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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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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DLGJ102—91(试行) 主编部门:能源西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施行日期:1991年6月1日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DLGJ102—91(试行)的通知电规技(1991)13号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直属电力设计院,省(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华能集团各有关公司,新力公司: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
2、经与能源部安环司共同商定,我局委托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编制了《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及其条文说明,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DLGJ102—91《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试行)(包括条文说明),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修改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西南电力设计院。 有关征订事项,请与北京市二里沟水利电力出版社发行部联系。邮政编码:100044。1991年3月4日 编制说明 本规定是根据能源部安环司和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1989年下达的任务要求,由
3、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编制的。 本规定是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和环委联合以(87)国环字第002号文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编制过程中,对现行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及电力行业环保工作的实际情况等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本规定明确了环境保护设计中应该遵守的原则,对各个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深度、设计管理等也提出了统一的要求。本规定的执行,将有助于电力环保设计工作的规范化。 由于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
4、提高,势必对电力环保设计工作提出更多的要求,因此在本规定试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火力发电厂工程(以下简称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
5、大中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小型火电厂工程及涉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火电厂扩建、改建项目,要体现新老厂统一考虑的原则,使整个电厂达到环保要求。老厂治理改造措施所需投资应在基建与生产之间合理分摊。 第1.0.4条 凡本规定未作规定者,尚应执行现行的国家、部有关标准。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 火电厂的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应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并执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6、、同时投产的“三同时”的制度。 第2.1.2条 电力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火电厂建设项目的各个设计阶段的工作,并应按环境保护要求对有关设计、文件进行会签。 第2.1.3条 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应贯彻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分期收益的设计原则。 第2.1.4条 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同时必须确保安全经济发电。 第二节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2.2.1条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写环境影响简要说明,作为初步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中的一章,其主要内容如下: 1
7、.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 2.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 3.对厂址和规划容量的推荐意见; 4.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 5.存在问题。 第2.2.2条 环境影响简要说明主要依据收资调查、类比描述等定性分析法进行编写。 第2.2.3条 本设计阶段应取得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建厂的意向性文件。第三节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2.3.1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按规定编报火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2.3.2条 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持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该
8、单位应熟悉火电厂生产和防治污染技术,具备工程分析能力。 第2.3.3条 当需要编写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先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并征得负责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展环境评价工作。 第2.3.4条 进行评价工作时,应尽量收集厂址周围地区的现有资料(包括环境现状、大气测试、水体和污染源调查等),作为评价依据。若资料不足,可根据“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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