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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师之家(化企防火规范)2工程师之家■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工程师之家-->法规标准-->正文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五章储运设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1.1条液化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储罐的基础、防火堤、隔堤、液化烃及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码头及管架、管墩等,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5.1.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的隔热层,宜采用非燃烧材料。当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第5.I.3条在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罐组内,不应布置与其无关的管道。 第
2、5.1.4条在可能泄漏液化烃的场所内,宜设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第二节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第5.2.1条储罐应采用钢罐。 第5.2.2条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宜选用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以下简称内浮顶罐),不应选用浅盘式内浮顶罐。 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应选用压力储罐。 第5.2.3条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压力储罐除有保温层的原油罐外,应设防日晒的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或其他设施。 第5.2.4条储罐应成组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二、沸溢
3、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三、液化烃的储罐,不应与可燃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第5.2.5条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 二、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00000m3。 第5.2.6条罐组内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2个;但单罐的容积均小于1000m的3次方的储罐以及丙B类液体储罐的个数不受此限。 第5.2.7条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7的规定。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表5.2.7
4、固定顶罐浮顶罐、内浮顶罐 卧罐 ≤10000m3>1000m3甲B、乙类 0.6D(固定式消防冷却)0.6D,但不0.4D,但不0.8m 0.75D(移动式消防冷却)宜大于20m宜大于80m丙A类0.4D,但不宜大于15m 丙B类2m5m 注:1.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高架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m。 4.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 第5.2.8条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
5、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的排数不限。 第5.2.9条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5.2.7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第5.2.10条罐组应设防火堤,但位于丘陵地区的罐组,可利用地形设事故存液池,而不设防火堤。 第5.2.11条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二、浮顶罐、内浮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三、当固定顶罐与浮顶罐或内浮顶罐同组布置时
6、,应取上述一、二款规定的较大值。 第5.2.12条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5.2.13条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与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且其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第5.2.14条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一、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的3次方; 二、单罐容积大于5000m
7、3至小于20000m3时,可每4个一隔; 三、单罐容积20000m3至50000m3时,可每2个一隔; 四、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时,应每1个一隔; 五、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两个。 第5.2.15条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一、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二、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三、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四、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第5.2.16条防火堤及
8、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二、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且不宜低于l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 三、隔堤顶应比防火堤顶低0.2m至0.3m; 四、管道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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