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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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录入者:admin

2、 时间:2007-10-0309: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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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浏览:5次] 【学习建议】:本章主要学习两宋的法律制度。两宋的法律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第一,如同两宋王朝发达的商品经济活动一样,两宋在法律内容上的经济立法在古代法律体系中是非常独特的,也就是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丰富;第二,两宋时期在法律制定体例中,既继承了五代时期的《刑统》的编制方法,又有所突破,即在编敕和编例方面活动多,这种新型的立法方式对明清法律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所以,在学习本章的内容时,要对

6、这两点重点掌握。【本章知识点】:1.两宋的法制思想2.《宋刑统》3.编敕4.格5.编例6.条法事类7.折杖法8.重法地法9.限田10.主、客户11.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立的条件12.典当契约13.继子14.继承制度15.行政机构的演变16.官吏制度16.                       经济立法制度17.                       司法制度上的新发展18.                       诉讼审判制度19.                       辽、金的法律第一

7、节两宋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儒家思想向理学的演变,使两宋政权加强了中央集权体制。在法制思想上体现为:(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3)大度兼容,慎法轻刑(4)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疑难分析】:如何理解两宋的法制思想?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经过五代的分崩割据的政治局面和“黄袍加身”的政变,宋初的统治者深知“节镇太重,君弱臣重”的道理,在加强中央集权方面不遗余力。在减弱武将权力的同时,在中央设置“审刑院”,在科举制度上禁止恩事门生关系,将审理权与判决权分离等措施,

8、以防止地方割据出现。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儒家思想依然是两宋时期的正统思想。理学思想在两宋的出现表明,统治者继承了前代德礼为治国之本、刑罚为治国之用的思想。和唐代一样,统治者对黄老哲学的“无为而用”也加以留心,意在减缓社会矛盾。三、大度兼容,慎法轻刑。大度兼容主要是指宋代统治者宽待臣属,以加强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但这一作为后来演变为对大臣的宽纵,使宋代官吏贪污腐败的现象非常严重。慎法轻刑在执法上有两方面,一方面,在处理统治者内容关系上慎刑、轻刑,另一方面,在对待百姓的统治上,宋代前期注意刑事政策上的宽猛

9、关系,后期,尤其是朱熹,强调重法治民,在立法上体现为“重法地法”的出台。在立法方面,宋代初期的统治者慎于立法,所以《宋刑统》基本上是对《唐律疏议》的抄袭。四、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伴随着两宋商品关系的发达,宋代在思想上调整了传统的义、利关系,强调义利并用。在立法上,宋代的经济立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活动中是少有的,丰富了传统法律的内容。第二节立法概况【基本内容】:两宋的立法活动主要有:(1)《宋刑统》的编纂。《宋刑统》的律条和疏议基本沿袭唐律的内容,在体例上,它借鉴了唐末五代以来刑律统类的编纂方式,并新增加了

10、“起请条”和“余条准此”;在内容上,它创制了“折杖法”,实质上变革了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2)编敕:是宋代经常性的立法活动。两宋时期都设有编敕所,负责把积年的散敕分门别类地加以整理,删去重复矛盾的敕文,选择可以长期适用的敕文编纂成书,加以颁布。(3)令、格、式:主要是刑法以外的各种部门法。(4)编例:宋代的例有条例、断例、指挥三种,由于断例在司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对断例的编辑比较重视。当时著名的编例有《熙宁法寺断例》、《元符刑名断例》、《崇宁断例》等。(5)编纂条法事类:它是南宋时期重要的立法活动。南宋

11、自孝宗始,以事为类,统编敕、。依据这种方式编纂而成的法典,称做条法事类。条法事类较分门编辑的法典更便于司法适用。【概念辨析】:1.《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宋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宋刑统在体例上仿照唐末五代以来的刑律统类,全律分为213门,首列律条、律疏,以下按照时间顺序分列敕令格式。宋刑统是宋朝的基本法,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木板雕印的封建法典。2.编敕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凡是临时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发布的诏旨,叫做“散敕”。“散敕”缺乏稳定性,亦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宋代,每过一段时

12、间,统治者便把积年的散敕分门别类地加以整理,删去重复,去其抵牾,选其可以长期适用的敕文,编纂成书加以颁布,这种活动就是编敕。编敕实际上是宋代经常而重要的一种立法活动。3.条法事类南宋孝宗时期,开始改变北宋时期的法典编纂方式。采取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等法律形式的法典编纂方式,以这种方式编纂的法典,称做“条法事类”。自此以后,南宋的法典以条法事类为主,条法事类的编纂也反映了宋朝法律编排体例的不断科学化。4.例唐代以前司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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