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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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交基建〔2017〕44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湘交基建〔2014〕539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3月1日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廉政建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

2、的原则,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4〕113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 年 第 11 号)、《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及《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用评价对象及范围   (一)评价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我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

3、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中从业的施工企业(含合法专业分包单位)。   (二)施工企业满足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但自开工累计完成形象进度产值不足合同金额10%的可不参评。   (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完成交工验收后,对原从业施工企业不再进行信用评价。   (四)对农村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建设项目中从业的施工企业,市州交通运输局可根据本区域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需要,参照本细则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信用评价内容和评定标准   (一)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三

4、部分构成。投标行为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其他行为以施工企业单次失信行为为评价单元。   (二)对企业的失信行为按交通运输部相关评价规则及我省的补充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扣分。   第四条  信用评价的程序与分工   (一)投标行为评价   1.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需将投标人的不良投标行为如实记录在《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详见附件3)上,该表在评标结果报送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时一并上报。   2.交工验收前,施工企业被投诉举报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后追溯进行投

5、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应将不良投标行为及评价结果告知相应投标人。   (二)履约行为评价   1.项目法人结合建设管理工作,每半年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评价1次(其中工程进度行为1年评价1次),并将评价结果告知被评价对象。   2.对上半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履约行为评价,下半年可不再开展履约行为评价。   3.项目法人,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开展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具体评价程序及分工如下:   (1)国省干线公路、非省属省管水运工程项目法人应在下一个半年的前5日内组织完成上一个

6、半年国省干线公路及非省属省管水运工程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按要求报送市州交通运输局;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在下一个半年的前10日内完成汇总和审核确认工作,并对应报送省公路管理局或省水运管理局。   (2)高速公路、省属省管水运工程项目法人应在下一个半年的前5日内组织完成对上一个半年高速公路及省属省管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评价,并按要求对应报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或省水运管理局。   (3)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应在下一个半年的前20日内组织完成上一个半年的信用评价汇总和审核确认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省厅。   

7、(三)其他信用行为评价   1.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对施工单位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告知被评价对象。   2.省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个年度的评价结果汇总后报送省厅。   (四)省级综合评价   1.省厅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信用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按部评价规则的《计算方法》计算各参评施工企业的综合得分并确定其信用等级,其中履约行为先按施工企业从业的半年得分乘以权重系数(半年从业权重系数:1;全年从业权重系数:上半年0.4、下半年0.6)

8、计算年度履约得分,以年度履约得分进入综合计算。   2.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在省厅门户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省厅将在每年的3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省级综合评价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五条  信用评价的方式   (一)对从业企业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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