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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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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新加坡書籍目錄:研究報告彙編書名: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專題研究報告彙編(一)目錄: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暨監理制度之研究章節:三、新加坡 新加坡在獨立前為英屬殖民地,故其退撫制度迥異於日本、韓國等東亞國家。新加坡所採行之退撫制度主要為中央公積金制度,參加者已不限於公務員,其適用對象較為廣泛,故該制具較濃厚的強制儲蓄色彩。依據新加坡共和國憲法第四章規定掌理該國政府的人事行政業務為公共服務委員會,惟有關機關編制員額、俸給福利及退休養老等事項涉及財務負擔者,則由財政部主管。因之新加坡政府於一九五六年制定公布之年金法(The Pensi
2、on ACT),即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並由常務秘書負責實際行政事務之推動與執行。新加坡政府為推行社會安全制度,乃於一九五三年制定公布「中央公積金條例」(The Central Provident Fund ACT),實施全民公積金制度,而公務員至一九六八年亦加入公積金的行列。此二制構成新加坡公務人員之退撫養老之內容,茲分述如下:(一)年金制度 新加坡共和國於一九六五年八月宣布獨立,而其公務員年金法係於英國殖民統治三、新加坡書籍目錄:研究報告彙編書名: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專題研究報告彙編(一)目錄: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暨監理制
3、度之研究章節:三、新加坡 新加坡在獨立前為英屬殖民地,故其退撫制度迥異於日本、韓國等東亞國家。新加坡所採行之退撫制度主要為中央公積金制度,參加者已不限於公務員,其適用對象較為廣泛,故該制具較濃厚的強制儲蓄色彩。依據新加坡共和國憲法第四章規定掌理該國政府的人事行政業務為公共服務委員會,惟有關機關編制員額、俸給福利及退休養老等事項涉及財務負擔者,則由財政部主管。因之新加坡政府於一九五六年制定公布之年金法(The Pension ACT),即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並由常務秘書負責實際行政事務之推動與執行。新加坡政府為推行社會安全制度,乃於一九五三
4、年制定公布「中央公積金條例」(The Central Provident Fund ACT),實施全民公積金制度,而公務員至一九六八年亦加入公積金的行列。此二制構成新加坡公務人員之退撫養老之內容,茲分述如下:(一)年金制度 新加坡共和國於一九六五年八月宣布獨立,而其公務員年金法係於英國殖民統治 時期一九五六年所制定公布的,因此在新加坡共和國憲法第四章第一一二條至第一一 五條規定,公務員的退休金及撫卹金請求權之保障;退撫經費應由綜合基金負責撥付 ;依年金法律授予主管機關之職權以及調任時請領權的移轉等等。依據年金法規定,
5、 其適用對象包括醫師、法官、工程師、檢察官、會計人員、海關人員、外交官、行政 官、警官、情報官、總教官、執行官、技師、技士、書記、護士、技工、工友等各級 人員。此類人員同時可選擇參加公積金制度。而在退休種類與條件方面,公務員退休 區分為命令退休與自願退休兩種,其條件包括: 1.公務員年齡滿六十歲或五十五歲。 2.因機關組織變更或業務縮減被裁員者。 3.公務員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能執行職務者。 4.為公共利益或增進效率而被終止職務者。 5.任職年資達十五年以上因特殊條件經核准者。惟須年滿五十歲或 因身心
6、殘廢始得發給退休給付。若於五十歲以前死亡者,發給其 遺族撫慰金。(二)中央公積金制度 新加坡政府於一九五五年七月成立中央公積金局,負責中央公積金(以下簡稱公 積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公積金制度是一種保障社會安全的全民儲蓄計畫,由雇主 、受僱人、政府三方面共同參與與支持。公積金會員是包括在新加坡境內所有受僱人 及自僱者在內,透過強制性的儲蓄計畫,由雇主及受僱人共同繳交公積金,以會員個 人名義專戶儲存孳息,用以幫助會員解決住宅、保健及退休養老等問題。茲將公積金 制度有關規定事項分述如次: 1.組織編制:依
7、據「中央公積金條例」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設置 中央公積金局(The Central Provident Fund Board),局內設理事會、置理事主席一人,理 事十人,由政府、雇土、受僱人三方面代表各二人,其他代表四 人組成之,法定人數應為五人。公積金局理事會之下設總經理及 副總經理各一人,內部單位設有行政處、資訊服務處、會員服務 處、雇主服務處及內部稽核處等,專責公積金之收支、管理及運 用。 2.公積金的扣繳與動支:依中央公積金條例第二條規定,凡於新加 坡境內受雇從事工
8、作領取現金報酬之受僱人,均應參加成為中央 公積金會員,連同雇主應負擔的公積金一併繳交公積金局存入受 僱人的公積金帳戶,按公定利率孳息。受僱人得依規定計畫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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