基特99期三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本次實習期間,內湖發生警察遭疑似精神病患男子持菜刀追砍,為自保開槍擊斃該男子之事件,此案雖然離本人實習之萬華區甚遠,但當天分局馬上要求同仁於執勤時務必攜帶警棍,派出所將公發警棍從倉庫拿出來發放,並引起派出所內學長們的廣泛討論,令學生印象深刻。案件發生的當下,輿論普遍傾向”警察執法過當”的方向報導,媒體大篇幅報導死者家屬對警察的不滿,並有許多媒體直接刊登該員警的身分背景甚至照片,而該員警經歷這樣的創傷事件後,在現場所引發的生理反應(哭泣、嘔吐等)也被媒體大做文章,但警察高層(警政署、市警局、分局)的反應卻是”低調的承諾會調查員警是否執法過當”,就這樣的案件事實而言,在大街上所發生的槍擊案,有報案紀錄、諸多目擊證人,且媒體已經將案發過程報導的如此詳細,即使事情有許多細節還待調查,但我們至少能明確的知道”警察是在遭對方持菜刀追砍的情況下近距離開槍防衛”第83頁,共83頁 ,而在事發隔天就有人在臉書(FaceBook)發動聲援該員警的活動,短短兩天已超過兩萬三千人參加,在媒體於案發後對警方大量的負面報導下,仍有這麼多人對這樣的報導感到不滿、對該員警的處境感到不平,學長感嘆的說道「警棍發了又如何?」,並問我「如果真的有人拿刀衝過來,你跌坐在地退無可退的情況下,你會拿警棍還是拔槍?」問題或建議:1.類似這樣的案件,等到後續調查出來,對公權力、警方形象、員警本人的傷害都早已造成,嗜血的媒體以不成比例的篇幅草草帶過,沒有多少民眾會去了解關心後續的調查結果,警方在第一時間的處置是否有點緩不濟急?2.警棍跟警槍,其中的差距如此巨大令人難以抉擇,讓學生想到在學校的課程中曾接觸催淚噴霧劑(辣椒水),此類配備不會對人體造成永久性傷害,且能在保持安全的距離下暫時癱瘓對方的行動能力,已被多國警察納入常規配備,而在台灣一般人都能輕易購得並合法使用的情況下,警察卻因此類產品非警械而不得使用,這點令學生感到疑惑不已,若能使用此類裝備,是否更容易在警察人生安全與比例原則間取得平衡呢?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是否緩不濟急見仁見智,或許在本案中處理過程遭致誹議,惟無人得以預測司法審查後是否有犯罪之虞,又在刑案中受偵查不公開原則之適用,另亦受警察機關發布新聞規範拘束,無由在案情未明朗前,先行對於本案部分進行澄清或發表言論(萬一如是錯的,遭受輿論譴責更為不當)。二、有關使用警械部分,因牽涉法令過於龐大,無法立即答覆。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99基特一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計程車排班,開槍未遂第83頁,共83頁 平鎮市介於市區和郊區之間,由於大眾交通工具不發達,公車班次往往要等二十至三十分鐘方有一班,外地人搭乘客運至交流道下車後,因為不熟路況加上無代步工具,前往市區往往需仰賴計程車。其中分成兩派,有掛牌的O花車行,以及無掛牌的自家司機。兩邊為了搶客源,時有妨礙安寧、堵塞交通之狀況。彼此叫囂挑釁更是經常上演的戲碼。實習期間遇到了類似的火爆事件。當天晚上十點左右,勤指中心通報在O花車隊門口發生了槍擊事件,請線上員警趕往支援。學生和學長雖然不是執行線上巡邏勤務,亦立刻趕往處理,由於勤指表示,嫌犯有持槍,故學長要學生注意安全,千萬別和嫌犯正面發生衝突。到達現場發現,嫌犯已被O花車隊的人壓制在地,臉上五官明顯因被痛毆而臃腫不堪。車行老闆表示:「該嫌是無掛牌的自家司機,在半小時前,夥同一群人,持槍闖入車行內表示,要教訓車行負責人,且以開槍,幸因卡彈而無人傷亡,隨後即被車行內的司機痛毆並壓制在地。學長立刻以無線電向勤指中心回報狀況,並請求鑑識人員支援,隨後所內副座、巡佐以及學長們趕到支援,並拉起封鎖線,拍照存證,在鑑識人員蒐證完畢後,將車行老闆、員工以及嫌犯帶回所內。由於嫌犯被痛打成傷,傷及心肺,故將其緊急送至長庚醫院加護病房,擬在其傷勢好轉後,方進行筆錄製作。問題或建議:在處理民眾持槍攻擊且情況不明朗的情況下,警察要如何做才能保障自身生命安全又能兼顧維護社會秩序?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處理任何案件均不能掉以輕心。二、將學校的警察武術技能練好。三、熟悉警械使用等相關規定。四、明瞭法令規範之目的,方得維護社會秩序。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99基特一隊問題及建議事項第83頁,共83頁 案由:取締酒駕專案,民眾當場撕毀舉發單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派出所所長、警員學長二位與實習生傅柏舜等4員於執行22時至24時之取締酒後駕車勤務時,於律定之路檢點發現一部自用機車形跡可疑,隨即攔停檢查,經實施酒測,駕駛民眾陳○○酒測值為0.31(MG/L),尚未達法定0.55(MG/L)法定公共危險駕駛罪,並依法要求查扣車輛並開立舉發單,告知其相關程序,駕駛民眾陳○○於收取舉發單後,轉身(背後)撕毀紅單並離開現場。問題或建議:於上述案情,警方是否該有何種作為或應有的相關處理程序呢?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交通執法原本即為干預民眾違規之行政作為,經常會遇到民眾不理性的回應態度,特別取締酒醉駕車勤務,因此警察人員依法行政的立場應堅定,並善用錄音錄影等裝備蒐證,確保同仁與民眾之權益。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與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場舉發者,…,應於填記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付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之」,故案內駕駛人已收受通知聯,後續即進入將舉發通知單移送聯移送處罰機關,以及通知單之裁決、異議處理與執行等後續裁罰與處理程序。三、至案內民眾撕毀舉發單之行為,如連帶有其他妨害公務等情形,另依相關法規處理。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99基特一隊問題及建議事項第83頁,共83頁 案由:原斗所暑期實習A2交通事件100年8月3日正值2-4時大備勤務。於3時40分許,值班警員接獲民眾來電報案稱在轄區萬原路與斗苑路口發生一起有人受傷之車禍交通事故案件,報案民眾描述現場情況有兩輛高速行駛之車輛因夜晚路燈昏暗、缺乏照明,再加上兩車的車頭大燈皆有嚴重損壞,故兩車均在未看見對方的情況下發生碰撞,現場留有車身碎片殘骸及傷者兩名,受傷的民眾有輕微腦震盪及骨折現象,需要警方協助叫救護車火速趕赴現場救援傷患,值班學長立即在電話中安撫報案民眾的驚慌失措情緒並撥打119,請距離案發現場最近之消防分隊派一輛救護車及隨行救護人員數名,還有緊急醫療器材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到達車禍交通事故現場協助肇事雙方車輛駕駛人及傷患處理,值班學長指派學生的實習指導員邱姓警員及學生兩人攜帶酒測器及各種常用車禍交通事故處理裝備,前往案發現場處理並維持現場秩序、協助交通整理、疏導車流,避免再度發生車禍事件,到達現場之後,學生的指導員交代學生從警備車上拿出攝影器材開始做蒐證工作,學生的指導員向民眾說明酒測器測定酒精濃度方式及告知吹嘴都是全新未拆封的且酒測器都有按照規定每年送中央標準檢驗局校正歸零,未料民眾竟當場拒絕酒測,並動手推撞學生的指導員,經學生和指導員合力將其制伏後該名民眾才願意配合做酒測,經測該民眾酒精濃度高達0.56,全案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問題或建議:在處理民眾發生車禍交通事故事件且警力不足的情況下,警察要如何做才能保障自身生命安全又能兼顧維護社會秩序,並維持警察良好形象?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依上述說明,本案處理過程均屬完整。依據警政署頒「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規定,由於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事涉許多單位權責從交通事故接獲通報趕赴現場、傷者救護、交通管制、現場處置測繪蒐證照相、人車財務處置,以及恢復交通…等工作,處理人員必須熟悉作業流程,視案情狀況通報相關單位人員到場處理(如派出所執行交管、消防局救護、A1類案件刑事人員到場蒐證…),以迅速完成現場處理工作。如案件規模較大,現場確有支援人力之必要,仍應通報請求調派警力,做好現場蒐證與管制交通等工作。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第83頁,共83頁 99基特一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A3車禍及酒駕查處本次學生實習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轄區包括台三線中華路及中央路之Y型之多叉路口且有一巷道相接,由於車流量大且路向不是非常清楚,又是多時相號誌,一直以來事故頻繁,也成為本轄最常接獲民眾報案的處所。學生在7月12日18時許,擔服巡邏勤務時,接獲此路口與中央路45巷口發生交通事故,我與學長趕赴現場,見一名學生向我們示意,經學長詢問後得知此學生為報案人,學生說:一小時前他騎乘一部重機車與一名駕駛自小客的小姐發生擦撞,由於雙方沒有受傷,學生也願意賠償她的所有損失,所以未報案,但一小時之後男學生卻反悔而報警,但是現場可嗅出報案人身上有些許酒味,學生便向學長打暗號,學長立即冷靜地問了報案人一個問題:「為何你已經私下和解卻還要報案呢?」在對方回答的同時,我們也確定嗅到酒味,並同時請備勤同仁送酒測器,對方即緊張的希望撤銷報案,並強調是事後才喝酒的,學長即告知我們依法處理的原則,並帶男學生回派出所並辦理酒駕處理的流程,之後也通知另一名當事人到場接受詢問製作筆錄,並完成相關程序。問題或建議:一、報案人堅持自己是案發後才飲酒,且無其他人可以作證時,可否對當事人進行強制抽血檢測之程序?二、將駕駛人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疑人移送的法定要件為何?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本案當事人之說詞必須嚴謹查證,公共危險罪屬於刑法之公訴罪之範疇,不應僅以當事人之說詞作為依據。現場可仔細比對兩造說詞,查證現場跡證(如空酒瓶)等,以進一步釐清,如確為酒駕公共危險罪,仍應依法處理。二、刑法第185條之3飲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之認定,實務上並非僅以酒精濃度作為唯一之認定標準,尚輔以有無肇事結果及汽車駕駛人當時之心理及生理狀態等,作為能否安全駕駛之判斷依據。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99基特一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師大夜市攤整的矛盾學生在台北市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實習,轄區內有台灣師範大學、師大夜市以及永康商圈,可以說是非常熱鬧的地方,尤其一到假日時候,師大夜市內及其周圍道路,都被人車佔滿,幸虧有學長們辛苦的執勤並驅趕違規車輛和流動攤販,才能勉強維持交通的順暢。但有許多攤販,早已在該處多年,面對警察總是虛應故事,警察來了就作勢要收攤,等警察走了就繼續販賣,若是警察開單,也是很配合地接受罰單,聽學長說,那些攤販罰單也不會繳,開了也是白開。但若是採取激烈一點的手段,例如:扣攤,則有可能引起強烈的反彈,攤販更有可能利用周圍民眾的同情心,塑造出警察欺壓百姓的情境,來博取大眾及媒體的同情。事實上,面對流動攤販,警察正處於兩難的情況,一方面是檢舉的民眾施加壓力,另一方面若要採取強制手段,則有可能造成激烈衝突,因此,警察面對攤販多數採取驅離及告發的動作,但此種方式,多只能治標而不能治本。如前所述,攤販在警察走了之後又繼續擺攤,然後又有民眾檢舉,之後警察又來…無限循環,因此,不管警察怎麼做,都會引起不同立場民眾的不滿(有民眾質疑警察都沒在做事以及民眾質疑警察執勤不盡情理缺乏同理心…等)。問題或建議:面對上述情況,警察要如何克服?假使警察採取強硬手段,長官是否會支持?如何面對媒體和輿論的壓力?又如此狀況是否為導致警察服務滿意度不佳的原因之一?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只有一句話,長時間徹底「嚴正執法」,樹立取締決心。(地區分局長的心臟要夠強,因為這些人都是民意代表票源的最愛,容易受有些許恩惠就盲從跟進)二、採取強硬手段,端視地區官長與民意代表溝通管道是否良好;至是否支持,無法回答。三、面對媒體與輿論,還是嚴正執法。四、取締與為民服務本係矛盾,魚與熊掌不可兼得,取締過後參予詢問滿意度之民眾,其結果可想而知;人的世界沒有絕對,只有相對。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99基特一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警察為了完成任務,有時會與民眾起了紛爭,在此過程中,該如何避免執法過當、提高警察的形象呢?檳榔西施文化在台灣發展已久,甚至已成為台灣的地方特色,但並不是每個民眾都認同,在中和實習時,某一天派出所值班台學長接獲檢舉在中和xx路,有檳榔業者為了吸引顧客上門,而推出清涼服裝在路上攔客,學長和學生,馬上出門巡視,果然有此現象的發生,學長當場勸導檳榔西施端正穿著,但是屢勸不聽且在交涉的過程中慘遭對方辱罵;學生趕緊在旁錄影求證,學長仍依法定程序處理,最後檳榔業者答應會馬上改進,完成任務。問題或建議:因應最近常發生執法爭議、過當的問題,員警容易反映出警察公權力素養不足,更凸顯台灣的檳榔文化已發展出一種法律邊緣,在處理相關案件時,學生不清楚其中的法律程序、步驟以及相關權責單位?可否一一的解答?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刑事法:刑法第234條之公然猥褻罪、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公署罪。二、行政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第2款、第82條第3款。三、道路交通法:道路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10款、第83條第2款;道路通安全規則第140至143條;交通部81年1月13日交路(81)字第001314號函,鋁質檳榔屋佔用公告禁止設攤路段之道路擺設,該檳榔屋得依道管條例第82條第2項予以沒入。四、至於法律程序、步驟及相關權責,非得熟悉法令不可,且法令過於廣泛,無法盡一言道盡。五、至於如何適用法令,端視行為人之「行為」而定,因「罪刑法定主義」及「處罰法定主義」所致。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99基特2隊問題及建議事項99G2124 劉立維民國100年07月30日,正值青少年放暑假期間,警方實施青春專案勤務,在深夜裡加強巡邏,凌晨3時許,在公園旁的公廁,發現了一名男子形跡可疑,學長和我便下車實施盤查,盤查過程中,男子答非所問,於是學長動怒喝斥,說要將他帶回派出所盤查,該名嫌犯於情急之下便透露了其真實年籍資料,學生用m-police查核其身份,便得知其是違反毒品管制條例通緝人口,隨著m-police的警示聲號嚮起,該名男子也驚覺情事不對準備拔腿就跑,學長立刻以一個箭步攔截了他,瞬時間一包安非他命從他的身上掉了下來,他作勢對學長揮拳,學長一腳將其踹倒在地,順勢壓制其上銬便將其帶回派出所,在路程中學弟在旁想了又想,這到底是那一招擒拿術,怎麼學校教官沒有教過,經問了學長後,學長說在學校教的只是理論,在外注重的是臨場反應及機智,不能被現場的情勢所震攝住,必須保持著處變不驚的處事態度,即使稍稍遊走在法律邊緣,只要能保全性命及制服歹徒,手段是其次,目的才是重點。問題或建議:如果警察人員碰到是嫌犯是愛滋病及煙毒犯,應該如何預防藏匿於身上無形的針頭。若該嫌犯在帶回派出所內查證身份時,未搜身亦未上銬,應如何確保警察同仁的安全。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無法預防,除面對案件僅以提高警覺外,輔以經驗法則判斷,別無他法。(在查證過程中面對毒品人口即應提至最高警覺)二、同上答案,警覺性提高、再提高;增加經驗、再增加。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99基特2隊問題及建議事項99G2109 李宗儒在民國100年8月6日22時學員與指導學長共同擔服巡邏勤務時接獲了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在轄區內本館路與大昌路口有騎士騎車摔倒,請派出所立即派員前往查看。」於是學員的指導學長便帶著學員我分乘兩輛警用機車馬上趕到肇事地點了解情況。到了現場後才知到這是一名好心的路過騎士發現當事人滿臉是血的倒在路面因而打電話報警,他並描述當時的情況是當事人騎車轉彎時自行摔倒,並未與任何人發生擦撞。在簡單的詢問報案人當時發生的情況後,接下來就是詢問當事人整件事的原委了,而當指導學長與我欲靠近當事人時卻已在距離當事人前10公尺便聞到濃濃的酒味,這是一起酒駕騎車自行摔倒事件,指導學長分別立即打電話通知交通大隊與救護車到現場。問題或建議:(1)目前台灣的酒測標準值為三個層級分別為0-0.25毫克/公升、0.25-0.55毫克/公升及超過0.55毫克/公升的三個標準。其中酒測標準值達0.25-0.55毫克/公升時需要扣車,為何酒測標準值超過0.55毫克/公升超過0.55時反而只需移送犯罪嫌疑人而不需扣車呢???(2)酒後駕車真的是一種很危險的行為,罰錢事小,受傷喪命都將造成無法挽留的遺憾,為何許多人仍是屢試不爽呢???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2第2項規定,被移置保管車輛之所有人或其委託之第三人得於保管原因消失後,持保管收據及行車執照,並檢附繳納罰款收據領回車輛。二、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之案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6項之規定,車輛所有人或其委託之第三人得於保管原因消失後,持保管收據、行車執照領回該移置保管車輛,不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2第2項規定之限制。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99基特2隊問題及建議事項99G2074 楊麒齡100年8月19日,學生於4時至6時與所內學長擔服巡邏勤務,眼看時間已經快到6時,學長便開車返所,準備接下一班的值班勤務。一回到派出所,當我們剛脫下防彈背心打算休息一下時,突然聽到勤指中心傳來呼叫:「博愛呼叫,建國一路xx號,疑似發生搶奪事件,請附近警網趕往支援」,一旁的巡佐聽到就說:「這個住址是我們的轄區,巡邏的趕快過去看看」,於是我跟學長馬上再度穿上防彈衣,開車趕往現場查看。在疾赴現場的過程,心中有著說不出的緊張,因為實習這段時間來都沒遇過這麼重大的事件,雖然期待能多學習一些東西,但是又擔心如果現場很危險怎麼辦...,千頭萬緒尚未理平,轉眼已經到了報案的現場。下車後發現該地點為一間7-11便利商店,當時該店面的電動門已開啟,一眼就看到店內還站著幾個不知所措的民眾,收銀員跌坐在櫃台附近的地上,看得出臉上有些許傷痕,但仍死命的抓住嫌犯的大腿不放,而嫌犯雖然看起來身材瘦弱,還是一直想要掙脫,兩人就這樣一直拉拉扯扯的僵持不下。問題或建議:一、若執勤時遇到類似案件,嫌犯亦未出聲告知,當我們依法對其搜身時才發現其為女性,是否有可能被反控性騷擾?我們又該如何避免此情形發生?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我們可以依同理心,提供嫌犯合乎法令規範內的協助,但不能因為其為女性而心軟,或因美色的誘惑而縱放人犯。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二項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同法第89條規定:執行逮捕,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同法第90條規定:被告抗拒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同法第123條規定: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故本案在現行犯逮捕後,應先確認嫌犯之性別,於得知其為婦女身分後,應請在場女警搜身,若無女警在場,可由在場婦女代為行之或請求女警趕來協助。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99基特2隊問題及建議事項99G2071 葉玟興在今日排班表上大大的寫著擴大臨檢的人員,看了一下想說只是站站路口,站個四小時就可以回來了,到了分局開勤前才知道這次的任務不是臨檢酒駕而是跨大臨檢本分局的特種營業場所,在分局長的指示下各派出所浩浩蕩蕩的開著二十多台警車至各個營業場所,經過的民眾還以為發生什麼重大刑案,到了每一間特種營業場所,學長就跟我說臨檢的簡單流程及注意事項,首先我們並不知道所臨檢的對象是誰,所以自身安全特別重要,其次才是注意有喝酒的民眾,在分局長的指揮下,剛好有一為喝酒的客人對著警察咆嘯,以及推擠警察,在學長的告誡下,說明此行為以妨害公務請先生自律,並且全程有錄音錄影由於此酒客有攻擊之餘,於是並對酒客加以強制逮捕,並帶回派出加以做筆錄。問題或建議:在如果在執行正心正風專案時,如有密閉式小空間且有反鎖,是否也算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所謂「公共場所」,係指供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使用或集合之場所,如公園、道路、廣場、公署等。惟如公署已劃出一部分為職員眷屬居住,若另闢有出入門戶,不與該公署同一門禁者,則不能謂為公共場所。至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係指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之場所。如餐廳、旅館、酒樓、百貨公司等。本題所提:警察在執行正心、正風等擴大臨檢專案勤務時,於特種娛樂場所內之密閉式包廂,是否係屬公眾得出入場所?經考量該等場所普設包廂之目的,主要在區隔娛樂空間,防止相互干擾,以提供不特定人娛樂之使用,據此,包廂仍應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99基特2隊問題及建議事項99G2059 楊佩釤在本A1死亡車禍係發生於民國100年8月3日,於新生南路派出所轄內之建國南路一段274號福容大飯店前因計程車違規攬客所致。計程車A於飯店前方之民眾招手攬客時,未觀察後方有無來車便旋即由快車道切入慢車道載客,導致後方之計程車B緊急剎車,此緊急剎車造成位於計程車B後方的重型機車騎士煞車不及擦撞到計程車B後車箱左方,無法控制重型機車的方向後朝向左前方始字號的AIT自小客車發生碰撞,機車騎士彈出機車,倒地,而被後方剎車不及之拖板車碾壓過上身而當場死亡,現場血流成河。問題或建議:在學員參與本次A1車禍現場查處之後,發現團結與分工合作對警察工作的重要性,各種勤務、各式各樣的突發狀況,都需要各單位的警察專業的執勤能力加以配合,始能將上述突發狀況處理得宜,未來如何整合各相關單位協助及如何在人際溝通管理上應對呢?。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平時的整備(一)制定重大交通事故標準作業程序(二)辦理災害搶救演練(三)強化專業處理能力二、事發的處理案件通報、成立指揮所(各單位權責如右)、救護措施、現場保護與維持交通、現場勘察、現場攝影測繪與調查訪問、成立醫院服務處協助家屬善後、刑事鑑識組支援全面性蒐證、肇事人車財物之處置、橫向聯繫迅速勘驗、清理現場恢復交通。三、事後的處置(一)交通工程增強措施(二)專案檢討與策進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99基特2隊問題及建議事項99G2042 曾啟倫在民國100年8月9日下午5時許,所裡帶回一名女子,年約30歲,有雙水汪汪大眼及一頭長髮,一身亮桃紅運動套裝再搭上一頂俏麗鴨舌帽,看起來彷彿女明星般亮眼,然而她居然是個不折不扣的通緝犯,再見識過她舉止後,發現她也是個精神病患。根據紀錄,該女子於前月中旬於士林區附近商家拾取商品未結帳,後經傳喚又不到案,於是成了竊盜通緝犯,今遭查獲,同時患有精神病的她,胡言亂語、答非所問,異常的言行舉止使得整個偵訊及移送程序拉長,甚至停滯,最後一群人馬費了好大功夫之下,總算克服重重困難與曲折,將人犯移送分局。問題或建議:在女子拒絕律師協助後,可否因其為精神病患而無法充分了解律師來意及為清楚之意思表達,仍予以強制協助?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以通緝身份定義,輔以責任能力判斷;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7條以下。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99基特2隊問題及建議事項99G2025 方彥仁在派出所經常接獲民眾報案車輛失竊,當民眾在第一時間找不到車輛時,往往會感到驚慌失措而直接報警尋車。遇到此類案件發生時,我們應該本著同理心主動查詢是否有拖吊移置的紀錄,並請民眾試著回想停車的記憶,或許車輛並無失竊即可免去無謂的報案。當然如果上述方式仍無法尋回車輛,現場查找亦無所獲時,就須依照標準作業程序製作車輛失竊報案四聯單,依規報為失竊車輛以維護民眾的權益。問題或建議:實習生使用警用裝備與執法的權限似乎不甚明確,對實習生缺乏保障,例如得否使用各式警用裝備,像是警用行動電腦、手銬,又或是得否在執行取締違規時攔停車輛等,似乎並無明確規範,是否應制定相關規範以維護實習生之權益。另建議可訂定學習目標與測驗項目讓學習方向更為明確。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實習生因未具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又相關武器裝備之攜行及使用,涉及人民特別權利與義務,為免爭議,於分配機關(構)實務訓練期間尚不宜配槍及使用手銬等為當。至於警用行動電腦是屬警用設備一種,在指導官提供帳號密碼之首肯下,當可練習使用,惟須注意個資之保密。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99基特2隊問題及建議事項99G2012藍富順民國100年7月29日禮拜五晚間11點鐘,我跟所長還有學長們執行台南市政府警察局頒布的防飆取締酒駕勤務,突遇一名騎機車酒醉男子襲擊。整件事情,從男子騎機車加速衝撞所長、不服稽查與警方發生扭打、大鬧派出所及拘留室,一連串的事件發展,處處都有危機。在這個案例中,學生面對酒醉壯漢突如其來的脫序行為,還愣在原地的我,看到所長及學長們從容不迫的態度以及沉穩的表現,有了以下的啟發與收穫。1.保護自身安全為第一考量。  2.隨時具備敵情觀念。  3.慎選使用的強制力。  4.完整蒐證的重要性。5.切勿同情當事人,而私下予以縱放。問題或建議:1、面對酒醉情緒失控脫序的壯漢,除了予以安撫或上銬返所之外,是否在當場能有更有效地處理方式?2、基層員警身為第一線的執法人員,遭遇突如其來的緊急狀況是在所難免,在極為短暫的時間內要做出正確判斷,想必是相當困難的一件事。請問有無訓練即時反應的方法或增加抗壓力的方式?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在依法行政的原則下,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受到法律之羈束,是以面對酒後脫序之行為人,在依法原則下,僅得以現有法令作為。二、訓練方式並無針對此種狀況「特別」訓練,主要依賴經驗傳承及累積自身經驗,或以應事先熟稔法令規定,依據法律行使職權,方為正道。三、增加抗壓方法:笑看人生許多事!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99年特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協助小隊長逮捕拒捕之吸毒嫌疑犯七月底的某一個下午,我與三名學長們一同參與分局「自辦擴大臨檢勤務」,一行人驅車前往轄區內的賓館及撞球間進行臨檢,過程順利平和,但就在臨檢到第三處的時候,學長的無線電突然傳來緊急呼叫:『金山南路與臨沂街61巷巷口請求支援,請同仁立刻前往』,雖然無線電那頭的學長口氣鎮定,但是一聽見這句話,身旁所有的學長都像是被電到一樣跳了起來:『緊!緊!快點上車!快點上車!』,這時,我才知道事情大條了!事後才了解,學長們原本負責主線巡邏的勤務,在路檢過程中攔下一名神色異常的男子,進行身分查證時,發現他不想讓警方檢查背包裡的物品,學長起了疑心,正要繼續詢問,嫌犯突然間拔腿飛奔,跑到巷弄內的水溝旁,拚命將背包內的東西倒進水溝,還沒倒完就被學長追上,兩人開始糾纏。因為離現場相當近,一抵達現場,我們恰巧目擊整起事件最緊張的一個畫面:一名巡佐倒在一整排機車之中,與一名嫌犯扭打得十分激烈;另一名學長則被機車擋在外頭,無法提供協助。而嫌犯身材壯碩、孔武有力,雖然被巡佐奮力撲倒,但仍然不斷掙扎,眼看就要逃脫!看到這個情況,我立即打開車門衝出,從機車與牆壁的縫隙之間,鑽進兩人扭打的地點;這時,我赫然發現所有的學長們,不是還在車上、就是被機車隔開,而我是離他們兩人最近的一個!由於未曾面對過真正的歹徒,而且空間過於狹隘,學過的招式難以純熟運用,所以我只能奮力撲在嫌犯身上,用力抓住他的手,讓巡佐騰出手來取出手銬;嫌犯最後也氣力放盡,於是便放棄掙扎,任由巡佐上銬,這才結束一場頗為驚險的扭打與追逐。在線上的其他學長們陸續抵達之後,小隊長分派人力,一部分人開車將嫌犯帶回派出所、一部分人留下撿拾水溝裡的毒品及吸食器,而我則負責將嫌犯的機車騎回所內,結束這令人難忘的一個下午。問題或建議:1.值勤中切勿任意對外發言:人犯就逮後,有許多路旁好奇民眾向我詢問案件細節,我一律都請學長處理回應。2.情境教室最近正要啟用,在體技或逮捕技巧的訓練上,是否也會在情境教室內進行?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警察機關有明定發言人之制度,實習生在實習期間不可對任何案件發表各自看法或透露案件任何情資。體技課或逮捕技巧之訓練,可徵求教官意見,前往情境教學中心練習。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年特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醫院驚魂記─精神病縱火犯醫院脫逃案國軍台中總醫院位在台中市太平區,是指標性醫院,舉凡分局裡其他派出所接獲A1或A2車禍、青少年械鬥流血案、精神病患須戒護送醫時,台中803國軍醫院往往是第一選擇,也因此出入人口極為複雜,醫院的急診室更列為巡邏時的重點巡簽地點之一。8月20日早上9時許於執行巡邏勤務時,接獲值班人員通報轄內某民宅內有人疑似暴斃需要協助,經到場了解為剛出獄之吸毒犯在家因吸食過量毒品而休克昏迷,隨即由救護車送往803醫院急救,我與另外兩名學長則於現場拍照、繪製現場草圖,並採得證物「針筒」一支,其後亦趕往醫院等候醫生急救結果以做後續處理。於急診室等候時,聽見某布簾內不斷有人大吼大叫,查探後為隔壁宏龍派出所送來戒護就醫的精神病縱火犯某甲,不料10分鐘後某甲突然起身並不顧醫護人員之呼喚,身上一絲不掛逕自拖著仍吊在手上的點滴架往急診室門口走去,一旁宏龍派出所的消防隊員卻沒有做出任何反應,眼見現場已經快無法控制,說時遲那時快,兩名學長一個箭步衝向前想要抓住某甲,但看似瘦弱身高約165公分的他,抓狂起來卻是力大無窮,只見他直盯著天空,兩眼無神,嘴裡不斷呢喃:「不要抓我!」加上他身體不明原因塗滿白膠,讓學長更難使力,其中某甲一度還伸手欲拔取警槍,幸好學長警覺性高,立即雙手護住槍套,另一名學長則反制某甲的右手,就在三個人糾纏在地上時,某甲的點滴針頭掉了,瞬間從他的手不斷流出鮮血,我原本也想幫忙上前制伏對方,但學長提醒某甲力氣極大,請我呼叫醫院保全趕快派支援人力來幫忙,只見兩名學長對某甲不斷施以擒拿術,卻一次次的被他掙脫,三個人僵持了約3分鐘後,終於來了四名保全,最後在大家協力幫忙下將某甲順利抬上病床並施打鎮定劑,一場醫院驚魂記終於落幕。問題或建議:1.遇嫌疑犯欲掙脫警方逮捕時,若對方稱其有愛滋病,且其身上有傷口及流血情形,警察要如何做才能保障自身生命安全又能順利逮捕之以維護社會秩序及正義?2.精神病患於醫院戒護就醫時,若突然情緒失控挾持護士、病患或其他民眾,請問一男一女的警力搭配組合,面對此情況該如何妥適處理?又面對歹徒挾持人質時,談判技巧極重要,好的溝通技巧往往能化險為夷,但學校目前尚無相關課程,故學生在此建請學校未來是否可以增闢「談判技巧」課程?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不談理論,實務上難以辦到、辨別伸張公權力又可「完全」保障自身安全之ㄧ魚二吃方法。二、如有一男一女組合之警力類型,現場處置時仍應同時處置及請求支援。三、談判技巧有關「人性」,意即越瞭解人性越懂得談判。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99年特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範例】案由:追捕竊車現行犯在剛到實習單位的初期,就經歷了一場驚險的警匪追逐戰,彷彿只有電影情節才會上演的真實畫面,除了帶給我不小的震撼外,心中居然對「膽大心細」這四個字有了深刻的體會。凌晨兩點整,勤務指揮中心一聲急促的呼叫,有嫌犯在本轄內竊取廂型車,眼見派出所突然一陣手忙腳亂,這嫌犯難不成知道剛交班,學長們連槍都還沒領,更別提其他裝備是否有穿戴完成了!趕在最後一刻跳上巡邏車,和學長以破百的速度在轄區內奔馳,正當接近現場時,學長居然關掉警示燈,以龜速慢慢滑行,心中納悶著,不是很緊急嗎?學長一句:「敵暗我明,不要打草驚蛇。」解答了我的疑惑。經過一番搜索後,在十字路口發現了疑似被竊的廂型車,學長們以兩部巡邏車前後包圍嫌犯車輛,正欲下車盤查時,嫌犯居然選擇了衝撞警車逃逸,我都還來不及舒緩衝擊後所造成的不適感,就聽到學長一句抓好後,車子又直線狂衝了出去,想不到平常這冷氣不冷、音響壞掉的小中華居然也是有三秒加速破百的實力。一時間,警鳴器喔伊喔伊劃破了寂靜的長夜,只見三台車在大街小巷裡穿梭,這也讓我見識到了台灣人愛看熱鬧的個性,管他是吃消夜、穿睡衣的通通跑上了街看熱鬧,無形中亦增加了學長追緝的困難度,事後學長分析到,在追逐的過程中除了以自身安全為要素之外,亦要注意對方安全,不僅自己不要發生車禍、也不可以讓嫌犯發生車禍或傷及第三人,就算因此讓嫌犯逃脫又如何,心中永遠不要忘了比例原則,嫌犯逃跑可能是竊盜案的嫌疑人,但也可能只是單純的害怕就逃逸,如果造成自己或第三人的傷亡往往得不償失。而最後能夠順利將嫌犯加以逮捕,更是由於學長平日巡邏累積的經驗,利用對轄區路線的了解與熟悉,採取地理優勢逮捕了這名有諸多案件在身的通緝犯。問題或建議:1.當嫌犯選擇棄車逃逸後,員警追捕過程中不幸造成嫌犯受傷,無法錄影取證狀況下,嫌犯控述遭到刑求,員警該如何舉證以保護自身安全?2.在追緝的過程中,因民眾圍觀若不幸造成傷亡,責任歸屬是否該全由警方負責?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對無法立即蒐證情形下(理論上應是在現場修理嫌犯,怎可能笨到自己對自己蒐證),遞解返所後,針對犯嫌之傷勢拍照,並在筆錄內敘明如何受傷等內容,併案移送。為何如此?因對抗拒逮捕之現行犯實施強制利逮捕時,施加一定實力於犯嫌身上方稱「強制力」,而犯嫌抗拒逮捕一定會留下傷痕,此時並無違法問題,毋庸迴避,如迴避提問而候犯嫌至地檢署提出刑求抗辯時,不就此地無銀三百兩,勇敢面對,只是稍微轉彎變成「因犯嫌抗拒逮捕而實施強制力必然發生之結果」,因刑事訴訟法第90條定有明文。二、事實不夠,無法針對具體個案回覆法律責任。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99年一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巡邏線上遇到毀損現行犯、竟是高知識分子在8月22日凌晨兩點左右,當時我和師父、所長是巡邏勤務,經過本轄區的高雄市立高雄高商學校側門時,當時發現煙霧瀰漫,起初我還以為是民宅或是校園發生火災,所長立即當下決定我們三人下車前往查看,正巧發現四名行跡可疑的男子正從校內翻牆而出,師父和我便上前盤查身分,四人吱吱嗚嗚,不知所云,並帶有濃厚酒氣,且其中一人衣服顯有白色粉未,仔細詢問,才知道渠等4人深夜闖入高雄商職校園內飲酒作樂,酒過三巡後,其中一名徐姓男子就想要惡作劇,拿起滅火器噴向涼亭的大理石桌,深色大理石桌瞬間整個被噴成白色,由於屬於現行犯且並不確定是否有偷竊等情事發生,仍有許多待釐清的地方,於是我們將4人帶回派出所裡偵訊,其中最讓大家感嘆的是,該4人都具有高等學歷,不僅對於權利告知,這樣基本的法律素養不了解外,經過一一解說後仍執意拒簽權利告知書,雖然這是當事人的權利,但桀驁不馴的態度仍是相當不應該,且徐嫌供稱拿滅火器亂噴時,他的3名朋友都在場目擊,但警方問訊時,被列為「證人」的3位友人,竟然睜眼說瞎話,不是說「沒看到」,就是說「不知是誰在玩滅火器」,讓偵訊過程陷入膠著。徐嫌女友趕至所裡了解情形時,學生明明在一旁聽見他們之間聊天中有提到看到徐嫌使用滅火器,但學長做筆錄時,就是硬是一口咬定說沒看到,雖能理解這是當事人為自己的錯誤所生辯解,但仍是無可奈何,依規定送往偵查隊,訊後將徐嫌依毀損罪嫌送辦。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直到校方提供監視器錄影帶,才還原了當時案發情形,這個事件也在隔天上了台視新聞和自由時報,成為一個案例教育。(新聞報導如附件)問題或建議:一、倘若有可疑人士於深夜時段進入為校園,並未偷竊、毀損等違法情事發生,僅為逗留於校園內,警方發現應如何處理?假使勸導不離是否有法可罰?二、當事人拒簽權利告知書,是否對於警方偵辦有所影響?偵訊過程中是否可以分開偵訊避免串供?或如何處理較為妥適?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第83頁,共83頁 理論上,各級學校均有針對校內開放時間統一律定,於非開放時間應不得進入,此為營造物管理規則,對「地」發生效力。如於非開放時間僅逗留校園內,實際已違反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規定,然同法第308條規定,該侵入住宅罪屬告訴乃論,提出告訴權人(即學校)若無法提出告訴,為不合程序,惟現行得以「下命處分」命其即刻離去,不得逗留。另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無特別對該行為有處罰規定,併此敘明。一、沒有影響,僅全程蒐證保障犯嫌及執法人員之權益。二、詢問證人必先有被詢問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無論何人,有為他人案件為證人之義務;復依同法第196條之1第1項之規定,於司法警察詢問時準用司法機關之規定,所以,司法警察詢問證人時亦準用之;末依同法第184條第1項得分別詢問,亦得命被告與證人、證人與證人對質。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3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1:高鐵大道電纜線失竊案高鐵太保站旁充斥著地下電纜線,而銅價的上漲,引起毒販對電纜線的覬覦,以變賣電纜線換取毒品,實習時間8月2日當天晚上巡邏時,就遇到類似電影「新警察故事」的劇情橋段,正逢毒販於剪斷電纜線欲竊取時,被巡邏的所長發現,霎那間所長立刻拔出了警槍對空鳴了一槍,毒犯非但沒有因此而棄械投降,反倒載著偷來的電纜線欲逃逸,在千鈞一髮之際,所長察覺遠水救不了近火,在不等候支援警力的到來,斷然與毒販駁火,欲嚇止毒販逃逸,所長把槍口對準駕駛座,牽制車的前進,其餘兩名同黨則逃脫躲在路旁的甘蔗園裡,這時坐在駕駛座的毒販下了車,乖乖上手銬束手就擒,由學生與另一名學長警戒,然而單薄的警力根本無法把另兩名毒販從甘蔗園裡找出來,於是呼叫周圍警力控管各大路口進行路檢,防止毒販逃逸,終於在隔天清晨六點逮捕另兩名共犯,好在無人員傷亡,移送嫌犯刻不容緩,就在清點各項犯罪工具與製作筆錄後,立即移送嘉義地檢署。學生能在實習時遇到如此驚心膽顫的一幕,直叫人刻骨銘心。問題或建議:一、案發之初,警力嚴重短缺,現場混亂,如履薄冰,對空鳴槍若無法有效制止歹徒,可否對竊賊逕行開槍?要負法律責任嗎?二、因警察工作的性質的不穩定性,試問在甚麼情形下警察可以行使即時強制作為?回答:一、有關使用警械相關問題,涉及專業法律太多,宜請刑法、刑事訴訟法教官答覆。二、於法令有授權情狀下得以施加強制力或強制處分。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3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2:深夜縱火心慌慌實習的日子過得非常快,在一個平靜的埔里夜晚卻發生了一件不平靜的事,時間是在一百年七月十二日晚上十二點四十分許,那天晚上從零點到兩點和學長一起巡邏簽校園巡邏箱,和學長坐在車上我不經意的問:「學長,晚上簽校園巡邏箱,是怕半夜有青少年偷偷闖進去嗎?」學長回答:「對啊!現在正逢暑假,都有可能會有青少年半夜不睡覺,偷偷闖進學校聚集鬧事。」剛聽完學長一番話,說遲時那時快,巡邏車剛好經過埔里國小的側門,眼尖的我突然發現有一群人正爬圍牆要翻進去國小裡面,學長專心開著巡邏車,似乎沒發現剛才的青少年,覺得那些青少年形跡可疑,心想還是說一下會比較好,便開口問:「學長,你剛才有看到埔里國小側門旁有青少年在爬牆嗎?我們要不要再倒車去看看呢?」學長趕緊倒車至側門旁,果然有一群年輕人在爬牆,學長突然打開車門衝了出去,一群青少年一哄而散,我和學長邊追邊喊:「別跑!」但他們宛如變魔術般,一會兒就看不見他們的人影,回到巡邏車旁,我發現側門旁停了三四輛有改裝的機車,覺得十分的可疑,我就問學長:「學長,這會不會是他們所騎的機車?」學長就拿起筆記本,一一將車牌號碼抄下,以備不時之需。巡簽完育英國小的巡邏箱後,突然無線電傳來:「拐洞、拐洞,洞拐呼叫!」學長喊回答,「拐洞,有民眾報案稱埔里國小北平街側門有青少年妨害安寧及摔東西,請拐洞立即前往查看。」學長一喊完收到後,立即踩上油門,一路狂飆至現場。趕至埔里國小側門旁,並無發現可疑的人物,但那三四部機車卻不翼而飛,突然,站在側門外的我好像看到火苗,同時也聞到燒東西的味道,我趕緊跟學長反映:「學長,那邊似乎著火了,要不要進去看一下?」學長要我留在巡邏汽車旁實施車邊警戒,他小心翻牆進入側門,火勢愈變愈大,變成一個火紅的火球,學長趕緊將火撲滅,並呼叫無線電請求消防人員至現場了解情形,不久後消防隊趕至現場,勘查後發現牆壁上的公布欄遭燒毀、上方的監視器遭砸毀,現場散落一地的啤酒瓶,並且發現使用過的罐裝酒精膏。學長和我近凌晨一點處理完畢時,又接獲通報育英國小有妨害安寧事件,趕至現場後並無發現有可疑人物,但卻發現學校內正門川堂的木製服儀鏡遭人縱火,木頭被燒得焦黑,且在服儀鏡上噴上不雅字眼,走廊上教室窗戶遭以噴漆毀損,並通報消防隊到場救災。隔天,學長跑至埔里國小調閱監視系統,並且和我一起到附近的超商調閱昨日清晨青少年聚集買酒的畫面,學長利用M-POLICE第83頁,共83頁 輸入那天所抄查的車牌號碼,並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循線查獲六位嫌疑犯,令人吃驚的是,他們都未成年,年紀大約16、17歲左右。那天,和學長一起監看攝影畫面,發現案發時,有多名青少年聚集在監視器旁,異想天開地以為將監視器打掉就不會拍到他們的面貌,殊不知那群青少年拿著掃把和棍棒打掉監視器的畫面已經同時錄製並儲存在監視系統設備裡。埔里實習的日子,讓我感受到派出所不同的面貌,原本的我對於派出所會有點恐懼,感覺會不太自在,但經過這段日子以來,感覺派出所學長們就像一個大家庭般,因為人少,所以彼此更會互助合作,互相幫忙,不會因競爭績效而犧牲同事情感,學長們更不會因為我們是實習生就感覺不可一世,他們不會吝惜自己的實務經驗告訴我們,未來如果碰到相同的情況該如何處理應對,處理案件時,學長們會叮嚀我們很多小步驟;在舉發違規時,學長們會讓我們試著學習開罰單;在家戶訪查時,學長會示範如何使用網路e化平台記事,登錄戶卡片及維護事項,且讓我反覆多次練習;若有民眾遺失錢包或手機,學長就會讓我學習使用e化平台報案,受理民眾遺失的案件,學長的觀念覺得看一百遍還不如自己親自操作一遍,將操作內容熟悉才會深植在腦海裡頭,這次的暑假實習收穫良多,從實際的操作印證課本上的作業程序,不僅加深印象,也使得未來特考中的情境模擬測驗更多了一份經驗及準備,原來真心全意投入某個環境,發現自己會有意外的收穫和成長。問題或建議:在暑假實習期間,夜間巡邏常會遇見一群不戴安全帽飆車的青少年,青少年犯罪防不勝防,即使當場制止和取締也無法遏止他們囂張的挑釁,如同縱火案,他們也許覺得事情沒有那麼嚴重,所以以身試法來滿足自己的喜悅心理,卻同時也一步一步超越法律所不允許的界線,我們要如何運用犯罪心理學來解釋青少年的犯罪行為特性和動機?回答: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3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3:臉紅心跳「登大人」農曆七月十五中元節,相傳那一天地府大門打開,陰間的鬼魂會放禁出來。有子孫、後人祭祀的鬼魂回家去接受香火供養;無主孤魂就到處遊蕩,徘徊於任何人跡可至的地方找東西吃。所以各地的廟宇紛紛在七月,以設食祭祀、誦經作法等「普渡」活動,普遍超度孤魂野鬼,防止祂們為禍人間,又或祈求鬼魂幫助袪除疫病和保佑家宅平安。只是在這樣的儀式中,卻請來了歌舞團表演,在台上的勁歌熱舞,變成了普渡時的重點。在這次的勤務當中,原本跟學長在擔服巡邏勤務,但所長來電,要我們趕到某廟口,因為可能有妨害風化的表演,要我們到場協助戒護以及蒐證。學長說,在這樣的場合,穿制服可能會引起民眾的反感,著便服比較方便行動。到了現場,發現在一條街的兩端,各有一輛炫麗的舞台車。台上原本只是社區媽媽們跳著彩球舞,但不久,其中一邊換成了穿著清涼的小姐,唱起了「追追追」。對手眼見觀眾都跑掉了,換了更清涼的小姐,開始跳起鋼管舞。眼見觀眾又一窩風的跑往「鋼管端」。「追追追」方不甘示弱,換了穿得更少的小姐,拉了一位觀眾上台,請吃「冰淇淋」。現場當然high翻天,而在看著目瞪口呆的同時,也看見了學長及其他便衣的學長們神色自若的拿起錄影器材進行蒐證,要我把口水擦一擦。變質的普渡儀式,讓人大開眼界。問題或建議:在類似的場合,警察是否不應該只是消極的在場埋伏蒐證,而是在路權申請時,便有相當的了解,做好事前的防範,在現場才能有效掌控場面?或有無其他更有效的預防方法?回答:基於刑法的謙抑原則,動用刑法來處罰仍保有最後手段性,未發現有犯罪事證,執法手段過於逼迫,易遭致誹議;在行政法規上仍有處罰法定主義原則之適用,如未發現有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警察人員執法時,仍應依法行政。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3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4:青春專案臨檢「青春專案」一直都是暑假的重頭戲,想當然,青春專案重點對象就是青少年,所以每到暑假會經常到轄區內各個網咖臨檢,想必暑假實習到網咖臨檢是家常便飯了,就在7月20日那天,就跟著所長和學長一同前往網咖臨檢,原本以為這間網咖無事故,只是發現一個位子電腦開著卻無人使用,學長起先覺得怪怪的,於是就先行離開,但學長後來越想越奇怪,於是回頭再前往那間網咖一次,這次我們改從側門進去,進去前遇到一名中年男子,由於網咖後面緊接著住戶,學長想說應該是這附近的居民,進去一看又發現那個位子又是空著,學長跑出來一看,就看到一名男子牽著機車狂跑,學長和所長見狀馬上向前追去,首先查明盤查身分,馬上呼叫值班學長,一查發現原來是毒品通緝犯,當下學長先告知他三項權利,然後將此通緝犯上銬(因為一開始就有想脫逃的意思)、搜身,另外所長叫我去剛剛他經過的地方察看是否有可疑的物品,不過未發現有任何可疑之物,對此通緝犯搜身及察看其摩托車之後,先帶通緝犯返所,通知他本人及其親屬簽名,然後詢問是否需要請家人過來,再從電腦內印出他被通緝的內容,才開始製作筆錄,筆錄做完之後,就移送給偵查隊的學長處理。(三項權利:一、可以保持緘默,不必做違背自己的陳述。二、你可以選任辯護人。三、可以要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問題或建議:暑假的青春專案以及寒假的春安工作都是警察每一年的重點勤務,平時也有很多繁忙的勤務,是否能在暑假或寒假這些特別勤務中,累積一定的績效就給予一定的獎勵,像是功獎、獎金或者是健康檢查之類的獎勵措施,相信這一定能激勵每個在工作崗位上努力的警察人員。回答:員警在非專案期間(即:平時執勤),如有特殊績效之優異表現時,當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給予獎勵,另外警政署為爭取各專案之績效,遏止案件之發生,其各幕僚單位如:行政組、經濟組、交通組、刑事局…等每年度均各自頒訂有「專案執行計畫」,並於計畫中規定有「處理或查獲各類型案件之積分獎懲規定」,以獎勵表現特殊之員警。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3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5:學長勤務落實挽救憂鬱男割腕輕生本校100學年度暑期實習,學生有幸奉派返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竹派出所服務學習,記得七月二十日的晚間,嘉義市下著滂沱大雨,學生與實習指導學長依派出所編排勤務表擔服20-22時值班勤務,突接獲分局勤務指揮中心以無線電呼叫指示,於本所轄區有一沈姓民眾意圖自殺請盡速前往查處,學長立即呼叫劉、呂兩位線上巡邏之學長依指示前往蘭潭暨仁義潭水庫周邊展開綿密巡邏,同時以電腦查詢該民眾之年籍資料,並告知線上兩位學長該民眾之住處及其行動電話號碼後,其中劉姓學長依職場經驗連續撥打該民眾行動電話,試圖與沈民取得聯繫,但該民拒不接聽,學長此時亦不放棄任何希望,鍥而不捨的與其聯絡,隨後終於聯繫上該民,並多方安撫其情緒,暫時減緩其自殺之高昂衝動,曉以大義,學生與指導學長在值班交接完成後,也立即會同呂姓學長加入協助尋找之行列,末後由劉姓學長突破其心防,得知他正位於離家不遠處留連徘徊,因而火速趕赴其家中進行搶救任務,發現沈民以利器在手肘割有多處傷痕,學長們與學生立即協助消防救護人員搶救沈民挽回其生命,最後在學長們的努力下,該民放棄自殺之念頭,始為近3小時的搶救行動劃下完美句點,亦為長竹派出所搶救寶貴生命再添美事一樁。問題或建議:一、本案能圓滿達成任務,全賴學長們發揮團隊合作之默契,接獲通報能迅速查證分析研判,到達現場搶救精神異常自殺男子,確實落實勤、善盡職責,足堪表率。二、執行勤務中,面對任何突發事或問題,均應保有臨危不亂之態度、大膽假設小心求證之精神,明察秋毫並冷靜處理,以期發揮勤務之最大安全與效能。回答:肯定同學的看法:大凡員警在執勤中,因無法事先預知在下一個時間點,將發生何種突發事故或問題,因此,在處理任何時間所發生的任何事故,員警都必須保有臨危不亂之態度、大膽假設小心求證之精神,明察秋毫並冷靜處理,以期發揮勤務之最大安全與效能。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99基特3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兒童受虐案在七月中旬的某一日下午,於所內備勤時,接獲勤指中心通報,於二林鎮斗苑路上的全家便利商店,發現一名年約六歲的小男童跑去店裡討食物吃。我與學長騎車前往查看,只見該男童的手腳均有鞭傷,研判應為受虐兒童。根據店長描述,該男童已有多次這樣的情形,其住處就在店家隔壁,其母親常把他鎖在家裡而流連於網咖玩線上遊戲,任由男童餓肚子,只好偷跑出來要食物充饑。當下先把他接回分駐所安置,並向該警勤區的學長詢問該男童家庭狀況,一問才知又是一個問題家庭;這孩子父不詳,其母親目前僅23歲無固定工作,竟又與另一位同居人有染而懷有身孕正待產中。小男孩在所內乖巧安份,不哭不鬧,一會兒就將兩個便當給吃個精光,推測已有兩頓沒進食。在給他換穿衣服之際,在他的腹部及背部發現多處淤青痕跡,叫人看了直搖頭,顯然曾被毒打過。由於事態嚴重,若任他回家,生命恐遭威脅,趕緊向縣政府社會局通報,經社工人員來所內評估,二話不說,立即指示警方將男童載至位於田尾鄉的兒童中途之家先行安置,我們立刻開車護送社工及小朋友到中途之家,暫時接受庇護與照料。問題或建議:在處理這類兒童受虐或家暴案時,過程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其又與受理普通刑案有何差異?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基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之規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適用,在此類案件中,應優先適用兒童福利法(社福法規)、家庭暴力防治法,倘特別法未有規定時,方有適用普通法。至特別注意事項,僅得以經驗法則為觀察,仔細端倪推敲!如無經驗者,得依警政署函頒分駐(派出)所標準作業流程辦理。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99基特三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從「相驗解剖」看生命之可貴某日,值班學長就接獲一通父親打來的電話,內容為小朋友補習回家發現媽媽一動也不動的躺在床上,希望警方到場協助,而他也正從公司趕回家。巡邏的學長趕到現場時,發現母親已經死亡,學長察看現場並無打鬥痕跡,住家周圍也無外人侵入跡象,而此時父親也正好趕到,由於這是非自然死亡案件,所以請他們到派出所做筆錄,筆錄詢問了女兒(也就是發現者)、父親的感情狀況、健康狀況……等等,發現夫妻感情狀況良好,健康狀況一直都很不錯,只是最近有些小耳鳴,有去看醫生。隔天我跟著實習指導員來到了中壢殯儀館相驗,到了現場家屬與葬儀社的人都到了,等檢察官到殯儀館後開始了相驗程序,由於死者的外觀完好,並無明顯的損傷,所以需要擇日再解剖以釐清死亡原因。解剖訂在隔日的早上10點,而我正好上完夜班早上6點下班,學長怕我睡眠不足,所以請了另一位胡學長幫忙,胡學長回來後我就迫不急待地向他詢問解剖的情形,此時他拿出了照片並說:學弟,你要有心理準備喔!邊播放邊解說,法醫胸口一刀從胸腔扒開檢查,再從頭顱一刀扒開檢查,發現腦內有血水,發現那位死者生前聽到小耳鳴竟是腦血管爆裂所造成的,一個小小的疏忽竟造成無法挽回的意外,真是令人無法遺憾。問題或建議:一、警察是份繁重又長時的工作,在分發執勤後,是否有公費的健康檢查,以維護全體警察同仁之健康?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公務人員健康檢查係依據各警察機關預算編列之不同而有不同之補助規定,原則上各警察機關均編列有此預算,惟需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政狀況是否充裕而定,而有不同之補助規定。例如本校之健康檢查預算編列僅針對40歲以上之同仁,每兩年可申請一次公假一天的健康檢查,並補助新台幣3500元;40歲以下同仁得兩年一次申請公假兩天做健康檢查,但不給予預算補助。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1:為民服務案有天晚上,與學長正在巡邏,突然勤指中心轉報一項勤務,說有名女子報案說她現在在便利超商店前需要我們警方的協助,於是我們就趕緊趕過去,到達現場後,還沒下車學長就說這名女子之前已經求助過很多次了,每次都是要跟我們要錢。下車後跟她對話了解後果然如此,她要我們警方給她300元的車資,她要坐車回家,學長就說你每次都要跟我們要錢上次甚至還要求要1500元,我們也不是沒幫過妳,這名女子就說她現在身體非常不舒服急需要馬上回家休息,學長就說不然我們幫妳叫救護車送醫院治療,她依然不願意,學長後來又提不然你先來我們派出所休息等明天早上再帶妳去坐公車,她也完全不接受。後來,有位好心人士剛好路過上前詢問怎麼了,他說他剛好要到那裡可以順便載他一程,這名女子也同意,我們也向這名男子感謝致意,這件事也就這樣結束。問題或建議:是否可以編列一些預算給派出所,目的是要用在為民服務上的,以免被民眾批評說警察連這點小錢都沒辦法救助嗎?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編列一些小額預算給派出所充當為民服務用途,立意甚佳,但是目前各警察機關公務預算(警政預算)科目裡,即編列有派出所員警的辦公費,每一位員警每個月大約有新台幣900元,由派出所按月領取,統一支用,例如:派出所支付的電話費、水電費、冷氣費、報紙費…等一些油鹽醬醋茶的開銷,因此,各派出所都不夠支用。如果因:為民服務上有如此小額開銷,儘可在辦公費上勻支。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2:派出所警力不足屏東縣是個好山好水好風景好多遊客的地方,在這邊實習沒有比北部辛苦,但是每間派出所都有缺人,平常的時候這個問題並不明顯,直到某一天晚上……某一天晚上,有部分的學長出去臨檢,派出所內只剩下四位學長(其中一位輪休)和一位實習生(正是學生),和往常一樣電話響了起來,民眾報案說有人拿鋸子在自殘,學長接到後火速趕往現場,過了不久其中一位學長打電話回來請求支援,於是值班的學長也迅速地趕到現場(輪休的學長不在所內),派出所內只剩下學生,幸好輪休的學長回來了,否則學生就要一個人顧派出所。問題或建議:若往後發生類似上述的情況且民眾報案電話一直打進來,在派出所內人手不足的情況下該如何是好(學長們當時皆無法趕赴其他現場)?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依規定派出所不能沒有員警來值守,因為派出所內有許多槍械、彈藥、通訊等設備,如果沒有人值守,萬一發生丟失等情事,誰來負責。因此,本案是派出所所長在勤務調度上產生人力不足之問題,如果轄區勤務多、狀況多,所長自當請求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調派員警來支援,而派一個警專學生在派出所擔綱,是實習生無法承擔這些責任的。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3:為民服務學生在實習期間,曾經遇過精神病患者因情緒不穩而與家人吵架僵持甚久,當時正於執行巡邏勤務,勤務指揮中心以無線電請求支援他所配合衛生所處理精神病患,無線電回覆之後,立即隨學長一同前往查看情況。抵達現場後,該病患返所自家家門且不斷自自家三樓丟擲木製家俱到道路中央,甚至一度拿木門想投擲於道路中央,無門可入之下,通知勤務指揮中心通知消防隊到場以破壞鐵門方式進入,在消防隊未到達以前,學長和我便配合他所學長勸導疏散一旁觀看的民眾,以免影響該名病患情緒導致更嚴重的情形,消防隊到場後,用專業器材成功破壞鐵門,當學長們拿著警棍進入門內查看時,該名病患手持菜刀強迫學長們離開,自己也走出家門,但因該病患身著寬鬆外套無法得知是否有危險物品藏匿其中,學長們只是警戒並無馬上接近,接著該名病患與家人交談,放下手中菜刀答應以自家客車載往醫院檢查,但是上車時該名病患又掏出外套裡另一把菜刀,令其家人立刻跑出車外,現場二度僵持,最後在其他所支援的學長勸說下,以「手上拿菜刀家人怎麼敢靠近」一語,勸使該名病患放下最後一把菜刀乖乖配合。問題或建議:如果該名病患在最後經勸說不聽,而又繼續僵持下去,那又該如何解決?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請精神科醫師到場與病患斡旋,並指導員警與家屬和病患對話,如無法勸說必須使用強制力時,員警可使用防爆網槍藉機來制服病患。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4:中風男子酒駕衝撞警方在某一個月黑風高的夜晚裡,2位學長於路檢時查獲一名酒駕男子,此明酒駕男子不但已經快失去意識且右手右腳中風,還領有中度殘障手冊,幾乎就是以左手和左腳在開車,且此明酒駕男子更開車衝撞警方,幸虧2名學長及時閃避,不然一定會被汽車輾過。此名男子經警方逮捕歸派出所後,學長立即快速告知學弟製作公共危險罪的標準作業程序及重點-「酒後駕車經呼吸吐氣測式後,達0.55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0.11以上者」,酒測的過程中,發現應儘快實施酒測,以避免關說,但也應按照程序來測,因為酒測後都會有一個流水編號,是不容隨便撒銷的,藉以控管,而在酒測之前,應先給嫌疑人一瓶至二瓶的礦泉水,待經過十五分鐘後再實施酒測,以示公平。但通常在製作筆錄當下,嫌疑人通常都醉茫茫的唱著....哇無醉...無醉,因此在當下即使告知他應有的權利,在酒醒後,嫌疑人通常都會忘記、甚至不承認,因此全程錄影、錄音是非常重要的。問題或建議:一、此名酒駕男子是否應上銬帶回派出所?如應上銬此時所依的法律為何?二、酒駕男子開車衝撞警方是否成立其他罪名?如果他曾與路檢的學長有恩怨,並坦承故意開車衝撞,是否構成殺人未遂?三、如果此名酒醉男子於發酒瘋時工及警方並構成傷害,可否提出妨礙公務及傷害罪兩項罪名?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5:民眾打群架事件網咖是非常容易滋生事故的場所,而正巧在我所實習的派出所附近,目力所能及的地方正好有一間網咖。平時因在派出所附近,所以還算平靜。有天,突然有3名青少年在網咖門前逗留,學長立刻嗅到一股不尋常的氣息,於是上前盤查,但卻找不到任何犯罪跡象,所以學常也就繼續著勤務工作。不久,就看到原先的那三名青少年被五名男子圍毆著,於是我與派出所的學長們飛快的跑出,架開扭打著的兩方人馬,並一一帶回派出所內。在自作筆錄後,才得知原來先前那三名青少年,其中一位,與打人那一方帶頭的男子的妹妹有情感糾紛,因而引起這事件。在製作筆錄時,那位帶頭打人的男子不僅毫無悔意,並且對學長嗆說:「他是黑社會的老大」緊接著就陸陸續續呼叫40幾名男子到達派出所,雖沒叫囂,也沒攻擊派出所的情形,但卻圍在派出所前不走。最後在學長們與帶頭打人的男子溝通,並調回在外巡邏的警力,才順利驅走聚集在派出所前的男子。在這件事後,使我覺得世風日下,人心以不古了,黑社會竟然敢如此渺視警察的公權力,且能快速動用大批人力,可見其對社會得危害有多大了。這件事使我對社會的治安感慨不已,但也使我對在治安最前線的學長們倍加尊敬,同時也為我自己選擇警察這職業而感到驕傲。問題或建議:在處理民眾打群架事件且警力不足的情況下,警察要如何做才能保障自身生命安全又能兼顧維護社會秩序,並維持警察良好形象?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依警政署100/4/27函規定:一、員警執勤遇聚眾滋事挑釁,應本於職責,針對情勢發展,視案況情節,分別依法採取適當勤務作為:(一)勤務指管:執勤時遭群眾圍聚或其他有妨害職權行使需警力支援時,務必立即請求警力支援,使能形成現場優勢。(二)現場執行:員警於現場時,應就現場情勢判斷,秉持「一面處理、一面回報」原則,立即應處,並視現場實際需要,立即請求警力支援,同時依相關勤務執行程序規定,進行相關必要勤務處置。二、員警依現場情勢發展,分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採取適當之勤務作為,積極處理:(一)蒐證防制: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規定,於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得予攝影、錄音。(二)查證身分: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者,得查證其身分。第83頁,共83頁 (一)執行攔檢: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8條規定,檢查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二)採取措施: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28條規定,得行使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以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三)即時強制: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規定,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預防危害時,予以管束;依第20條規定,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得使用警銬。又警械使用條例第2、3、4條規定,警察人員疏導群眾、戒備意外或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脅迫或有受危害之虞時,得使用警棍或槍械。(四)即時制止: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規定,意圖鬥毆而聚眾者,乃均屬現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人,依第42條規定,得即時制止其行為,強制其到場。(五)逮捕偵辦: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觸犯刑法第136條之罪;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觸犯刑法第149條之罪。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第83頁,共83頁 案由1:樹林家暴案  一次平凡的巡邏,但卻有不一樣的體驗。學生、師父、及一名學長在接獲佳園通報有戶人家家裡傳來哭聲及扭打聲,我們三人以迅雷度及掩耳的速度盡快趕到現場,但是到了現場公寓的樓下卻沒聽到通報說的扭打聲跟哭聲,為了確認是否真的沒危險,握們立即上樓察看,但是一到家門口前,一名身穿黑背心、兩手手臂有著類似龍圖案刺青、有著一頭烏黑短髮的男子衝到門口大喊:「幹!我們不需要警察。」  聽到這句頓時學生頓時吃驚,但一旁的學長們卻沒有放棄,不停敲打門叫他開門,但此男子卻一直跟學長嗆聲說:「你們有搜索票嗎?等你們拿到搜索票再說啦!」之後此男子還當著我們的面打電話到檢舉單位說我們沒搜索票亂闖民宅。最後經過一番苦口婆心說服裡頭的被害人出來說明一下事情源由,但是被害人只是一直說沒事,我們也只好抄抄資料,並將緊急時的連絡電話告知他們,此事件學生覺得最遺憾的是學長回去後還打了報告。問題或建議:當時雖然沒有搜索票,但是我們是經勤指中心的通報到現場處理,難道沒搜索票真的沒全進入了解狀況?學長們其實也沒進去此男子的家中,為什麼還要打報告?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依刑事法規及行政法規進入事由不同:(一)刑事法規:如發生內有人犯罪(如家庭暴力、鬥毆等刑案),得以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各款事由進入,因具緊急情狀,無須搜索票。(二)行政法規:行政罰法第34條、行政執行法第36、37、40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等事由(眾多,僅舉數例)。二、因案打報告乃行政機關接獲陳情或檢舉案件所為之行政調查(基本上屬任意性調查,惟受特別法律關係之國家內部構成員拘束,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有服從之義務,詳參照大法官釋字第243、298、380、450、491、653、654、684號解釋),須以書面作成調查報告;或許指示繕打報告並非污辱之意。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第83頁,共83頁 案由2:上級不合理要求  在鄉村區域青春專案的勤務,上級長官要基層到越南小吃店ktv等有陪酒的場所埋伏,依有未成年的小孩進入或發現在裡面就要上前取締店家及家長,但是鄉下區域的哪個小孩子會去那種場所呢?基層等候多時等不到人,上級長官的態度又很強硬。問題或建議:  基層等候多時等不到人,上級長官的態度又很強硬。請問這種狀況該怎麼處裡?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此際屬於領導統御或勤務管理方式,因地制宜,因人而異,無法規規範,高度屬人性,意即只有適當與否並無對、錯之分。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實習成果發表第83頁,共83頁 專29期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3:搶劫案  傍晚巡邏時,行經市場時,突然聽到有人喊搶劫,該名現行犯正往小巷子裡急駛,再好一陣子的追逐及包圍,該名男子是落網了。問題或建議:  假使在這追逐的過程中,該名男子一不小心撞到路人且路人還傷的不輕的情況下,歹徒又加速逃離,那該如何處裡?如果是員警再追逐時不小心撞到了呢?那又該如何處置?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依一般交通事故處理。二、如係警察人員發生交通事故,亦先依一般交通事故處理,而後方有國家賠償責任之問題(惟仍須區分是否執行職務)。另涉及法規過於廣泛,無法一一說明。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實習成果發表第83頁,共83頁 專29期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4:家暴  有一位老婦人來報案表示遭其吸毒之兒子暴力語言威脅恐嚇,說如果不給他錢就要讓她死云云,並表示她感到害怕而不敢回家,怕遭到兒子傷害,由於其兒子並未真的動手,老婦人身上也沒有任何傷痕,也沒有她兒子恐嚇她的錄音或錄影或書面資料,處理學長表示不符合緊急安置條件,做完筆錄和登記表,並通知社工後,老婦人最後還是回家了。問題或建議:  不知道是否有更好的處理辦法?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依依法行政原則下,此項處置並無違誤。二、如以警察身分前往老婦家中前往制約吸毒者之行為,或有他效(惟現今實務界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之心態多多)。三、吸毒者倘無法戒治完斷,事件絕無法消弭,是實務界鐵則。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5:警力不足  屏東縣是個好山好水好風景好多遊客的地方,在這邊實習沒有比北部辛苦,但是每間派出所都有缺人,平常的時候這個問題並不明顯,直到某一天晚上……  某一天晚上,有部分的學長出去臨檢,派出所內只剩下四位學長(其中一位輪休)和一位實習生(正是學生),和往常一樣電話響了起來,民眾報案說有人拿鋸子在自殘,學長接到後火速趕往現場,過了不久其中一位學長打電話回來請求支援,於是值班的學長也迅速地趕到現場(輪休的學長不在所內),派出所內只剩下學生,幸好輪休的學長回來了,否則學生就要一個人顧派出所。問題或建議:若往後發生類似上述的情況且民眾報案電話一直打進來,在派出所內人手不足的情況下該如何是好(學長們當時皆無法趕赴其他現場)?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依規定派出所不能沒有員警來值守,因為派出所內有許多槍械、彈藥、通訊等設備,如果沒有人值守,萬一發生丟失等情事,誰來負責。因此,本案是派出所所長在勤務調度上產生人力不足之問題,如果轄區勤務多、狀況多,所長自當請求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調派員警來支援,而派一個警專學生在派出所擔綱,是實習生無法承擔這些責任的。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1:道路標線及違規處理由於轄區內巷弄多會劃設標線,常接獲民眾報案出入口被車輛擋住,由於未劃設紅線無法舉發,並將車輛拖吊,此時會通知車主到場將車輛移動。問題或建議:如不能通知車主到場要如何處置?要如何通知相關單位劃設標線?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56條有關臨時停車與停車之規定,並非僅以繪設禁停紅線、黃線之地點為規範標的,民眾停車處所如違反上開法條各款規定之情形者(如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處所停車),警察仍得依法予以舉發處罰。二、惟目前民眾普遍之認知均係以紅黃線為能否停車之準據,為避免衍生執法爭議,轄區類似地點應請縣市政府交通主管機關(如交通局、交旅處、停管處…等)儘速辦理會勘繪設禁停標線。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2:實習分配不公對實習時所跟的學長是否辦專案有疑惑,有些同學所跟的學長負責專案,而常執行一些較具危險性之勤務,因而具體優劣事蹟,表現也十分亮眼,相較之下,有些學生的學長沒負責專案,較無表現機會,這樣是有些失公平性?問題或建議: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在本校舉辦之「實習生實習協調會」中,本校已與各實習機關取得共識,就是實習生被派赴到派出所實習期間,請所長不要指定辦理專案的學長來擔任實習生的指導官,這樣會使實習生減少了派出所勤務的實習機會。(專責在辦理刑案而忽略了原本派出所之基本勤務)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3:查緝吸毒犯某日晚間十點許,經過110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民眾報案於高雄市抹旅館中有嫌犯在內吸毒,煩請線上同仁前往查看,接獲報案後,線上備勤同仁立即前往處理,到達現場後,發現嫌犯將房門反鎖,經處理員警敲門,能無反應並無打開房門,經處理請求飯店老闆娘以備用鑰匙將房門打開,進入後嫌犯堅稱在聽隨身聽,故沒有聽到敲門,經查發現此嫌犯為毒品管制人口並且為通緝犯,經處理帶回派出所驗尿,呈陽性反應,全案依毒品危害管制條例移送。問題或建議:如要求由老闆娘打開房門後,是否需要補開搜索票?或是需要有何要件?如依上述方法,是否合法?有無違法之虞?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公共場所係指學校、影劇院、歌廳、觀光旅館、餐廳、醫院、診所、圖書館、車站、埠頭、航空站、航空器、鐵路列車、公民營客運汽車、計程車、渡船、捷運電聯車、電梯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其他公共場所。所謂「公共場所」,係指供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使用或集合之場所,如公園、道路、廣場、公署等。惟如公署已劃出一部分為職員眷屬居住,若另闢有出入門戶,不與該公署同一門禁者,則不能謂為公共場所。至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係指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之場所。如餐廳、旅館、酒樓、百貨公司等。二、另依法務部八十三年檢字第一六五三一號函釋認為,旅館房間於出租給旅客時,該旅客對於該房間即取得使用與監督之權,此時該房間於客觀上即不失為住宅之性質,為該房間究否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仍應就具體個案,衡酌當時該房間之使用情形而定,如旅客將其租用之旅館房間供多數人共同使用或聚集,例如供作開會之場所,或以之供作不特定多數人,隨時得出入之場所,則仍應視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三、端視是件旅館出租之房間係何用途,如有上開函釋情狀,仍視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得實施臨檢。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4:規避攔查執行巡邏兼防制危駕勤務時,於路邊設路檢點欲攔查危險駕駛車輛,遇有機車騎士看到我們警察設置路檢點立即迴轉逃逸,企圖規避攔查,因執行時為深夜時段勤務,天色昏暗,以致於無法辨識該車車牌號碼。問題或建議:在無法確定該名機車騎士是否有重大違規或違法事實的情況下,以不違反比例原則為前提,警方該採取任其離去或是予以追捕獲是通報勤指中心予以圍捕?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這是路檢勤務部署上的技術問題,如果採用口袋戰術,派一組警網事先在路檢點前之巷口埋伏,即可攔查到回轉逃逸之車輛。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5:違返醫師法偵辦於7/12晚班6~8時巡邏時段,因值班接獲民眾自行報案,疑似有密醫的問題,於是值班便派線上巡邏警網前去了解,那是一棟民宅式的醫療處所,經了解後,該名自稱民俗療法的人的確沒有執照,但在場有一名患者正接受治療,而報案人是他的父親,原因是之前有發生過口角,而現場因無法確認是否有侵入性醫療行為,做資料備存,待下次會同衛生單位一同處理。問題或建議:密醫的問題目前是否有法可以處罰?所謂侵入性醫療行為上包括哪些?若衛生局無法配合警方,又該採取什麼樣的措施解決?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密醫部分並非警察主管法規,如有查緝狀況,應由主關機關會同警察機關協助查緝,切勿易客為主。二、侵入性醫療行為之判斷,端視是否有侵入身體部位(抽血、針灸)、紀錄身體特定特徵(如口腔塗抹DNA)及其他相類之醫療行為。三、依上開一說明,應是警察機關協助衛生所(或調查局)查緝。如發生此類案件,務必請勤務中心通報衛生所派員前來,由衛生所人員主政,警察機關先行到場後命現場人員勿再進行任何可能滅證行為。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1:竹山派出所(公共危險案)126於100年0月日上午06時分民眾報於鎮路巷口有車禍發生,經處理員警到達事故現場,發現嫌疑人---駕駛車號00-6000自小客車與關係人所駕00-3000自小客車發生車禍,經酒測發現***有酒後開車之情形,經對***施以酒測,該員酒測質為0.20毫克,全案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偵查隊偵辦。問題或建議:車禍事件是警察單位最常遇到的民眾問題,並且將車禍事件分成三類:A1、A2、A3事件,並視情況酒測雙方當事人。請問:偵查隊偵辦此案件是如何分類?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依警政署頒「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五受理報案與通報,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現場有人死亡之A1類交通事故,應即指派刑事或鑑識人員支援蒐證;其他交通事故,必要時得指派刑事或鑑識人員支援蒐證。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2:屏東公園酒醉妨害公務案128公園本是政府提供民眾休憩交際之所,大部分屬於免費使用空間,管理上有所不易。因此社會上某些不良習性容易在此滋生,造成許多正常使用的民眾深受其擾。  實習時期亦不乏受理有關案件,除了一般聚賭、街友之外,也有詐騙、搶奪事件頻傳。其中一次備勤時接獲通報轄區內公園有人酒醉滋事,在場處理的學長們請求支援。與學長到場了解,乃一起酒駕不服稽查案類。當事人身材壯碩,仗著酒性多次辱警,現場情緒緊張。而後幾經拉扯方將該名男子以妨害公務現行犯帶所訊問。回所之後,情緒激動的該名男子免不了多方耍賴、大聲咆哮,一會兒要求如廁,一會兒聲稱菸癮作怪,藉故推諉筆錄,鬧得沸沸揚揚。更有另一名男子到所聲稱是該名男子的朋友,卻在安撫對方情緒之際態度反覆起伏,而後竟索性與該名男子一起喧嘩、抗議,並翻倒所內桌椅示威!派出所學長們除及時遏斥並且制止之外,亦囑學生們負責全程的錄影、錄音。折騰許久,待男子酒力稍退,學長們分次勸慰安撫、曉以大義總算使男子願意配合偵辦。傍晚7時許,與學長戒護至分局登記、地檢署交送才算結束。問題或建議:面對酒醉滋事並有暴力傾向的民眾,警察應該如何做為以確保自身安全又能兼顧維護社會秩序,避免執法過當之爭議?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很簡單,按照法令及程序走下去,該做甚麼就做甚麼,如製作筆錄時嫌疑人不願回答便直接於筆錄內記明,現今時代已不同,無須勸告及「配合」辦理,在成為被告之地位時,本有忍受之義務,以維護公權力之伸張。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3:牛樟木盜伐案件129.131.141.142牛樟木,被原住民還有不少中藥界人士形容為「台灣森林中的紅寶石」。南投縣森林面積廣大,常發生牛樟木盜伐的案件。因為獲利相當可觀。學生在一次的臨檢勤務中,與學長共同查獲一輛可疑的貨車,貨車上有大量經砍伐的牛樟木。根據學長的經驗,這些牛樟木的生長環境很有可能是在高海拔地區,所以盜伐機率很高。但是,私有土地上也可以種植牛樟木,如果是在私有土地上盜伐,就成了竊盜,而不是盜伐。而這些結論是在確定牛樟木是贓物的前提下。因為牛樟木可以自由買賣,雖然這些牛樟木是贓物的機率不低,但是我們也不能百分之百的確定它是贓物(而且嫌犯說這些牛樟木是他買來的),最後全案送森林警察偵辦問題或建議:在處理牛樟木盜伐案件時,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直接證明牛樟木是否為贓物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現場當事人若無法釋明該車牛樟木從何而來,無論係盜木(公有)或竊取(私有),均係刑案,而是否為贓物,僅係事後證明問題,不生得以移送問題。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4:常年訓練的勤務133這次實習時,學生曾被編排到一個常年訓練的勤務,但去了分局後,分局助教卻說實習生不用參加常訓,因此,以後只要指導學長有常年訓練,學生就無法跟隨,只能跟其他的學長共同執行勤務。問題或建議:學生認為常年訓練為植物上很重要的一環,但為何實習生無法餐與?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按照本校舉辦之「實習生實習協調會」的共識,實習生在實習期間應該與實習指導官在勤務執行上共進退,因此勤務分配表上有排定實習生常教勤務,理當應跟著學長前往分局接受常年訓練機會,這件事之發生,應該是分局常教教官不知有此一規定所致。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五都縣市合併後,警察的制度隨之改變138今年五個縣市正是變成了五都,而新北市則是從原本的台北縣轉變而成,但合併的時候問題也不斷接踵而來。首先,各市的警察制度需要改變,舊制換新制的情況下許多的東西都得要淘汰掉,小至裝備上的「台北縣」更改為「新北市」,大至業務及案件的處理程序需要更改,也不免給各縣市的警察造成了困難。一如學生實習所去的三重,本是三重區,但由於五都的成立改為了三重市,城市的升級也帶來了內部人事的大量調動,學生所在的派出所也才剛剛換了一位新所長,其他還有車禍案件的處理、新的資料及裝備的更換等等…,而在九月初,學長們所攜帶的掌上型電腦「M-POLICE」也隨著制度的更改,在程式上也有了一定的更新。在實習的過程中,也不免聽到學長們的抱怨,正在轉型中的新北市,不如警察制度已經根深蒂固的台北市,而其他三個新都市的同學們,也常常聽到有學長在感嘆以往的制度比較好,學生認為,這大概就是縣市合併的磨合期吧!問題或建議:在五都的更新後,警察的制度也快速的更換,但要適應也需要一段時間。但若是在時間不容許的情況下,要快速的適應新的制度,警察人員在態度或是心情上該如何應對?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時代腳步是變化得如此快速,稍縱一試,眼前的一些法令已變得過時而老舊,前些日子還合法的法令規定,怎地才不過二、三天就變成為非法的,因此,警察工作當如是,要緊隨著時代的腳步來加速變換,隨時保持著日新月又新的心情態度,這樣才能迎合新的時代來臨。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6:民眾酒後鬧事互毆144暑假實習跟隨學長執行巡邏勤務時,勤指通報某KTV門口有青少年聚集,待警方到達後兩方人馬便出手互毆,學長便立即出手制止。由於當場處理事件之警力明顯不足,鬧事雙方人數多出許多,制止後僅口頭命令立即離開當場,待兩方人馬離去後便恢復巡邏勤務。問題或建議:學長當下僅口頭命令其立刻解散,並未將滋事之人帶返所製作筆錄,此處理步驟是否正確?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此係判斷餘地問題(亦即是否構成法律要件),更係便宜原則之展現;僅得探討之處乃是否完成現場人員登記及完足告訴之程序要件(因鬥毆係傷害罪,需告訴乃論);另有關刑法第149條聚眾鬥毆罪仍係判斷問題,如執行人員主觀上仍認未達聚眾鬥毆情事,暫予此項處置似無置啄(因事實未描述清楚,暫予解答至此)。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1:高雄新興區公共危險案168高雄最大的治安問題,莫過於橫行街頭的飆車族,每當寒暑假或周末假日,青少年常結群成黨,騎著重型機車於市區道路上,蛇行、逆向、闖闖紅燈、超速等危險駕駛。有時甚至攜帶危險器具攻擊民眾,影響高雄治安甚大。高雄民眾對於治安整頓的首要重點就是飆車族,因此高雄市警察局在假日期間,都會聯合轄區派出所,實施防飆勤務,所謂的防飆勤務,包括了所前警戒、設立臨檢點以及聯合各警網共同巡邏整個轄區(所謂的機動打擊部隊)。禮拜六晚上九時許,我與學長正開著巡邏車巡視轄區,就當我們在等紅綠燈時,呼一聲!七、八輛機車從旁疾駛呼嘯而過,不僅闖紅燈,甚至還對我們叫囂,學長馬上呼叫其他警網支援,學長要我打開警鳴器,學長則開車在後追捕。我們追了好幾個路口,甚至已經越區,飆車族不停地危險駕駛,即使學長用廣播告誡他們,他們仍不聽勸阻,隨後他們在下個路口一哄而散,我們便鎖定其一目標,跟其在後,於下個路口處與另一警網包圍住他。隨後將他帶回所內偵訊,並以公共危險罪偵辦,而其他逃竄之共犯,則依行車紀錄器上所拍攝的車牌號碼,傳喚到案說明。問題或建議:警察在追捕飆車族等危險駕駛者,若至其車禍,因而受傷或者死亡,警察是否有刑事責任?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青少年危險駕車已涉及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條危險駕車、社會秩序維護法72條妨害安寧秩序,甚至組織犯罪條例第2~5條等罪責。二、針對前揭違法行為規劃防制危險駕車勤務,警察人員係依據警察職務行使法第6~14條執勤,縱因而致人於傷亡者,仍得援引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惟值勤人員行使職權應注意不得逾越必要限度,且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2:商家非法雇用外籍女子從事色情活動181經由派出所巡佐、分局偵查隊員警和一名實習生探訪某習業處所發現,疑似有商家非法雇用外籍女子從事色情活動。於是當晚巡佐決定把當晚的10〜12時的兩班巡邏併網,以利現場的控制於查獲。一開始先依巡佐指示到達商家外面等候指示進入,不久後巡佐指示我們衝入商家,一開始衝入商家一樓,先由一名學長控制業者,而學生和指導員、巡佐等六人上二樓收搜,之後二樓找不到又前往三樓。而一開始到三樓有三個房間,且其中有兩間是鎖著的,不過這兩間房間敲門是沒有回應的,但是由於房間上方不是密封的,所以經過另一名實習生跳起來看後,確定裡面有人後,學長馬上破門而入,命令裡面的一名女子和男子不要動,而另一間房間也多不開門後,學長也破門而入。先場經過控制後,共查獲了兩名外籍女子和兩名嫖客及一些證物,並帶回派出所調查和作筆錄。帶回派出所後,先做完兩名嫖客的筆錄,並於做完後放行。之後再調查兩名外籍女子的身份及筆錄。隨後將兩名女子和業者留在派出所,等候早上送到分局偵查隊。問題或建議:1在學生和學長們衝入商家時,是否符合緊急搜索的要件?2在學長破門而入時,是否有損害賠償的問題?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則為合法;倘無則否。二、以強制力實施搜索,並無賠償問題,除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要件,方有賠償問題。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3:精神病患之刀下留人183案發經過:記得那是一個下著滂沱大雨的下午,下午二點到四點的金融線巡邏,我和學長騎著警用摩托車一一簽巡巡邏表,被雨淋得有些狼狽,處理完猴子闖進公寓大樓的事件後,接獲勤務中心通報:「OO巷OO路OO號救護人員要求協助。」處理情形:  每當無線電響起,心情就會特別興奮,對實習生來說巡邏是實習期間最辛苦也最期待的勤務。學長本欲讓學生先行前往於其他學長會合,後顧慮安全上的問題我倆仍共同前往支援。  勤務中心的通報似乎與實際位址有異,繞了一段路後才抵達現場。只見現場的學長開始耳語,且面露難色,原來是一起菜刀脅持的案件。學長說:「拿著棍子,等一下見機行事。」現場是一棟公寓,大概有八、九層樓高,而案發現場在五樓,學生和兩名學長搭電梯至三樓後,沿著樓梯行走,一邊觀察地形,一邊搜尋適當的武器。終於到了五樓,兩名救護人員在樓梯口簡單向我們說明情況,原來持刀的是一名精神病患。鐵門深鎖,但是看的到裡面的情形,男子拿著有些生鏽的菜刀抵住其友人的脖子,奇怪的是男子看見我等到場後竟主動開門,不過仍未離開屋內。  只見脅持者與被脅持者異常冷靜地站在門口一動也不動,呆若木雞的望向我們,學長並未如預期般殷切地向持刀者規勸,反倒是以一種持平的態度開始與該男子對話。「你為什麼要拿刀子抵住人家?」男子面無表情地回答:「他和我女朋友睡覺。」學長馬上追問被脅持者:「你為什麼跟人家的女朋友上床啊?」持刀者突然有種被支持的感覺,但刀子仍抵在喉頭上。其友人用怪異的腔調搶著說:「他亂講,他亂講,我沒有,我沒有…(呢喃)」從兩人的言行舉止可發現二者皆異於常人,後來學長才說他們兩個都是「常客」,到頭來竟是兩個精神病患共同演出的一場鬧劇。  學長要求男子打電話請其女友到場,男子像是愣住一般,先是停頓了兩、三秒才回答不知道電話號碼,學長見此狀再拖延無義,便指著屋內對男子說:「你女友就在裡面啊!」男子並未回頭,只是一貫地面無表情,呆滯地與學長兩兩相望。事不遲疑,兩名學長一個箭步,一人控制一隻胳臂將其壓制在地,學生則上前搶下菜刀,結束一場驚魂。後來,一名支援的學長帶著網槍來到現場,看著他自顧自地忙著研究使用方法,學生將手上的菜刀亮給他看,面面相覷。事後內心的感想或事件對自己的啟發與收穫:  所長在勤前教育的時候常常提醒同仁需要注意勤務安全,否則一切的辛苦將會大打折扣。這次的菜刀脅持案,學長很勇猛地將歹徒制伏,不過也不小心被刀子劃傷,學生體認到警察人員的辛勞以及危險性。而面對各類形形色色的民眾,擁有處變不驚的能力尤其重要。就以此例來說,對方是精神病患,學長便試著站在對方的立場,以確保不激怒持刀的男子,雖然到最後才發現二者皆是精神病患,不過沒造成傷亡已是不幸中的大幸了。  再者就是值班人員的應變。值班人員在接獲民眾報案時應多詢問相關事項,畢竟報案的民眾通常是在驚慌之下撥打電話,若值班人員不問,報案者也就不會多說。例如:民眾報案某處有人在打架,而值班人員只是將無線電拿起通知同仁某處需要支援,到達現場後才發現是四、五十人的大亂鬥,那你要騎著摩托車的兩名員警如何自處?若造成員警傷亡,值班人員要負起很大的責任。以這次菜刀脅持案來說,無線電僅通報救護人員需要支援,並沒有告知現場的情況,學生差點就親上火線,現場的學長如果看到來支援的是一個實習生,他應該會傻眼。問題或建議:  為了符合比例原則,警政署提倡網槍的使用,但是,若將網槍射向一個拿刀欲挾持或欲自刎的人,那豈不是會讓情況更加危險?試問網槍使用之時機。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目前外勤單位對於使用網槍之時機,通常都是轄區遇到有精神病患滋事時才拿出來使用,至於使用效果如何?必須端看員警之訓練是否熟練而定,尤其射出時必須注意風向,如果順著風向射威力較大,而逆著風向射則會第83頁,共83頁 影響效果,據說射出後必須花約九百元來回收網具,對警察單位是一項負擔,而且網具射出及回收超過3-5次,該網槍就將失效。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穿梭陰陽界192案發經過:  7月24日接獲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本所轄區某停車場內發現一民男子於車內暴斃。由於事發當天學生正逢輪休,無此機會可以前往處裡。  7月28日,學長詢問學生是否有意願一同前往殯儀館相驗。當下毫不猶豫,認為此乃實習千載難逢的機會,當然要好好把握此契機,欣然坐上巡邏車,帶著緊張期待的心情往殯儀館出發。  由於死者並無明顯外傷,加上死者生前患有心血管疾病,且死者體型壯碩,因此疑似心血管阻塞暴斃於車內,而死者生前雖有投保,但由於未與保險公司有明確交代死者生前病史,因此也無法獲得理賠,尚無保險金等相關問題。因此在抵達現場後,經檢察官訊問家屬後,決定尊重家屬意見,不需解剖。處理情形:  在相驗的過程,看著解剖室外頭的家屬哭紅了眼,心中不禁也為他們傷心,望向解剖室裡一具具冰冷的屍體,有些依稀可見的從布上滲出血來,在望向裏頭的監視器,看著那無語的身體,心中存在著的並不是可不可怕的問題,而是充滿憐憫的同理心,複雜的情緒一湧而上。  看著來來回回推進推出的大體,徘徊在生死間的走廊,冰冷、無情,或許是他們最好的寫照,而我們卻是要表現出鐵面無私的執法人員,對於家屬,我們並不能給予甚麼幫助,甚至連往生者,我們也不敢再提,深怕勾起二度傷害。  看著情緒激動的家屬,面對檢察官的訊問,似乎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字字句句似乎無法很冷靜的說明。然而我們一如往常,唯一能做的就是陪同了。直到整個過程結束的那一刻。問題或建議:  或許,在這種悲傷哀慟的情境下,對於警察來說,不免都會受到些負面的影響吧!我們能做的就是去調適好自己的心靈,別受太多的影響而影響到身邊周遭的人。  而且處理完這種氣氛沉重的事後,又需要馬上恢復勤務,面對的接下的勤務,很有可能是一連串商家與商家間為了競爭所做的無謂投訴,或是民眾的惡作劇報案,使警察在執行勤務的過程中感到十分的無力,很有可能把負面情緒帶回家裡,或帶入派出所,使工作環境或是家庭和諧遭受到破壞。  然而這些事情都不是標準作業程序中可以找到答案的,而警察勤務中的課程似乎也學不太到對外勤有什麼幫助的地方。加上現今社會變化太大,而課本上所記載的通常都是如何幫助民眾,卻沒有如何預防民眾利用警察做欺騙的舉動。由上述的案發經過,或許可以讓人聯想到詐領保險金的案例。  因此希望學校能多多聘請正在外勤單位工作的教官前來教學並分享處理案件的過程及後續的身心調適或一些可能會衍生的後續問題應如何做好預防。如此才能與外勤實務接軌,並能提早對未來所面對的社會現實作準備,做好情緒上的調整,以免發生警察自戕或是家暴的悲劇。第83頁,共83頁 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為達到理論與實務相結合之情教教學為目的,目前本校利用外勤兼任教官擔任警察專業課程的比率幾達90%,應該已達到使用的最大極限。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偷竊小狗事件193某日下午與兩位學長執行巡邏勤務時,接獲勤務中心通知,某地發生爭執,火速前往後,發現原來是外面的幾名男子認為住戶裡的李女偷走了他們養的小狗,想要告她,所以報警。回派出所了解後,原來那名狗主人發現狗不見時,她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兒告訴他是李女拿走後,就調了監視器,並從台中一路追到基隆來抓賊;但李女卻說是狗主人的女兒自己交給她保管的,沒有要偷的意思,雙方就這樣各說各話。  狗主人堅持要告李女,為的是要給李女一點教訓,因李女以前就常常騷擾她的女兒。一位資深的學長覺得這樣不好,因李女還年輕,這樣告下去恐會有前科,所以經過協商之後,狗主人決定讓步,雙方簽下和解書,李女從此不得靠近狗主人的女兒一步,這件事也告一段落。問題或建議:  師傅說這件事算是便宜行事,因為對方要告也不是很容易辦,畢竟證人在台中,可是學生覺得這只是警察用客觀的角度勸說,李女不一定是有心要拿走小狗的,如果這樣衝動而告訴的話,說不定會影響她的一生。怎樣才算是便宜行事?又怎樣才是正確的大事化小的處理案件呢?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沒有通案標準,只有個案判斷,牽涉「人性」便有無窮大變數,僅得以經驗法則判斷如何處置。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1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由酒駕肇事審視取締交通違規198在深夜行車存在著許多危險性,雖然在深夜道路上車輛稀疏,但就因為這原因,所以車輛行駛速度都快於平常,加上夜間燈光稀少、街道昏暗,還有許多駕駛人在夜間疲勞駕駛,甚至是應酬喝酒後的駕駛,種種的原因都可能造成危險的交通事故,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憾。實習期間在深夜的一班巡邏中,接獲民眾報案有一處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我們即刻前往,到了現場發現這是一起A2交通事故,後車追撞前車,前車有一名乘客昏迷,學長立刻呼叫請救護車到場救援,一名學長陪同將傷者迅速送到醫院救護,另一名學長和我在現場了解狀況、拍照繪圖,並詢問肇事車輛的駕駛者情形,在附近巡視發現一名女子在草叢旁啜泣,經了解才發現此女子才是真正的肇事車輛駕駛人,她駕駛後車追撞前車,渾身酒氣且不知所措,並稱自己是無照駕駛,充滿悔意,因身上多處擦傷,我們再請一輛救護車將此女子送至醫院包紮,對其雙方駕駛人施行酒測,後車駕駛人之女子在給予礦泉水後還遲遲不吹其酒測器,在經多次勸導後才願意配合測量,測量結果其酒測值高達1.07,已超過公共危險罪標準值,前車駕駛人酒測值為0.00,顯無飲酒情形,請其雙方駕駛人到派出所做筆錄,前車受傷乘客在院觀察,在雙方駕駛人願意配合筆錄製作後開始做筆錄,經查詢才證實後車駕駛人之女子為無照駕駛,因其也觸犯公共危險罪,備其相關資料後,送至分局,之後並移送地檢署訊問。過幾天後前車受傷乘客之傷勢穩定到派出所來做筆錄,再請酒駕肇事人到場,酒駕肇事人原先充滿悔意的態度已改變,還否認其過錯,雙方只好上法院請法官裁示及判賠。以前覺得那些被抓到交通違規的人很可憐,但後來想想因交通違規被傷害的人和家庭,他們是如何被交通違規的人害到家破人亡,就覺得交通違規真的該罰,就像這件酒後駕車的案件,造成受傷,肇事人還無悔意,讓我對取締交通違規完全改觀。交通違規不但害人也害己,為了不再讓更多人受到傷害,更該加強取締交通違規。問題或建議:在取締民眾交通違規時,面對民眾無理的漫罵,警察要如何做才能使民眾心服口服又能達到取締的效果,使民眾真心改正且重視交通規則?第83頁,共83頁 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針對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之違規行為,如酒駕、超速、闖紅燈…等,透過交通執法確實可導正用路人駕駛行為,以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二、警察交通執法主要目的為維護整體交通環境之用路安全,但由於取締交通違規係干涉民眾之行政作為,被取締之當事人多會有不平不滿之情緒。警察人員應秉持嚴正立場、態度懇切,明確告知民眾相關違規事由,避免產生執法爭執。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292-020鍾承晏-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學生在與學長巡邏時接獲通報轄區某處人孔蓋遭偷。前往現場了解發現確有此事,且此人孔蓋位置剛好在幼童遊樂區裡。通知相關單位,得到的回答竟然是「下班了,明天再說。」學長以為相關單位並不了解現場狀況,因此詳細告知現場情形,沒想到卻得到一樣的回答,還被對方質疑是不是聽不懂國語。最後只好先在現場警衛一陣子,離去前在現場擺放些能警示他人的物品,期望不要有人因此受傷。問題或建議:如果在執勤時遇到應屬其它單位的事情時,但相關單位卻是藉故推辭,以踢皮球的態度應付時,該怎麼辦?如果當時情形有危險存在,又該如何?如果真的出事了,又該由誰負責?第83頁,共83頁 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很簡單,問他單位的職別及姓名,製作公務電話紀錄簿以明責任,證明已於何時通報該管機關,並獲得不予處置之結果登載該簿內。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292-048顏佳祿-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1.一次巡邏接獲勤指中心通報,在本轄區某公寓發生意外猝死案件,執勤學長除了帶現場封鎖線外,順帶摘了幾片榕樹葉放在口袋。2.一次巡邏接獲勤指中心通報,轄區某住家有妨礙安寧。到場後為一男子在房間裡發狂吼叫,後瞭解該男子長期忍受母親管教,導致經常有如此瘋狂現象。警方通知救護車到達現場,當事人也不肯前往就醫。問題或建議:1.接獲死亡案件該如何處理?帶榕樹葉的用意為何?2.該事件如何處理為妥?第83頁,共83頁 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民間習俗,帶有榕樹葉可避免死亡穢氣近身,處置完畢後丟棄,以保平安。二、參照精神衛生法;如有傷害等情事,得以強制就醫。台北市做法:以電話通報市立療養院或訂有義務之醫院,以現場情形請值日醫生判定是否須強制就醫,如符合上開法令則強制送醫,如無則否。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292-064張承皓-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有一台AB車停駛於住宅內,警方執行便衣埋伏勤務,忽現嫌疑人走向該車,警方立即上前盤查,嫌疑人見狀及上車逃逸,警拔槍嚇阻,嫌疑人不聽且加速欲離去,該車剛好勾住另一位員警造成該員被拖行數公尺,拔槍之員警向輪胎開了一槍,但無效,最後該車逃逸。問題或建議:遇見嫌疑人應立即上前還是以跟蹤的方式來逮捕較好?第83頁,共83頁 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事前之勤務佈署有缺點,如埋伏「汽車」,現場埋伏人員應駕駛乙輛以上之汽車,輔以機車為備;為達成法定構成要件,均以是否發動為判斷標準,只要發動了即可逮捕。至於現場如何佈署則依現場地形而定。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292-076林彥佑-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某學長執行交整勤務利用小電腦查詢,發現某自小客為牌照逾檢註銷,經攔停後加速逃逸,學長騎車追上去,被該駕駛故意衝撞,致學長跌倒送醫急救,要休養一個多月,不久後派出所內的其他學長有將該駕駛逮捕到案。問題或建議:1.該名學長是否為擅離職守?2.是否未依規定追車?第83頁,共83頁 3.該名駕駛經酒測為酒駕,除了酒駕攔停不聽、使用註銷之號牌是否還有妨礙公務或其他行為?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警政署曾於99/4/30以警署交字第0990079310號函規定:邇來發生多起員警執行交通稽查涉有不當追車,衍生執法爭議,嚴重影響民眾對警察執法的觀感。據此,警政署規定,有下情形之一者,始可追車。1.車內明顯乘載有重要案犯。2.車輛經「M-Police」查證顯示為贓車者。3.車輛明顯事實涉有犯罪嫌疑。經對照上述署函內容,本案員警之追車行為顯已違反警署規定,但渠係因執行交整勤務,發現違規車輛(車牌逾檢)才上前追車,鑑其追車行為係執勤行為之延伸,依情理之研判,應未構成擅離職守之規定。又該名駕駛拒絕執法員警之攔停盤查,且有明顯蓄意之衝撞動作,致員警摔倒受傷,應觸犯有妨礙公務之罪嫌。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292-081鄒元榜-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發生A2交通事故,受傷那甲方態度凶惡,並打算通知警方而已方怕麻煩而希望私下和解,最後兩人達成協議,由乙方給甲方4000元作為醫藥費。事後,乙方兒子認為父親被人以「假車禍」騙錢,因而到派出所報案。第83頁,共83頁 問題或建議:1.假如遇到這種案件,是否有比較符合法律程序的處理方式?2.雙方和解而派出所開立的和解書有何法律上之效力?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私法上和解,警察人員並無介入之空間,亦及警察機關僅針對刑事案件,對於民事案件並無置啄空間。二、和解區分和解契約及訴訟上和解,其和解效力各自不同(參照民法第736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私下和解僅成立和解契約,並無訴訟上和解之效力,而無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一事不再理原則適用。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292-099洪名峻-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在本轄內有一生意興隆的麥當勞有不少的機車騎士會騎上其門口的柏油路面停車或貪圖方便省紅燈就直接穿越往文心路方向過,因有一位長期檢舉人不斷的向市長信箱或1999投訴,主張該路段為人行道不能行駛交通工具並指控警方無作為。故分局便強硬要求派出所每日專排一班以上勤務去開單,造成去購物的民眾很大的反彈。第83頁,共83頁 問題或建議:1.經調查該地為私人土地,那是否有適用道路安全規則等法規所定義之人行道?可否對民眾取締?是否有爭議?2.分局業務承辦的負責人是否應與該檢舉人多溝通,不要一有檢舉就直接將工作往下丟。3.檢舉情況各市都經常有,但是否會讓警察淪為私人報復的工具?又該如何協調否則你檢舉我、我檢舉你的對原本所要執行的勤務無疑是種負擔。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本案宜先由市府道路交通主管機關辦理會勘,依權責認定該土地是否屬於公眾通行之道路範圍,如經認定屬於公眾通行之道路,警察機關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執法。二、宜先協調由主管機關進行道路屬性之認定,據以作為執法依據。三、民眾反映之案件,政府機關各司其職本權責處理。如案件非屬警察機關權責,宜改由權責機關主政,以利民眾問題之解決,屬警察機關權責協助範疇,亦應全力協助。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292-158陳伶-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南勢派出所屢次接到民眾報案,轄區某公寓之住家實為職業賭場,經過詢問鄰居與觀察、蒐證,更加確認屬實。於是派出所動員十餘名警力,包括正、副所長親自率征,信誓旦旦要破獲賭場。然而到現場後卻因為屋主的一句:「你們有搜索票嗎?」拒絕警方入內查緝,擊潰了我們的全副武裝。第83頁,共83頁 學到教訓後,去申請搜索票,等到核發下來,再次前往,全部人換上便服,以免打草驚蛇,並帶一名女警,防止女性嫌疑人耍賴。攝影機、無線電,裝備齊全,由所長率領,整裝待發。一到目的地,所有人躲在樓梯房,派學姊去敲門,露出一條門縫後,學姊說想借廁所,屋主在遲疑之時,其他人立刻上前將門拉開,所有警察蜂湧入內,麻將散落一桌,所有人嚇得站起來。攝影機全程錄影,在有搜索票的情況下,屋主也知反抗也沒有用,只能不停發牢騷,說自己是善良公民,絕無賭博。普通約十餘坪的客廳,竟擠了近二十名的賭客,濃濃的菸味,大門還貼上厚厚的隔音板。警方進主臥房內仔細搜索每一個角落,看有沒有名冊、收據、借據之類物品。最後將所有證物及照片等,送交檢察官。問題或建議:包抄賭場時要做好哪些事前準備?要如何不打草驚蛇的搜證,使檢察官核發搜索票,並防止民眾查抄前的通風報信?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事前準備:(一)熟悉現場週遭環境。(二)熟悉現場出入通道。(三)蒐報賭場內部工作成員。(四)蒐報賭場實際主持人。(五)蒐報賭場係以何工具為賭。(六)查緝人員工作內容分配。(七)查緝人員相互聯繫工具檢查。(八)查緝人員查緝計劃擬定。(九)備用計畫等。(十)說不完,太多了。二、蒐證技巧:跟蹤、蒐證技巧事涉專業,非一時以文字得以概括。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292-161沈建榮-問題及建議事項第83頁,共83頁 案由○:民國100年7月6日,埔里鎮中峰國小發現一名女屍,下午17時,一名小孩用電話報案,在中峰國小發現女屍。經該名小孩陳述,再7月2日下午,跟同學在國小球場打球,看到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手牽手非常親密。打完球之後,想去廁所,發現該名男子在打掃廁所,並且說:你們廁所太髒,幫你們打掃。於是不讓他們進去,該名小孩越想越怪,回家跟母親說,結果母親回他:你科南看太多。過了三天,好奇心還是很重,於是去找禮儀社的小孩一起去看,結果就在該男廁工具間內,管線縫細內,發現屍體。問題或建議:1.現場應該保全完整2.應警戒四周,以防閒雜人等進入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到現場處理之員警應即參照署頒「處理刑案現場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1.應穿著鞋套、帽子、手套,避免破壞現場,保持跡證完整。2.如確定死亡,應通知分局偵查隊人員勘驗並報驗。3.用現場封鎖帶將現場封鎖,保護現場,以防閒雜人等進入。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292-162林祐瑩-問題及建議事項第83頁,共83頁 案由○:在宜蘭實習的第二天,恰好遇上輪休,趁這輪休便前往羅東鎮上找同學逛夜市,下午五點多在羅東分局等同學下班,突然有學長要我與所同實習生前往分局對面支援,到場後才發現一名疑似精神異常的男子在對面咆哮,我便和同學疏散附近民眾,之後學長開始與該男子對峙,男子又再次咆哮且開始揮動雙刀,男子的母親也到場,學長給了我一支電擊棒防止男子衝入人群,也防止民眾進入危險區域,後來衝突爆發,學長用齊眉棍揮向男子大臂,但似乎沒啥效果,隨後不久才發射防暴網,但防暴網隨即被男子的雙刀劃破,最後是在公正所所長的談判和男子母親的好言相勸下才願意放下雙刀配合我們。問題或建議:雖然事情最後平安落幕但我認為還有些地方可以改進,第一,打頭陣的學長打的部位並非有效的打點,不能有效制服對方,第二,學長揮出第一棍後並沒有其他學長向前支援,讓打頭陣的學長曝露在危險之中,最後,在發射防暴網後雖不能有效控制對方行動,但至少可以運用他割破網子這中間的空檔,給予追擊。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看來實務界無法善用公家資源,陷自己與他人生命於危險中,此種狀況可請消防隊來接水線,這種方式大概是侵害最小的方式了!(玩水槍)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第83頁,共83頁 專29期4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一、在實習期間,每位實習生都是指定跟一位固定學長,而在勤務規劃時,有些學長是負責一般勤務;有些專案勤務。當學長請長假時,實習生那幾天大部分都是呆在所內,因此有點浪費此實習期間,應可專案與一般勤務之內容,讓實習生跟不同學長見習。二、在實習期間,執行取締大型重型機車時,某部份車主,常常會趁著員警正執行取締時,從對向車道翻牌,大聲呼嘯而過,挑釁意味濃厚,雖然學長見狀立刻追了上去,但機車機動性強,重機的車速又快,因常常拿這些人沒辦法問題或建議:一、請問實習期間是否可以不要只跟一位固定學長,是否可分配某幾天跟專案勤務或一般勤務之學長?二、請問在監視器沒辦法清楚拍攝到全罩式安全帽裡的樣貌,翻牌沒辦法看見車牌的狀況下,是否有應對之道?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實習期間只跟一位固定學長學藝,建立一對一之師徒關係,似乎已成為當前派出所實習輔導之普遍做法。這個做法,一來可明確責任問題(考核實習生實習成績),二來可節省派出所人力之運用。至於在建立一對一師徒關係指導外,是否可分配某幾天跟某專案勤務或某一般勤務之特定學長?這就牽涉到所長是否願意提供這項機會給實習學生,如果遇到有責任的所長通常是會給這種機會的,只要在勤務分配表上安排一下並告知帶班學長應注意實習生安全問題即可。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4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學生於實習過程中,感受到同樣一件事,每個學長都有其獨到之見解與處理之道,而這些個人的累積都是相當珍貴且有益後進警員學習的。兒在受理類案件時,相關表單、簿冊之填寫都略有不同,因此如果學生只能從旁學習,那效果是相當有限的,故如能在校期間,多加模擬案件之受理,則日後實習或進入職場才能處變不驚。問題或建議:一、為了多方面學習實務經驗,能否多跟多位學長出勤學習,而非單一對象?二、能否在校提供E化報案練習板與文書簿冊相關模擬練習機會?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為了多方面學習實務經驗,能否多跟多位學長出勤學習,而非單一對象的師徒關係。依據目前派出所做法,似乎不可行。因為派出所所長若要選派多位學長來指導同一位實習生,除了考量人力的成本邊際效益外,最重要的還是考量實習生的「實習成績」將由何位學長來執行考評?那是要負責任的。由此,在輔導實習生的工作遴派上,所長往往祭出重大獎勵誘因,以徵求自願者,但往往事與願違,乏人問津,更遑論有自願者願來承擔此項工作。因此,最後都是由所長私下親自肯託並遴選所內最優秀的學長來擔崗。至於有關e化平臺報案練習版的模擬練習,本校新成立之情境教學中心即能提供學習,並將責由警察勤務情境教學教官負責。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4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在執行取締交通違規或巡邏站路檢和酒測勤務時,有許多民眾違反交通規則因而被警察取締,而有極少數的民眾明明就違規還到處找議員、民代等等來關說。在實習期間,遇到了類似的事情,一位青年人騎改裝車闖紅燈還對警察咆哮,於是學長追上前把他攔停,青年下車後不作為、不配合盤檢身分,又一直打電話找人關說,如開罰以後,上面的長官施壓,要求撤銷或者時常找你麻煩。問題或建議:關說的問題從不間斷,如遇到此問題要堅守社會正義還是屈服於議員、民代、官長的壓力下而縱容他們?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不能屈服而縱容這些違規民眾,但是,員警須先求自保,於依規定開罰告發單期間,應詳實向違規民眾說明其違規要件、救濟程序…等,並前程錄影錄音,使其有所顧忌,不敢亂來。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4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民眾不服交通違規取締,直接投訴上級機關交通事故多由不小心或是違規所造成,學生在嘉義實習時,某日與學長進行17點~18點之路口交整勤務,因該時段正值交通尖峰時間,又因該路口於學校附近,交通流量甚大,因此,有多數民眾為貪圖方便,不遵守交通規則,闖紅燈以及機慢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當日,學生負責全程錄影存證,以免爭議,學長則負責藍廷,遇有一名男子騎乘機車且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學長依規定將該民眾攔停,並請其出示駕照及身分證,製單舉發,但該名男子極為不配合,且態度不佳,被攔下後,看路口是否有人再違規,剛好一名民眾也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但因警力有限,正在攔停該男子,該男大聲斥責:為何只開我罰單,而不開他?學長回應,因鄭在攔停,並製單舉發該男,才無法攔停其他違規民眾,但該男態度極差,並表示要向上級機關投訴,幾天後,學長被要求寫一份報告上呈上級。問題或建議:一、在警力有限的情況下,面對該民眾之問題,如何公平處理,並維護警察良好形象?二、如果寫一份報告上呈上級機關之後,且也有全程錄影之佐證,證明警方執法全依規定並且執法合理正確,但如果該民眾依然不服,該如何處理?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交通違規之當事人在警察舉發違規時,爭執尚有其他人相同違規時,警察未一併舉發,認為舉發不公平等,因憲法上所保障之平等權,係以合法權利為限,亦即主張平等原則之基礎事實應為合法,故「不法的平等」之主張,並非法之所許,違規者此項主張,實務上並不採信,縱如違規者所述當時該處亦有其他違規,亦非可得據以免責之事由。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專29期4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由:某天夜間在擔任值班勤務時,見到一名毒犯回派出所驗尿與製作筆錄,但因程序十分費時,製作完成已接近深夜,因此緣故,實習單位便將人犯關於拘留所中過夜,而當天晚上學生的某時段變改成了看守人犯。問題或建議:如夜間逮捕人犯,人犯將如何留置過夜?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警察於夜間逮捕人犯,如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拒絕夜間偵訊,應如同上之案由,由警察將犯罪嫌疑人送往分局拘留所中留置過夜,等待於日出後再行依法訊問。如果派出所位置離分局拘留所路程過遠或距離日出時間只不過二、三小時,此時,派出所的做法:通常是將嫌疑犯就地於派出所內派人留置看管,等待天明後再行偵訊。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99基層特考班4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例一(學生043號盧威宏發問)、在實習期間協同學長配合法院與銀行,對債務人之住宅進行查封的動作,但在二次查封的過程中,都無法聯絡上債務人,故皆由鎖匠開鎖進入,這兩次的過程中學長都要求我留在外面就好,不用隨其查封的相關人員到各樓層進行相關的拍照與蒐證工作。問題或建議:在配合法院對債務人進行私人住宅之查封時,如遇由鎖匠開鎖進入,非經被查封人同意進入之情況時,身為實習生的我們是否可進入被查封人之住宅協助相關查封事宜?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這位學長不想讓實習生領法院的協助執行費用,想自己私吞,或怕法院人員罵怎帶個實習生來,無關法律問題。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99基層特考班4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例二(學生036號黃稚凱發問)、學生於暑假期間至新北市汐止分局某派出所實習,轄區內治安狀況良好,民風純樸,每次與學長出巡邏勤務時,都會在已設立路檢的地點實施路檢,但多次服勤下來,並無特殊事故發生,往往都在同一個路檢點站上20分鐘左右的時間,但是都未發生任何特別情事。可否在勤務制度的安排上,因應轄區內治安狀況程度的不同,而免除或減少路檢的時間?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各所在規劃設置「路檢點」的勤務上,都是有所依據的,不是隨興而設。依警察勤務-掌握治安脈動,找出治安死角,及建立治安資料庫規定:「路檢點」的設置,係依據各該所於近半年時間綜合分析轄內犯罪人、時、地(事物)熱點,建立「犯罪、交通熱點」資料,作為路檢勤務規劃及設置巡邏箱之依據。又路檢勤務之規劃安排,主要在於預防犯罪、防患未然,以求達到勤務嚇阻、降低犯罪之功能即可,並非班班勤務都要有績效,以績效來掛帥,這不是行政警察達成警察任務的主要目的。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99基層特考班4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例三(學生022號邱博育發問)、學生在台南市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實習時某位陳姓學長對於民眾違規闖紅燈攔查不停之違規行為,直接開逕行舉發單,未料2個月後‧‧‧該民眾透過新聞媒體說:「我住高雄,這幾個月又沒去過台南,怎麼莫名奇妙多了個紅單,我先生還以為我外遇了!!」又經過媒體炒作下,單純的違規事件,因此而鬧的沸沸揚揚。永康分局先前就有宣導製作逕行舉發單,應以攝影或照相等方式蒐證,學長未遵守相關規定,導致被處分;惟警察人員面對事件時多為突發事件,是否能每件違規事件都能即時蒐證,而對於未能即時蒐證的違規事件是否就不予取締,相關問題應容有討論空間。問題或建議:面臨突發性違規事件,若是員警僅目視其違規特徵(車牌號碼),而來不及蒐證(照相、錄影),警察人員是否仍應逕行舉發取締違規?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一、警察人員依法實施交通稽查,如有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掣單舉發之情形,在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各款之要件者,得逕行舉發。除同條第1項第7款「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外,現行法規並未要求各種通違規行為均需錄音或錄影,以為裁罰依據,亦不以舉發錄影或照片為唯一之證明方法。二、由於諸多違規行為之發生難以預期,闖紅燈違規狀態稍縱即逝,無法期待值勤員警就一瞬間突發之交通違規行為,於發現後能及時攝影取證,事實上仰賴舉發員警親身目視所見為之,別為其他舉證之可能,若舉發員警係親眼見聞違規經過,並經證人之身分具結後為證述,此證人證詞仍不失為證明方法之ㄧ種。三、本案之處分如為無誤之舉發,僅未依作業規定蒐證,依上開之說明該處分不無疑義;惟如為員警記錯車號舉發錯誤等,則仍須就個案內容再探究。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99基層特考班4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例四(學生002號許晋昌發問)取締違停心軟遭申訴、民眾常圖一時之便而在紅線區違停,一日學生與派出所的一名學長在執行交通整理勤務時,見一位民眾於路口處紅線違停,當時未立即舉發,於勤務結束欲返所之際,仍見該車停在紅線處未曾移動,便前往瞭解情況,該駕駛在車上向學長解釋,因老母身障行動不便,才會將車輛停置於路口處,方便接送老母親就診,在該民眾苦苦哀求後,遂以勸導代替舉發。數日後,督察組接獲民眾投訴警察態度不佳,不顧民眾面子,要民眾苦苦哀求才願意放棄舉發,幸好,學長在當下有啟動錄影設備,證明所指控未屬事實。問題或建議:警察人員於執行行政處分時(如交通舉發),哪些違規有裁量權限?其裁量權限為何?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警察舉發交通違規程序,須面對各種不同之情況,如違規者求情要求免予舉發,或要求以較輕處罰條款代替,或者其他人士之要求免罰等等,警察在交通違規現場,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之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得勸導免予以舉發之法定情形,固然得行使裁量權,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等,依據法定程序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後,免予舉發,然如非此種法定情形,即無從以勸導代替舉發。第83頁,共83頁 警察專科學校100年暑期(期中)實習成果發表99基層特考班4隊問題及建議事項案例五(學生030號林保仁發問)、學生於暑假實習期間與其他中隊的學生做經驗交流,才得知某些縣市的實習單位,有鑑於同學們受訓結業後並不一定分發到派出所服務,亦可能還有其他專業單位(例如保安隊、交通隊)能做選擇,因此,學生突發奇想,是不是有可能利用實習的機會,別都待在派出所服務,也能輪替至其他外勤的專業單位實習?問題或建議:建議能否讓實習生至交通分隊或其他直屬外勤單位實習,體驗不同警察勤務?回答:(請各中隊紀錄教官回答事項)建議教務處、行政警察科在本校舉辦之「年度實習協調會」時,逕向警政署及各實習機關(警察局)提出要求,希望利用實習之一週時間,將實習學生派赴到分局的交通分隊或偵查隊實習觀摩。(據說:新竹市警察局已為實習同學做類似安排)第83頁,共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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