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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师之家(化企防火规范)1工程师之家■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工程师之家-->法规标准-->正文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
2、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类别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甲<10%(体积)乙≥10%(体积) 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2类别名称特征甲A液化烃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B可燃液体甲A类以外,闪点<28℃乙A闪点≥28℃至≤45℃B闪点45℃至<60℃丙A闪点≥60℃至≤120℃B闪点>120℃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
3、,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区域规划 第3.l.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3.I.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I.3条在
4、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I.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I.7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幅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
5、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3.1.7除液化烃罐组、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外的工艺装置或设施液化烃罐组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距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00120120相邻工厂(围墙)50120120国家铁路线(中心线)455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3545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455580厂外公路(路边)2025 变配电站(围墙)5080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1.5倍塔杆高度 Ⅰ、Ⅱ级国家架交通信线路(中心线)405080通航江河岸边20
6、 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工厂总平面布置 第3.2.1条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第3.2.2条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2.3条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
7、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架工艺装置的阶梯上。 第3.2.4条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 第3.2.5条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第3.2.6条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3.2.7条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2.8条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市容在厂区
8、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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