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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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NDGJ 5-88                  主编部门: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NDGJ5—88的通知(88)电规技字第001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局委托西南电力设计院会同西北、华东、东北、中南、华北电力设计院和电力规划设计院对《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SDGJ5—78进行了修订。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NDGJ5—88,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火力发电厂水

2、工设计技术规定》SDGJ5—78同时停止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西南电力设计院。1988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水工设计必须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社会主义的经济和技术政策,发挥基建投资的经济效益,统一设计标准,保证发电厂达到安全、经济、满发。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的新建或扩建发电厂的水工设计。    第1.0.3条 水工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有步骤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因地制

3、宜地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布置、新结构;从实际出发,努力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运行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1.0.4条 水工设计应有完整与正确的基础资料,并与水文、气象、地质、测量等专业密切配合,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参照“水工设计基础资料及其深度要求”,拟定搜集资料提纲,充分掌握并正确使用设计基础资料。    第1.0.5条 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在确定水源的供水能力时,应考虑当地农业、工业和其它用水情况及水利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并提出发电厂的用水要求,由水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合理分配用水。    在确定水源、取水量和取水地点时,应有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

4、文件。    第1.0.6条 选择燃煤的发电厂厂址时,必须选择合适的贮灰场。    确定贮灰场时,应有当地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1.0.7条 在水工设计中,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应采取切实措施,减轻由水工设施排出的废水、废渣、温排水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各项有害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 供水方案设计必须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上,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注意节约用水。设计时应全面规划,做好水量综合平衡,充分考虑水的综合利用和重复使用。    二、应通过全面技术经济比较,选择经济合

5、理的供水系统及确定冷却水量、设备和水工建(构)筑物(以下简称水工建筑物)。    三、应考虑施工、运行、检修的方便。    四、应采取措施解决取水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取水建筑物)的防冰、防砂、防漂浮物和防水生物等问题,并注意供水设备事故检修以及扩建时,要便于施工与生产协调过渡。    五、对扩建或改建工程,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效能。    第1.0.9条 设计冷却池、输水渠道、贮灰场时,应考虑由于渗漏引起的地下水水位上升对附近农田和建筑物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1.0.10条 根据使用条件,水工建筑物可分为水工结构和一般结构两类。  

6、  取排水枢纽建筑、取水建筑物、岸边和中央水泵房地下部分、渠道、输水隧洞、防洪堤及码头、防波堤等列为水工结构,设计时可按水利水电工程和港口工程有关规范执行;其余的列为一般结构,设计时可按给水排水结构工程及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有关规范执行,但对与水接触部位应提出建筑材料、混凝土的抗渗、抗冻和构造等专门要求。    第1.0.11条 水工建筑物的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原材料供应、施工条件以及当地具体情况(必要时应和施工单位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    第1.0.12条 水工建筑物应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和布置。当条件合适时,宜分期建设。 

7、   对于取水建筑物和水泵房,当施工条件困难、布置受到限制、建设速度较快,且分期建设在经济上不合理时,通过论证,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第1.0.13条 水工建筑物应避免建在滑坡、岩溶发育地带、活动断层和地震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当在软弱地基上修建水工建筑物时,应考虑地基的变形和稳定;在基础四周,宜设置沉降观测点。    第1.0.14条 水工建筑物的建筑艺术与风格应与周围的建筑群体及环境相协调。    第1.0.15条 供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按设计规划容量与分期建设容量分别进行供水系统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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